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407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4-10

 

浦府综改〔2016〕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加强户外招牌的管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户外招牌按功能分为单位名称招牌(包含店招店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依据户外招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浦东户外招牌管理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域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市容局”)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浦东新区户外招牌规范性管理办法及其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编制户外招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户外招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各区域户外招牌 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检查和督导。

第五条 区域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世博地区管委会等区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格、造型、内容及设置数量、照明等应当符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DB3.1/T977_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相关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户外招牌设置范围、数量、造形、选材、年限等依据《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中对各类商铺和建筑物的分类要求而规范设置;  

(四)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 禁设情形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一)建(构)筑物顶部;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设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维护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发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面板老化褪色等影响市容景观情况,必须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户外招牌的灯光照明、霓虹灯装置不完整、残缺破损时,在修复前应当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第九条 安全要求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施牢固、安全。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根据区域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要求自行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置满二年后,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的及时整改。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设施拆除要求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人因搬迁、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协同机制(一)

行业主管部门与区域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断完善事中、事后协同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双随机”抽查、数据管理、监督处置三个环节,增强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一)建立“双随机”机制,区域管理部门每年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路段进行市容保障及安全管理的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问题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区域管理部门通过发放整改告知单、约谈的形式告知设置人,形成协同监管的工作模式。

(二)建立户外招牌信息管理库,定期做好信息管理库设施数据、安检信息、安全告知等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并依据信息数据库进行协同管理,形成信息共享、管理联动的工作模式。

(三)加强户外招牌监督处置,对未按《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的,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户外招牌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域管理部门通过信息互通,采取协同宣传、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设施设置人及时整改,形成联合告知的工作模式。

第十二条 协同机制(二)

执法部门协同管理部门开展对户外招牌设施的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和处置信息的互送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联动监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及不接受处罚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自律

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引导户外招牌设置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要求,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安全检测,并将安全检测情况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户外招牌所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公司应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引导户外招牌设置人按照技术标准设置户外招牌,定期对承租商户的户外招牌设施安全检测信息进行核实,并督促设置人对破损设施做好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

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探索“浦东e家园”平台的创新运用,鼓励公众及时发现问题、监督问题处置;鼓励开展第三方专业评估,采信第三方检查认证结果,发挥公众监督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置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实施处置。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