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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7-3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7〕8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 96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 2015 21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 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行政监察。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购买主体可以在具备第八、九条相应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等要求,设定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鼓励购买主体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第五章 购买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三条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或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项目管理与运维、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等。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上述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主管部门根据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情况,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调整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推进小组批准同意增加的事项列入目录;对经评估确属不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从目录中剔除。

 

第六章  预算管理及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主体要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

第十八条  项目编制及审核

(一)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预算编制内容,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实施目录,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将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素,在区财政预算编制系统内全面、完整地反映,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立项的依据、服务对象、购买的方式、经费测算以及绩效目标等。

(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组织推进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服务项目联合审核。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可将项目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审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和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需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购买主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时,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反映,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

(一)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启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三)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潜在承接主体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定向委托。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

(一)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签订履行期限为1-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三)合同履约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组织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将履约情况予以公开。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可根据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区财政局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推进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主管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组织考核,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在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政府采购网及新区政务网等平台予以公开。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要纳入新区综合监管平台。民政、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应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等监督体系,监管结果及时推送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于购买金额较大,受益面广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完成服务后,购买主体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诚信体系、行业黑名单和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