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经委制定的《浦东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45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7-10-30


浦府办〔2017〕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科经委制定的《浦东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浦东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浦东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支撑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浦东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各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资源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数据、语音、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各单位要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将所有政务信息资源自主纳入浦东政务云体系。

各单位要遵循“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要求,由责任采集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核准、更新,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其他部门可以通过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不得重复采集。其他机关已采集的信息与责任采集部门记载的同一信息内容上不一致的,由责任采集部门负责核准和更新。

各单位从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出售、转让,不得利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牟利。经区CIO办公室审议通过,用于数据开放和应用的除外。

第五条(职责分工)

区CIO办公室负责统筹各单位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组织建设共享平台,协调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的问题,组织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计汇总,组织实务培训,开展业务指导。

各单位需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报区CIO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确定可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纳入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电子化形式,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并按规定响应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

各单位之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共享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不得另行建设用于数据交换的平台、接口或系统。视频类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由公安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条(共享类型)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主动共享、协议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主动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协议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七条(共享要求)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上海市上级部门的政策依据。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是各单位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须按照共建共享的要求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即时更新,该类信息资源必须在部门间主动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二章 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及提供

区相关部门负责下列户籍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民族、户籍地镇(街道)、户籍地派出所、详情居住地址、详情户籍地址、人口类别、人口子类别、相片和户籍信息状态(“正常”或者“注销”)、注销前行政区划、注销前派出所、注销日期、注销原因(“迁出”或者“死亡”)。

区相关部门负责居住证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居住证号码、居住地址详址、居住地(区、镇、街道)、居住地居(村)委会、居住地派出所、居住证发证时间、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注销日期。

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居民下列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结婚登记日期、离婚登记日期、婚姻状况(适用于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收养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出生和死亡登记信息采集、核准与提供:

出生医学证号、新生儿姓名、性别、性别代码、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代码、母亲姓名、父亲姓名、出生日期、证明发出时间、证明发出单位。

行政区划代码,区、镇(街道)名称,死亡证编号、死者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年龄、身份证件类型、常住地址、户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家属姓名、联系电话、家属住址或单位、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号码、领证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社会保障信息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从业状况、个人参保状况、个人社保号、险种类型、个人参保日期、个人停保日期、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社保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资格时间、聘任职务名称、聘任单位、聘任单位行政区划、聘任时间。低保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教育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入学时间、入读学校、学校地址、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毕(肄)业时间、毕(肄)业学校、转学时间、转出学校、转入学校、休学时间、复学时间、退学时间、离校时间、离校原因、学历。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残疾人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残疾人证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行政区划、发证日期、残疾人证注销原因、注销机关、注销机关行政区划、注销日期。

有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号码、执业证书名称、执业证书号码、发证部门、发证部门行政区划、发证日期、证件注销日期。

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提供自然人基础信息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便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第三章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登记住所、企业类型、行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业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行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

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地方(国家)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登记日期、登记机关。

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编号、社会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日期(民政)、登记机关(民政)。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日期(编办)。

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提供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基础信息时,需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注册码,以便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第四章 其他信息的采集、核准及提供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水利、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土地、水、草地、渔业、海洋、气候(气象)、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及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等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范围,依照上级部门的规定确定。

行政机关之间共享非基础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并通过《浦东新区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平台定义)

浦东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通过数据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共享和交换、以及提供数据应用服务等功能,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

将各单位通过前置机、数据接口、在线申报等方式上报到前置库或者部门共享库的数据,通过专业工具进行数据的抽取,统一归集到缓冲库。

将已经归集到缓冲库中的数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清洗、比对、转换分类、脱敏等,整合成符合要求的各种基础数据和主题数据。

基于服务管理系统、智能分析平台、分析挖掘工具等对清洗处理过的数据进行集中服务管理,对外提供报表、数据服务、检索服务、分析服务等。

主要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网上政务大厅、综合监管平台、协同办公平台、数据开放网等区级枢纽平台提供数据支撑、数据交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平台接入要求)

各单位应抓紧推进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向新区政务云迁移,接入共享平台。凡新建业务信息系统必须按照新区统一的共享交换标准规范进行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涉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

 

第六章 目录编制

第二十七条(编目规范)

区CIO办公室组织编制《浦东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标明可供共享的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型、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该目录更新发布在共享平台上。

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单位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单位资源目录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本单位资源目录中明确,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提交区CIO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八条(目录调整)

各单位因业务或职能调整,信息共享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的资源目录更新工作,并及时告知区CIO办公室,区CIO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对全区共享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资源共享和使用的流程

第二十九条(平台登录)

各单位应指定管理员操作共享平台,并负责本单位相关部门(含直属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CIO办公室。

共享平台访问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从新区协同办公平台中通过“共享发起”进行访问;二是通过新区电子政务外网登录(http://10.220.108.248/pdgrc)进行访问。

第三十条(信息资源的上报)

通过系统对接方式的,各单位负责联系原系统技术开发单位,按照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改造、对接。

通过数据抽取方式上传数据的,各单位应事先按照规范进行本地数据整理,然后在本地计算机安装ETL软件(专业工具),连接前置机服务器的数据库,配置ETL数据抽取流程,定时将本地数据抽取到前置机。

Web页面数据上传的,各单位公务人员进入共享平台后,在“管理中心”中选择本单位的事项信息数据并上传。数据上传可以按照“数据模板文件”将数据按照格式编辑,也可以自行编辑Excel文件后上传。

第三十一条(信息资源的登记)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上传的数据进行共享登记。在“共享数据配置”中定义事项属性控制,包括部门查看权限、数据项协议共享、不予共享、主动共享的方式。在完成配置后进入“资源登记”完成资源编码、资源名称、开放属性、关联数据集等操作后,完成资源编目并发布。

第三十二条 (信息资源的查用)

经授权的公务人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资源的申请查看:一是在共享平台首页面选择所属行业、所在部门、共享类型检索资源。二是通过目录体系查看各单位已经提供的信息资源。三是通过资源搜索的方式进行模糊查询。

对于确需查看的协议共享类信息资源,点击申请后,按照要求填写信息资源申请表,完成后将自动发送申请至资源提供方,信息同步显示在协同办公平台的待办事项中。

各单位审核员可以在协同办公平台中查看待办事项中新的资源申请请求,点击之后可以跳转到共享平台“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操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员可查看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协商处理)

各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主动共享类的信息资源,在共享平台上备案后直接获取。

协议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将所需共享的信息资源名称逐项列出后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审核通过的,在共享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的,信息提供单位应说明理由,确需使用的由区CIO办公室组织供需双方协商;提供部门不按期答复报新区督查部门。

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区CIO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更新频率)

各单位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24小时更新一次,对行政审批类的信息必须做到实时更新;特殊情况由提供方与区CIO办公室协商后确定更新频率。若没有数据变化,也必须推送一次零数据更新状态。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制度保障)

CIO办公室负责制定浦东新区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需求单位和信息提供单位要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相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人员保障)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将数据资源管理员的信息向区CIO办公室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十七条(信息资源使用保障)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因使用不当所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信息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技术保障)

CIO办公室负责共享平台技术方面的安全性、可靠性,须通过政务云相关的安全审查,并进行远程异地备份,做好相应的应急演练工作。建设信息资源分级权限使用模块,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阶段总结)

各单位应定期向区CIO办公室提交阶段性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情况,每年度提交本单位年度共享与应用成效。

第四十条(绩效监督)

督查部门会同区CIO办公室通过业务督查、网上督查等手段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单位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CIO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享的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安排专人担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等。共享信息的采集核准情况,包括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内容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对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异议的核查、更正与反馈是否及时等;共享信息的提供和更新情况,包括共享信息的上报情况、更新频率等。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及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建立检查管理制度,是否签订共享信息保密责任书,有无发生违规管理使用情况等。经区CIO办公室审定后,向各单位通报评价结果及改进意见。

 

第十章  附则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浦东新区科经委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