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577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浦府〔2016〕18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十三五”期间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关于“十三五”期间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精神,落实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创新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浦东新区登记的社会组织。重点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努力发挥社会组织园区的集聚效应和示范作用,推动区域均衡发展。
第三条 对于入驻区级园区的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对有影响力的支持型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示范性社会组织、资助型基金会,补贴年限最长为5年。对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创新性社会组织、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3A及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
第四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致力于社区服务的持久效应。对在浦东同一个社区,同一个服务项目连续服务3年以上且项目完成良好的,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3A及以上等级的本区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项目发展补贴。
第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参与市场监督。对于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协助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本区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给予行业发展专项补贴。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对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3A及以上等级的本区登记的上述组织,在浦东区域内主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根据参展人数、会议和活动规模给予专项补贴。
第七条 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对成立三年以上,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3A及以上等级、年度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本区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给予发展性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
第八条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基金会中设立专项基金,拓展募集社会资源渠道。对本区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在住所为浦东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中设立专项基金的,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基金管理费补贴。
第九条 鼓励社区基金会提升募款能力,用好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对于浦东的社区基金会,按照其当年募集资金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募款奖励。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进一步加强组织的能力建设、公信力建设和品牌建设,推动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于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首次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5A、4A、3A等级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市级、国家级劳动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状、三八红旗集体、青年五四奖章集体、政府部门和同级人保部门联合评选的专项先进集体等荣誉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奖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市级、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标兵、青年五四奖章、政府部门和同级人保部门联合评选的专项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其所在组织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拓展引导扶持方式,支持服务所辖区域内的社会组织,条件具备的建立街镇级社会组织园区。
鼓励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第十三条 本意见执行遵循“一事一补、一事一奖、从优不重复”原则。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若其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予以停止,并追回当年度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在本市市级或其他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参照本意见第四条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在章程中的登记类型为行业性的,市级、长三角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参照本意见的第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财政扶持事项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