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制定的《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24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4-28

 

浦府办〔2018〕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发改委制定的《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浦东新区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规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事故,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  突发事件分级

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6  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与市应急预案体系联动的区、企业两级应急预案体系,各管道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专项应急子预案,并报区发改委与区应急办备案。

2.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根据《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作出处置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确定,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主任、区发改委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其成员由区科经委(安监)、区建交委、区环保市容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以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并根据实际应急处置需要吸纳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成员。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转入常态管理。

2.3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运中心),依托区城运中心指挥平台,作为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组织联动单位对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4  工作机构

2.4.1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发改委是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之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专家组,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

4)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联络各组成单位的日常工作。

2.4.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科经委(安监):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汇总、分析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并提出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交通、消防安全等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的维护,组织消防部门实施现场指挥和抢险,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

3)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区领导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宜的处理和协调工作等。

4)区建交委:参与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抢险物资的运输,为疏散撤离人员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参与对事故现场进行的侦测、评估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5)区环保市容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为现场指挥提供数据参考;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

6)区卫计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

7)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8)区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参与涉及气象灾害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9)区商务委:负责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及演练、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必需的相关经费,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11)管道企业:管道企业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维抢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各类专案,负责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12)专家机构:区发改委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指导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对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参与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以及现场处置方案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研究。

13)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和协调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电力和通信保障;承担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损坏道路、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

14)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2.4.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类别、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必要时由工作机构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并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见附表)。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预报

区发改委和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

区气象局、区国土部门与管道企业建立气象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区气象部门和区国土部门制作并发布全市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管道企业制作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区应急办。

3.2 预防措施

3.2.1  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管道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管,发挥属地化作用,及时协调和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2.2  管道企业要根据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区相关部门建立安全协作机制,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管理网络。

3.2.3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道路进行日常巡护。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区发改委报告。

沿线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3.2.4  管道企业应当做好现役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管道安全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应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切实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3.2.5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安全运行所必须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安全运行所必须的经费投入。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

Ⅲ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

Ⅰ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发改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发改委报国务院或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或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区应急联动中心和有关单位协同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或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区应急联动中心和有关单位协同处置。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  建立健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119”“12350”电话向区应急指挥部、区发改委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发生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后,事故发生管道企业单位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区发改委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品种、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隐患、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2.2  区发改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区发改委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在1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特别重大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  区发改委要与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3  处置措施

4.3.1  处置原则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先救人后救物;先断源后灭火;控火源、防燃爆。

4.3.2  处置措施

1)即时处置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实施即时处置: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通过“110”、“119”等方式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引导疏散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先期处置

浦东新区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区发改委要会同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发改委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3)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管道属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快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会同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及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适时组织后续发布。

区公安分局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保护,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需要疏散的周边居民,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医疗救护组应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医疗救护组应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转运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环境监测组应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4.4  应急结束

4.4.1  特别重大、重大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国家或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一般、较大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4.2  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组和事故管道所属企业负责善后处置具体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发生管道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  保险理赔

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要加强与保险监管机构沟通协调,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3  调查评估

区科经委(安监)、区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负责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4  信息发布

各部门、事故管道所属企业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接待媒体,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6.2  队伍保障

6.2.1  强化以公安消防、环保、医疗等专业队伍为处置救援主体,其他相关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救援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机制。

6.2.2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管道企业要与本市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能有效协同。

6.3  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交委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  经费保障

管道企业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用于现场的应急处置及设施修复等,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应急预案予以安排,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6.5  物资保障

区商务委、区发改委、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  医疗保障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6.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事故发生地区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发改委和管道企业应积极组织和指导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管道沿线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2  培训与演练

7.2.1  区发改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督促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2  区发改委要会同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的内容应当完备,能够起到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效果。区城运中心应指导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7.3  奖励与惩处

对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拒不执行应急预案,玩忽职守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8.2  与本预案衔接的上级预案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3  支持本预案的相关预案

1)浦东新区有关火灾、建设施工、道路交通事故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管道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