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496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浦府〔2017〕2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浦东新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促进新区范围内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整合,努力做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以防为主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和网络,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化)、救、援”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加强全过程监测跟踪,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1.4.3 分级管理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在新区区域内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先期处置,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疏导维稳和善后处理工作。一旦事态发展至先期处置无法有效控制时,由浦东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组织区应急联动中心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置;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处置。
1.5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5.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1.5.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5.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 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为适应新区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或3人(含)受伤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编制应急预案的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由区政府公布实施。
1.6.2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一个或多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6.3 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备案。
1.6.4 突发事件开发区应急预案。开发区应急预案是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开发区相关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开发区应急预案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1.6.5 突发事件街镇应急预案。街镇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街镇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街镇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1.6.6 突发事件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是各企业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企业相关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企业应急预案由企业制定,按主管单位类别报街镇备案,负责相关区域开发的开发主体应同时报所属区域的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1.6.7 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1.6.8 突发事件居、村应急预案。居、村应急预案是各居、村委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街镇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内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居、村应急预案由居、村委制定,报街镇备案。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区应急委,负责决定和部署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浦东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为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化)、救、援”各个环节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发布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等任务;组织修编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应急工作机构,承担区应急委部署的相关工作。在相关领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指定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时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浦东新区突发事件专业工作机构设置情况表
序号 |
类别 |
区级议事协调机构 |
牵头部门 |
1 |
自然 灾害 |
区防汛指挥部 |
区环保市容局(防汛办) |
2 |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
区建交委(地震) |
|
3 |
区气象防灾减灾联席会议 |
区气象局 |
|
4 |
事故 灾难 |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区科经委(安监) |
5 |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
区公安分局 |
|
6 |
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
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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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 卫生 事件 |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
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 |
8 |
区防治重大传染病指挥部 |
区卫计委 |
|
9 |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
区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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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 安全 事件 |
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
区政法委(维稳办) |
11 |
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 |
区公安分局 |
|
12 |
区舆论监督整改领导小组 |
区舆监办、区新闻办 |
2.3.2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运中心”)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托区城运中心指挥平台,对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灾害、事故和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区应急联动中心与公安、消防、卫生、安监、建设、交通、环保、气象、供水、供电、供气等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能的单位,共同组成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网络。
2.3.3 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按照“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统一平台、规范发布”的原则,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规范化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推进预警信息共享和部门预警联动,为各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4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工作机制
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统筹协调、就地调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相关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相关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并做好预测预警工作。进一步整合检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 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较重)、IV (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据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提供的建议,及时、准确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区政府依据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提供的建议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发布预警,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2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旦发布,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预警信息的内容,按照各类预案的规定,及时响应,妥善处置。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一旦掌握灾害、事故、不安定因素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对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重要事项,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按照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的要求及时书面续报事件进展情况。
(2)相关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报告或指令后,要依据相关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掌握的相关信息迅速向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报告或反馈。
(3)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汇总各方信息后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相关领导报告,并通报各相关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严重情况要迅速上报。当发生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或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有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态势,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在向区领导报告的同时,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2.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属地管理部门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即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范事态恶化及影响扩大。
(2)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领导下,依托区城运中心指挥平台,对本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区应急联动中心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其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发生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并会同区总值班室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令,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收集、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并实现与各相关单位信息共享。
3.2.3 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组织处置;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建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时赶赴指挥部或现场指挥处置。区委、区政府领导职务变动或工作分工调整,根据岗位或分工的调整自行替补或由接任领导替补。
3.2.4 相关责任单位职责
区各职能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区属企业及街、镇应按照各自职责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作预案和相关工作机制,依据在本预案框架下编制的各专项、部门、开发区、区属企业及街、镇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内容,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一致、准确高效地进行处置。
3.2.5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新区牵头处置部门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调查统计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损失情况以及处置工作综合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3)民政局要迅速设立受灾人群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人群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并调拨生活必需品,确保受灾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受灾人群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4)环保市容局要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恢复日常状态。
(5)卫计委要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6)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事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7)有关部门根据灾害、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亡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抚恤。
3.3.2 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献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区新闻办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管理全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口径拟定和舆论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现场的媒体活动予以协调和管理。针对媒体的不实报道,及时进行澄清并做好应对工作。
区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动态,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协调做好网格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论引导,为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4 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受灾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4.1.1 依托区应急救援支队(挂牌在区消防支队),建立以公安、消防、医救、民防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为主、群众性救援队伍为辅的综合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4.1.2 公安、司法、信访、劳动保障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培养懂法律、知政策,拉得出、打得赢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队伍。
4.2 经费保障
4.2.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4.2.2 应急处置资金主要用于区应急委确定的应急工作事项,包括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紧急情况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4.2.3 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预备费支出;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仍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4.3 物资保障
4.3.1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应急物资保障,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实物储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产能力储备和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失或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与其它各区和外省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集物资;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3.2 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的规划工作,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物资的储存、调拨和应急供应,其中药品储存、供应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4.4 基本生活保障
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人群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卫计委负责应急处置中救护保障和灾后防疫的组织实施;医疗急救中心(120)负责入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区疾控中心负责灾后防疫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
4.5.2 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专业队伍医疗救治和群众性卫生救护应于第一时间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院前急救体系,提高急救水平,缩短急救半径和响应时间。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当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必要情况时,要及时对灾情和事发现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状态;根据救灾和稳定工作需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开通水域、陆域和空域的应急输送通道;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提高交通资源的应急组织和调配使用效率,确保人员和物资快速输送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依法依规征用民用交通设施和物资装备等。
4.6.2 当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必要情况时,建交委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道路和内河交通)的组织与实施;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相关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4.7 治安维护
4.7.1 严重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及公安部门要立即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并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
4.7.2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治安保障工作,社区和居(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有关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街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通过媒体等宣传渠道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的安全和有序转移、疏散。
相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科经委负责配合协调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及电信运营商等做好通信保障工作,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具体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4.9.2 逐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对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采取应急保障措施。
4.10 科技支撑
4.10.1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为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应急指挥处置手段创新提供支撑,降低人力、物力成本,优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效率。
4.10.2 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国内外先进的城市应急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区应急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整合有关资源,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4.10.3 逐步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充分听取专业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具备条件时,设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和培训
5.1.1 区应急办应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1.2 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 演练
5.2.1 全区性应急处置演练,由区应急办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处置专业演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村)委开展本区域应急处置专项演练。
5.2.2 应急处置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普及减灾和处置事故、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并通过演练检验预案,不断修编完善预案。
5.3 责任与奖惩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专业部门领导,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预案,认真及时承担起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现场指挥等工作。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或漏报、缓报和瞒报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4 预案管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本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浦东新区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