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244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浦府办〔2018〕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2008〕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收支预算管理。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计划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支出审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新区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具体征收和编报工作,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及减量化指标、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实施计划,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综合平衡、会计核算等。
第六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出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负责土地储备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参与土地储备实施计划的确定,负责相关土地成本的核定。
第七条 浦东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出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浦东新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棚户区改造支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是指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水系平衡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三)城市建设支出:是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包括出让土地所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土地出让缴纳的相关印花税等;
(七)廉租住房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八)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支出;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十)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中根据土地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必要预算调整。
区规土局负责新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相关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区规土局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具体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区规土局、区发改委、区土地储备中心、各镇政府等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分别编制相应支出预算。
区规土局负责编制区级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预算。涉及土地储备地块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支出预算后,上报区规土局审核,并在区级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予以单列。
区发改委负责编制新区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除土地储备项目外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预算。
各镇政府负责编制存量土地储备项目的支出预算。
其他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编制相应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编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区规土局、区发改委等单位对上报的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以及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予以审核、平衡汇总,并由区财政局按预算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及时将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批复至相关单位,当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如需调整,有关单位应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区规土局等部门应按预决算要求编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规土局、区发改委对上报的土地出让收支决算进行审核汇总。
第六章 收入分配机制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市级所得和市里计提部分后的余额为区级土地出让收入,该收入按区、镇两级分配,具体支出应按照第四章使用范围规定使用。
出让地块在镇域范围内,镇政府享有地块净收益的20%。
存量土地储备项目,镇政府继续负责储备的,按地块出让单价分档累进确定区与镇分享比例的办法进行分配(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除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外的其他区得土地出让收入由区级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临港地区、综合保税区等特定区域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按市政府或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开发企业按规定受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委托进行土地储备及前期开发的,可计提管理费用,具体费率另行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土地出让收支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临港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关于深化完善临港地区财权事权机制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7〕68号)规定执行,并纳入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办〔201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区与镇分配表
附件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区与镇分配表
(适用于镇政府负责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地块)
出让价格 (价格/亩) |
区本级分配比例 |
基数 |
镇分配比例 |
基数 |
备注 |
200万元以下 |
10% |
0 |
70.75% |
0 |
|
201-400万元 |
25% |
20 |
55.75% |
141.5 |
|
401-600万元 |
40% |
70 |
40.75% |
253.0 |
|
601-800万元 |
45% |
150 |
35.75% |
334.5 |
|
801-1000万元 |
50% |
240 |
30.75% |
406.0 |
|
1001-2000万元 |
55% |
340 |
25.75% |
467.5 |
|
2001万元以上 |
60% |
890 |
20.75% |
725.0 |
|
注:不同出让收入各级应分配财力=对应档基数+累进出让收入*对应档分配比例
例如:出让价格为900万元/亩
区本级所得=240+(900-800)*50%=290万元;
镇所得=406+(900-800)*30.75%=43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