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441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7-07-30 |
浦府〔2017〕7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4月24日召开的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浦东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区政府要高举改革开放的旗帜,按照“排头兵中的排头兵、先行者中的先行者”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坚持浦东开发开放不动摇的使命感、紧迫感,为建设开放、创新、高品质的浦东而努力奋斗。
四、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六、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副区长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区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行政决策,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长、副区长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敢于负责,积极协调,相互配合,认真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副区长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
十、区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市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以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为引领,推进制度创新取得新突破,加快创新创业资源要素集聚,全面提升“四个中心”核心功能。
十三、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创新社会治理,夯实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加强应急管理,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十五、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民生为本、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着力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要更加注重绿色发展,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治理的力度,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建设具有吸引力的人文生态城区。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区政府要按照《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精神,及时总结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建议草案,制定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建议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各部门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法制办指导区政府各部门承担。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具体备案审查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承担。审查中发现文件内容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部门职责,整合执法管理资源,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计划)、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开发区、街道、镇的,应事先征求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公共利益的,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效应,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区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不断完善和优化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公共资金的透明运行、公共资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权力的透明行使、公共服务的透明供给。
二十八、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九、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要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定期梳理排摸群众急难愁问题和民生老大难问题,加强专题性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攻坚克难和抓执行抓落实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获得感。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目标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的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策。
四十一、建立健全区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定年度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通过目标的制定与分解、执行与监控、评估与反馈等基本环节,全链条加强过程管理和组织领导,增强透明度和开放性,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区政府按季度研究目标管理推进情况。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确定事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十三、要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估,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四、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传达、贯彻国家和本市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通报国际国内、本市和浦东开发开放的形势等。
四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区长确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审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草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审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七、区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部署季度工作;传达、贯彻国家和本市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通报国际国内、本市和浦东开发开放的形势等。
四十八、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对象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领导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已决定需组织实施的事项;研究处理分管范围内需统筹协调的事项等。受区政府领导的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可以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四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有关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区政府领导要求办理,其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签。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或者尚未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会议上公布。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区政府领导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区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遇特殊情况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五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全区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精简议程,时间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内,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现场布置力求节俭。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
五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五十五、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得通过区政府周转。
五十六、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五十七、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向市各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浦东新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签。
五十八、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六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努力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主动深入基层一线,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活动。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严格控制庆典、剪彩、开工等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领导出席活动一般控制在半小时内;一般性会议及活动不发新闻报道。
七十、区政府直属机构和单位、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