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562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特色民宿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6-10-2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特色民宿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浦府综改〔2016〕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特色民宿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浦东新区促进特色民宿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浦东乡村旅游发展,提升浦东旅游服务能级,丰富浦东旅游体验,提高农民收入,增加浦东美丽乡村特色景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上海市旅游条例》等政策法规,现就促进浦东特色民宿业有序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鼓励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制度创新,坚持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试行、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旅游发展新路径和配套制度。

二、重要意义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乡村酒店、特色民宿等新业态已经出现并呈自然成长态势。规范、有序推进浦东特色民宿业发展,是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是浦东旅游业转型升级、推进商旅文农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服务消费、加快浦东建设成为国际旅游目的地的重要途径。

三、基本原则

安全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领域的安全制度体系,确保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等方面安全。所在地镇政府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安全隐患。

渐进原则。 立足实际,循序渐进,在市或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优先开展,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在全区推开。2016年在条件成熟的乡村开展特色民宿试点,防止一哄而上、无序蔓延。

集约原则。 原则上有集约化经营能力、有经验、有优质品牌的企业法人方可开展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利用民宅的可以优先开展合作。

四、主要目标

浦东新区特色民宿业要体现地方特色与文化品位,提供个性化、特色化休闲体验,形成“一家一品一特色”的总体格局。

五、定义

特色民宿指利用农村依法建设的宅基地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进行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传统乡村风貌,体现当地民居特色、生态环境,又为游客提供高品质住宿等特色服务的休闲、度假体验,介于传统农家乐与旅馆业之间的住宿餐饮业新型业态。

六、规范要求

开办特色民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特色民宿发展区域规划要求

1、发展特色民宿经营所在区域应符合市、区、镇发展总体规划及乡村旅游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2、特色民宿所在区域应是规划保留的自然村落,不受动拆迁、减量化等政策影响。

3、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附近开展特色民宿运营。

(二)开发经营主体要求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备旅游业等相关行业运营经验,拥有优质品牌。

3、具备集约化经营能力和一定财务实力。

4、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特色民宿用房要求

房屋权属清晰。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法定权证清晰有效,无违法搭建。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四)建筑及生产安全要求

特色民宿开发经营主体必须确保所用房屋自身及相邻房屋的整体建筑安全,使用无安全隐患。特色民宿开发经营主体在对村居房屋进行装修装饰设计、改造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影响结构主体安全。确需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应委托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游客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五)消防安全及其他要求

特色民宿改造、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公安部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本市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建筑定性尚未明确的特色民宿暂不适用上述消防法规规章条款,暂以《农村防火规范》中的村民自建房防火要求为主,但略高于《农村防火规范》中的村民自建房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旅馆的防火要求。

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标准,详见附件1。

七、申办程序

特色民宿符合上述要求,开发经营主体按如下程序申办:

(一)签署承诺书。 拟设立企业的投资人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须在特色民宿所在地村委填写《浦东新区特色民宿房屋登记表》,并签署《浦东特色民宿经营主体承诺书》(见附件2、3)一式九份,用于办理相关许可证及存档备用。

(二)办理证照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取一口受理的登记方式。由拟设立企业的投资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2、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采取告知承诺制。经营主体应先取得区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监督检查记录意见书,到特色民宿所在地派出所,签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即可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采取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向区卫计委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供相应资料,区卫计委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经营主体在上述证照办理齐全且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特色民宿业经营活动,并应确保经营期限内严格按照承诺内容经营。

八、完善工作保障

1、建立浦东特色民宿发展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协调机制,区商务委(旅游局)、区农委担任牵头部门,公安浦东分局、区环保市容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管理防控及各类重大疑难问题。特色民宿所在镇也要建立协调机制,并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进。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定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管,依托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做好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应用。相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告知承诺的要及时查处。鼓励特色民宿经营主体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3、增强服务意识和扶持力度。 区规土局、区农委、区商务委(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土地、项目资金扶持等政策,对特色民宿经营主体依规进行必要扶持,切实推动特色民宿等乡村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

条件成熟的古镇老街旅游景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附件:1、浦东新区特色民宿标准

      2、《浦东新区特色民宿经营主体承诺书》

      3、《浦东新区特色民宿房屋登记表》


 

附件1

 

浦东新区特色民宿标准

 

1.浦东特色民宿消防安全标准

特色民宿改造、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公安部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若开展试点的特色民宿不适用上述消防法律法规条款,特色民宿的建筑定性还未规范、明确,则需满足如下消防安全要求:

1.1 建筑耐火等级

1.1.1 特色民宿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确有困难,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难燃烧体时,民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采用燃烧体时,民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四级,其建筑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隔墙并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不同耐火等级民宿建筑的相应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

1.1.2特色民宿建筑为三级耐火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3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平方米;当民宿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1.2 防火间距

1.2.1 特色民宿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米。

1.2.2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当超过时,应成组布置,组内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米 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0平方米;当超过时,应成组布置,组内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0平方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 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1.3 平面布局

1.3.1 住宿与经营、储存等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时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的相关规定。

1.3.2 特色民宿建筑内设置餐饮、商业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应设在首层或第二层,且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1.4 安全疏散

1.4.1 特色民宿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层数不超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特色民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特色民宿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层数不超过2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第二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的特色民宿建筑。

1.4.2 特色民宿建筑的疏散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如确有困难,不超过三层的特色民宿建筑内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所有房间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3 室内疏散楼梯及平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件等燃烧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室外楼梯的平台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梯段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0.25小时的不燃烧体。

1.4.4 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1.5 消防设施

1.5.1 应按每间房不少于二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在走道放置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房间或者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或者显著标识。

1.5.2 特色民宿建筑内楼梯间、疏散走道及餐厅、营业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均应设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1.0Lx、人员密集场所3.0Lx、楼梯间5.0Lx。

1.5.3 消防设备用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设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5.4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应采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并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规定。

1.5.5 特色民宿建筑内的客房、走道、楼梯间内均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1.5.6 乡、村应设置消防水源,如没有消防给水管网的,应结合消防水池、天然消防水源的情况配置手抬机动泵(燃油总量不小于3小时)、水带(水带长度不小于150米)、水枪,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特色民宿建筑消防水池的容量应不小于100立方米;三、四级耐火等级的特色民宿建筑消防水池的容量应不小于200立方米。

1.5.7 特色民宿建筑外应设室外消火栓保护,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相关规定。

1.5.8 下列特色民宿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中面积在300平方米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上述场所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特色民宿建筑应当安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的除外。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特色民宿建筑。

1.6 消防车道及灭火救援设施

1.6.1 成组布置的特色民宿建筑外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相关规定。

1.6.2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1.6.3 特色民宿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特色民宿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6.4 每间房间应按5平方米/人最低标准设置床位;每间特色民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设施。

1.7 火灾危险源控制

1.7.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1.7.2 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确需存放的,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

1.7.3 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建筑内。

1.7.4 特色民宿建筑内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可燃液体)还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相关规定。

 

2. 浦东特色民宿治安标准

2.1 住宿登记制度。硬件方面,在接待前台配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铺设上传网络,安装旅客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软件方面,前台人员应每日对住宿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查验、登记录入、及时上传(1小时内),及时接收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宿人员,应报告属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需接待涉外人员住宿的,必须取得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2 贵重物品保管制度。应集中配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建立物品寄存、移交、登记等制度,在显著位置明确告知住宿人员贵重物品保管责任。

2.3 内部安全制度。特色民宿客栈工作人员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当班管理人员责任;应落实安全巡查制度,掌握住宿人员进出情况,防火防盗防破坏;在接待处、出入口、楼层主要通道、停车场等位置,必须安装符合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需保存30日以上(具体标准参考旅馆业)。

2.4 情况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发现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可疑人员、危险物品和可能影响安全的重大情况需立即报告属地派出所。

2.5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3. 浦东特色民宿食品安全标准

3.1 至少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其中切配烹饪间面积≥8平方米。

3.2 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3.3 切配烹饪间需室内单独设置,不得露天敞开设置。切配烹饪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四周墙面铺设浅色瓷砖至顶,有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或者设施。

3.4 根据特色民宿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切配操作台。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3.5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6 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

3.7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4. 浦东特色民宿卫生标准

4.1 设计卫生标准

4.1.1 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卫生条件应符合GB/T17217规定。每间客房都必须备有卫生间。卫生间和盥洗室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4.1.2 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储藏、清洗场所和设施设备。

4.1.3 特色民宿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4.1.4 客房应做到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4.1.5 特色民宿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4.2 经常性卫生标准

4.2.1 特色民宿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操作。

4.2.2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清洁的卧具应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2.3 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拖鞋等公共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确保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清洁的茶具、拖鞋等应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2.4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4.2.5 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设施管理应当符合《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2.6 特色民宿内附设的其他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5. 浦东特色民宿环境保护标准

5.1 特色民宿经营场所应具备市政污水管网纳管条件。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5.2 特色民宿的生活垃圾应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实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分类。经营主体应根据规范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组织日常分类,分类垃圾纳入当地环卫部门的日常收运体系。

 


 

附件2

 

浦东新区特色民宿经营主体承诺书

(一式九份)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号

经营主体

名称

 

注册住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特色民宿

名称

 

客房总数

 

床位总数

 

从业人数

 

餐桌数

 

总投入

万元

用 房

情 况

位于         镇        村       号。       附所有经营用房登记表

申 请

要 求

 

特色民宿经营主体承诺

本单位(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违法搭建,自愿承担动拆迁等一切潜在风险和损失,处理好邻里关系,并严格按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管、税务、旅游、劳动、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经营。若有违反,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结果。

 

 

                                                               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浦东新区特色民宿房屋登记表

(一式九份)

 

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主体

名称

 

注册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特色民宿

名称

 

本房屋客房

数量

 

房屋权利人姓名

 

房屋权利人手机号

 

住 房

情 况

位于     镇     村     号,     楼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       年    月。附宅基地证明材料。

申 请

要 求

 

房屋权利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意见:

1. 自愿出租;

2. 已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途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村委意见:

1.已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2.同意作为          (企业名称)的住所(经营场所)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镇意见:

1.已经特色民宿所在村委会同意;

2.符合本镇发展总体规划及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区域发展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特色民宿经营主体、村委会、镇政府、所在地派出所、消防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区商务委、区农委各留存一份,并作为申请相关许可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