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447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7-10-30

 

浦府办〔2017〕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浦东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相关要求,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在全区范围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全面摸清本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六个100%”(即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排查率100%、建筑消防设施排查率100%、安全疏散设施排查率100%、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率100%、“户籍化”管理纳入率100%、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配置率和高层住宅楼长消防安全责任履行率100%),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架构

新区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区府办、公安分局、浦东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相关委、办、局分管领导为组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浦东消防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统筹推进此项工作。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街镇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各街镇要明确牵头单位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三、治理范围

重点治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具体参照高层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见附件1)。

四、治理内容

(一)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灭火救援设施。

1.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未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

摸清全区高层建筑的数量、性质、高度、规模、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情况,形成辖区高层建筑花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清单。(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严格管控外保温材料。

1.对2011年4月26日以后(2011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一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对于2011年4月26日以前,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施策整治;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各街镇;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2.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制作张贴警示标牌,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各街镇;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综治办)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1.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区规土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1.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平安志愿者,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建交委、各街镇;配合单位:区综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2.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恢复原有功能。(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严格执法铁腕整治。

1.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牵头单位:区建交委;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

2.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凡符合判定标准的,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从严从重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市、区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1.根据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情况,属于公房和售后公房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计划,分批纳入2018年、2019年市区两级政府消防实事项目;属于商品房的,各街镇、居村委要指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和维保。着力提高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警铃、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的覆盖率,引导居民家庭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或智能型烟感报警器,切实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建交委、各街镇;配合单位:区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

2.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区科经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浦东电力公司)

3.高层建筑应全部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应根据每栋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一楼一策”,“一策”的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消防经理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管理,组织防火检查、消防设施维保和宣传培训、消防演练,牵头整改火灾隐患。指导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钉钉”群或微信群,将消防知识、管理要求、隐患上报等内容实现群内共享。(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区人社局)

5.高层住宅建筑“楼长”应履行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将消防安全管理嵌入到“钉钉”、微信群或自行研发的信息平台,提高抄报、督改隐患效率。(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各街镇;配合单位:区综治办、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八)建强微型消防站(志愿者消防队)。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根据《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根据建筑高度、楼层数量和规模立体化配置人员和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制作高层建筑消防公益宣传片和宣传海报,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滚动播放和张贴,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和逃生自救知识。结合“社区消防宣传大使”评选命名活动,开展进楼入户式消防常识普及,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升高层建筑小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积极推进市府实事项目,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借助“119消防周”活动宣传氛围,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社区、入高层活动,提升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加大对高层建筑排查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联合电台、报刊开展“查找身边火灾隐患”系列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将久拖不改、隐患严重的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主流媒体加大曝光力度。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引导公众通过“96119”消防热线,举报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隐患,形成浓厚的群防群治氛围。(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成灾前追责机制,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严格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各区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由市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区科经委)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前)。

各部门、各街镇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9月16日至11月30日)。

1.9月22日前,区建交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指导各街镇对辖区内所有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排查。区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区政府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全区高层建筑底数台账,以及“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3份清单。

2.11月30日前,区建交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改造可行性分析,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一制定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根据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栋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逐个敲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措施纳入“一楼一策”;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的改造计划,以及高层建 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落实整改责 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提请区政府成立检查组,对各部门、各街镇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

2.各单位要列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清单,会同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纳入征信体系和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街镇要充分认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开展这次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及时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单位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各部门、各街镇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夏季消防检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突出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组织联合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各部门、各街镇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相关委、办、局在9月16日前,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情况以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反馈表》(见附件2)报送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卢凯;联系电话:22047149;传真:22047150;电子邮箱:pdxfzd2643@163.com)。每月10日(第一次报送时间9月10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区消防委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区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各街镇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属地消防大队。

 

附件:1. 民用建筑的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2.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反馈表

           3.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一  类

  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 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附件2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反馈表

 

部 门

负责领导

姓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联络员

姓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传真号

 

 

 

 

 

 

 

 

 

 

 

 

 

 

 

 

    注:该表由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填报,负责领导、联络员请填写本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不限职务)。


 

附件3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表

 

项  目

内  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节点

动员部署

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制定整治方案。

协调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各街镇

 

9月16日前

摸清底数

摸清全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形成辖区高层建筑花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清单。

建交委、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9月20日前

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各类统计报表、整治情况。

各部门、各街镇

 

持续开展

提请区政府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内高层建筑底数台账,以及“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三份清单。

协调小组办公室

 

9月30日前

严格管控外保温材料

2011年4月26日以后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一律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对于2011年4月26日以前的,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施策整治;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

建交委、各街镇

公安分局<消防

支队>

11月30日前

对于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未拆除前,督促产权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制作张贴警示标牌,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建交委、各街镇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综治办

11月30日前

完善建筑

消防设施

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增补缺失的消防设施。

公安分局<消防支

队>、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责令限期整改修复损坏的消防设施,督促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

建交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规土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建交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平安志愿者,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建交委、各街镇

综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恢复原有功能。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严格执法

铁腕整治

依法严厉处罚违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建交委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

11月30日前

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市、区政府挂牌督办。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的改造计划,以及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协调小组办公室

 

11月30日前

提升物防

技防水平

根据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情况,属于公房和售后公房的,分批纳入2018年、2019年市区两级政府消防实事项目。属于商品房的,指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和维保。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建交委、各街镇

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

11月30日前

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24小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科经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严格落实

主体责任

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制定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负责日常消防管理。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

建交委、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浦东电力公司

11月30日前

将高层建筑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每栋建筑制都应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实现“一楼一策”。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在高层公共建 筑推行 职消防安全经理 人制度 指导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 钉钉 群或微信群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人保局

11月30日前

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逐栋明确“楼长”,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嵌入到“钉钉”群、微信群或自行研发的信息管理平台。

建交委、各街镇

综治办、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11月30日前

建强微型

消防站

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合理配置人员和装备器材。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加强消防

宣传培训

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和逃生自救知识,开展进楼入户式消防常识普及,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公安分局<消防

支队>、各街镇

宣传部、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月30日前

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

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加大对高层建筑排查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通过“96119”消防热线,举报妨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公安分局<消防

支队>、各街镇

宣传部

持续开展

严格责

任追究

建立成灾前追责机制,严格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科经委

持续开展

巩固提高

提请区政府成立检查组,对各部门、各街镇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协调小组办公室

 

12月31日前

列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清单纳入征信体系和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