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工作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100247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浦府办〔2018〕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关于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工作机制的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浦东新区关于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工作机制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方案》实现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的任务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市政府落实国务院文件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改革创新浦东新区政务服务模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特制定浦东新区关于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工作机制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结合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任务要求,为加快打造政府治理能力先行区,构建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提升“互联网+”背景下新区政府线上线下集成服务能力和水平,以新区网上政务大厅、“全网通办”等政务服务网络化、信息化、互联化为基础,通过再造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实现新区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
二、总体目标
率先在自贸试验区(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设立综合窗口,建立“前台综合收件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制证、前台综合统一发证”的“受审分离”服务模式,推动新区政务服务从“一门式”向“一窗式”转变,从“分散化”向“综合化”转变,使新区政务服务更加利企便民。总体安排分两批推进企业市场准入事项纳入“单窗通办”:2017年11月,首批纳入29项事项;2018年1月1日,实现浦东新区企业市场准入事项全部纳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慢、办事繁、办事难等问题出发,从解决目前政务服务模式运行的弊端出发,打破各部门窗口业务受理的专业性壁垒,改变各窗口忙闲不均、等候时间不一等问题,为企业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综合服务。
(二)坚持社会感受度导向。以提高企业群众感受度为目标,以系统对接、信息互联、数据共享、服务集成为手段,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使企业群众少跑腿,信息数据多跑路,最终实现“好办事、不添堵”。
(三)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导向。参照新区网上政务大厅“单一窗口”、“综合集成”理念,改革线下政务服务大厅多入口、分散化模式,通过在中心设立综合窗口,推动新区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发展。
(四)坚持市场化服务导向。引入市场化管理服务理念,探索“单窗通办”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配置和对外服务方式,提升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素养,打造服务意识更强、服务态度更好、服务质量更高的窗口形象。
四、主要内容
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是指围绕企业市场准入涉及注册登记、经营许可两大类事项,在不改变各行政审批部门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导办、收件受理、证照发放等前台服务内容剥离出来统一集中到综合窗口,实行统一收件(或受理)和发证,后台实质性审查审批、决定制证仍由各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能开展。
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主要内容包括“四个两”:一是“两个统一”:统一窗口功能与统一窗口人员管理;二是“两个覆盖”:事项全覆盖与流程全覆盖;三是“两个优化”:优化审批环节与优化服务环境;四是“两个增强”:增强线上线下互动功能与增强企业个性化服务功能。
(一)两个“统一”
一是统一窗口功能。为实施“单窗通办”,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综合窗口,统一窗口功能为收件(受理)和发证。收件是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以行政服务中心名义出具书面凭证;受理是以各行政审批部门名义出具书面凭证;发证是各行政审批部门将事项办理结果统一流转到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发证给申请人。首批共设立综合窗口18个,其中综合收件(受理)窗口15个,综合发证窗口3个。
二是统一窗口人员管理。“单窗通办”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派驻管理,引入市场化服务理念和管理经验,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做好人员保障;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提能力相结合,加强人员培训,助推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强化工作人员管理,确保工作人员按照综合服务原则,可以办理所有事项,实现新区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
(二)两个“全覆盖”
一是事项全覆盖。“单窗通办”覆盖浦东企业市场准入全部事项,包括注册登记、经营许可两大类事项均可在综合窗口办理。其中,对于原先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纳入“单窗通办”综合窗口后,相关委办局窗口不再办理该事项的收件(受理)和发证业务;对于原先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纳入后相关委办局暂时可在原办理点窗口办理该事项业务,待“单窗通办”运行成熟后予以统一。
二是流程全覆盖。“单窗通办”通过综合窗口前台和审批部门后台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覆盖申请、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全流程,形成审批流程的闭环。
(三)两个“优化”
一是优化审批环节。“单窗通办”将“各行政审批部门独立办理模式”改变为“行政服务中心与行政审批部门协同办理模式”,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审批效能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压缩办事环节和审批时限。
二是优化服务环境。“单窗通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树立短板意识,不断理顺流程、打通堵点、提升效率、方便企业,持续优化改善实体大厅软硬件环境,营造舒适、便捷的人性化服务氛围。
(四)两个“增强”
一是增强线上线下互动功能。“单窗通办”通过调整实体政务大厅窗口服务模式,促进网上政务大厅“网上申报、网上预约预审、网上受理审查、在线取号、快递寄发”等线上功能优化完善,在此基础上,反向促进实体政务大厅“单窗通办”综合窗口进一步优化服务,统一标准,做到线上线下功能互动、无缝衔接、合一通办。
二是增强企业个性化服务功能。“单窗通办”汇集企业“一进一出”的申请和结果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开发利用,挖掘、预判企业办事需求和习惯,向企业推送需要的政策信息,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让政务服务更聪明,让企业办事更方便快捷。
五、业务系统
“浦东新区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为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业务办理平台,具有收件(受理)、材料流转、发证取证等各环节的信息登记、回执打印、事项标准化管理等功能,是“单窗通办”综合窗口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开发建设和维护。各行政审批部门各事项业务审批系统,尤其是使用区级自建业务审批系统的部门,需与行政服务中心“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网上申报预审、收件(受理)、审批决定、证照发放等关键环节信息数据实时交互和共享,为顺畅办理业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各行政审批部门也可以直接使用“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开展审批业务办理,实现审批数据的直接共享共用,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按照各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需求建设、完善、升级单窗通办系统的各项功能。
六、业务流程
综合窗口可办理的业务申请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第一步必须在网上政务大厅申报并预审通过后,才能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的办件申请;第二种是第一步不需要经过网上政务大厅申报和预审,可直接到窗口提交材料的办件申请。前者流程从第一步开始,后者流程从第三步开始。
(一)第一步:网上申报
申请人办理“单窗通办”事项的,可以通过“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大厅”入口,按照指引,在线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提交材料。
(二)第二步:网上预审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网上申报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收和预审。预审通过的,申请人准备纸质材料,并按照要求签名盖章,递交综合窗口办理。预审不通过的,各行政审批部门需将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预审材料、意见等信息需通过系统自动对接到“浦东新区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
(三)第三步:收件受理
1.现场递交
申请人到综合窗口现场递交材料的,综合窗口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办事申请进行收件(受理)处理,按照各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受理)材料标准,对当场提交(含已通过网上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收件(受理),并在“浦东新区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录入信息。收件的,打印《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一式三联:客户联、流转联和存根联),加盖“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收件专用章”,向申请人出具客户联,流转联与接收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同流转,存根联用于部门留存;受理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部门公章。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中属于形式审查范围的,综合窗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实质内容或技术审查范围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快递递交
申请人快递递交纸质材料的(含已通过网上预审),中心签收后交综合窗口按现场递交方式办理。予以收件(受理)的,综合窗口将发送手机短信给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已经收件或受理。不予收件(受理)的,以短信方式告知不予收件(受理)。
(四)第四步:材料流转
申请收件(受理)后,综合窗口将纸质材料及时转交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内部审批和制证。其中即办事项,原则上要求逐步实现综合窗口当场办结,在此之前,根据每个事项具体情况,由综合窗口处理完毕后10分钟内转交审批部门办理。对非即办事项,综合窗口上午的收件材料于上午11:00前转交,下午的收件材料于当日下午17:00前转交。转交时,部门材料接收人员核对无误后通过扫描《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上的条形码,在“浦东新区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上签收。
(五)第五步:部门审批与制发证照
各行政审批部门自收到综合窗口转来的纸质材料后,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完成审查审批、做出决定并制作结果证照或文书。其中,对收件非即办事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收件即办事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时立即作出受理与否或补正决定。部门对申请办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决定其一的,部门均应登录“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相应按钮点击操作;对不予受理和补正办件,由部门或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取回材料或补正材料,具体操作依事项特点区别实施,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对补正办件,综合窗口按照“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的补正要求收进补正材料,再转交部门办理。已实现系统全流程对接的部门可通过数据交换自动实现。对受理非即办或受理即办事项,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结果证照文书。
在结果证照文书制作完成、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取证时,通过扫描条形码等方式在“浦东新区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上签收。除签收证照、文书外,还需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的,由中心工作人员取证时统一盖章签署,相关文书经中心工作人员盖章签署后,各部门进行材料归档。
(六)第六步:统一发证
综合窗口在取得证照文书后,需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到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需核验相关证件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发放结果证照文书,并登录“浦东新区单窗通办业务办理系统”进行办结操作。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领取的,由中心委托第三方寄件送达。
七、责任划分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单窗通办”综合窗口日常运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在业务标准化、人员培训考核、系统建设维护、辅助服务配套完善等方面加强工作力度和制度建设;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业务标准提供、培训指导协助、系统数据对接等方面为中心综合窗口提供支撑,通过中心与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协作实现“单窗通办”顺利运行。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职责
1.制定并提供标准化的事项收件(受理)材料清单、格式范本和要求规范,由综合窗口以此为依据进行收件(受理)。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部门应及时告知中心综合窗口更新标准,并在必要时辅导培训综合窗口业务操作。
2.编制更新业务常见问题知识库,为综合窗口咨询解答、收件(受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支撑。综合窗口将以收件(受理)标准和常见问题知识库为依据,开展大量、简单的业务咨询和解答,对复杂疑难、非标准化的办件咨询,中心将通知各审批部门人员提供咨询辅导等服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3.负责做好“单窗通办”本部门事项的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单窗通办”综合服务模式将改变部门现行办事模式和流程,部门需根据综合服务模式,调整优化再造流程,尤其是与中心关联环节的办理流程。
4.协助中心做好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给予现场带教指导。其中,对即办事项,部门要按照综合窗口当场办结的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5.确定本部门负责“单窗通办”工作1名总负责人、2名疑难杂症业务咨询联系人、2名材料接收联系人和2名发证联系人。总负责人负责与中心对接处理本部门纳入“单窗通办”事项相关工作和事宜,统筹协调解决本部门与中心综合窗口出现的业务问题。疑难杂症业务咨询联系人负责响应综合窗口提出的疑难问题解决需求,必要时给予申请人当面解答和辅导,事后就解答辅导内容形成书面《业务咨询意见书》,以充实业务常见问题知识库。材料接收联系人负责接收中心综合窗口转交的材料。发证联系人负责将部门制作的结果证照文书转交给中心综合窗口,与中心取证工作人员进行对接。
(二)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中心为“单窗通办”综合窗口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综合窗口
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2.组织部门开展“单窗通办”事项标准化工作。包括组织部门制定收件(受理)材料清单标准、形式核查标准、常见问题咨询回答标准等,要求清晰准确,便于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操作。
3.负责组织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业务培训和服务礼仪培训等方面,不断提高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中心综合窗口前台和各部门审批后台顺畅衔接、无缝运作。
4.负责建立综合窗口业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由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各部门各事项业务办理情况,加强业务沟通交流,研究、解决“单窗通办”综合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复杂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不断推进此类问题标准化。
5.确定中心负责“单窗通办”工作1名总负责人、2名业务咨询联系人、2名材料送件联系人和2名取证联系人。总负责人负责中心“单窗通办”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尤其是综合窗口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对外与部门协调解决事宜。业务咨询联系人负责对接部门疑难杂症业务咨询联系人,在申请人需要时,由业务咨询联系人及时通知部门人员协助。材料送件联系人负责将综合窗口收件(受理)的材料送达转交给部门,对接部门材料接收联系人。取证联系人负责到部门取回办理结果证照文书,对接部门发证联系人。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单窗通办”综合窗口服务模式是实现“受审分离”、“一窗办理”理念的新型服务模式,是推进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新区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对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深化自贸区改革方案重点工作和今年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明确区府办为牵头部门,主动与各部门沟通,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转变认识,积极行动,主动配合各项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和各专项联系人,抓紧抓实,为“单窗通办”提供扎实基础和坚强保障。
(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单窗通办”改变了各部门原先内部独自完成事项申请收件受理、审批决定、制证发证等全流程服务的模式,转变为与中心综合窗口内外协作共同完成全流程服务,因此在运行过程中要做到业务、人员、系统等方方面面的无缝对接,中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从各方面保证“单窗通办”顺利运行。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凡纳入“单窗通办”事项,区府办会同区督查部门、审改办对各部门事项纳入率、办理时限、办理顺畅度、群众满意度等定期进行督查通报,通过网上督查室等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大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单窗通办”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企业群众真正获得便利高效服务。
附件:《浦东新区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事项表》
附件:
浦东新区企业市场准入“单窗通办”事项表
序号 |
单 位 |
审批事项 |
首批纳入事项 (2017年11月) |
其余纳入事项(2018年1月1日) |
备注 |
1 |
市场监管局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含非股份制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及其上海一级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
是 |
|
|
2 |
市场监管局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含非股份制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及其上海一级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 |
|
是 |
|
3 |
市场监管局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含非股份制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及其上海一级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注销) |
|
是 |
|
4 |
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是 |
|
|
5 |
市场监管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是 |
|
|
6 |
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是 |
|
|
7 |
市场监管局 |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含外资企业集团登记) |
是 |
|
|
8 |
市场监管局 |
无字号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是 |
|
|
9 |
市场监管局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是 |
|
|
10 |
市场监管局 |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审批 |
是 |
|
|
11 |
市场监管局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
是 |
|
|
12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是 |
|
|
13 |
市场监管局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是 |
|
|
14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重新认证 |
是 |
|
|
15 |
市场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是 |
|
|
16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
|
是 |
|
17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
|
是 |
|
18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
是 |
|
19 |
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 |
|
是 |
|
20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 |
|
是 |
|
21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
|
是 |
|
22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
|
是 |
|
23 |
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
是 |
|
24 |
市场监管局 |
省级发证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除外) |
|
是 |
|
25 |
财政局 |
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是 |
|
|
26 |
公安分局 |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典当业) |
是 |
|
|
27 |
公安分局 |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公章刻制) |
|
是 |
|
28 |
公安分局 |
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
|
是 |
|
29 |
规土局 |
测绘资质审批(含初审) |
|
是 |
|
30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清扫(陆域) |
是 |
|
|
31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清扫(水域) |
是 |
|
|
32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常) |
是 |
|
|
33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餐厨) |
是 |
|
|
34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水域) |
是 |
|
|
35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船舶) |
是 |
|
|
36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装修) |
是 |
|
|
37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处理(中转) |
|
是 |
|
38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处理(日常) |
|
是 |
|
39 |
环保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生活垃圾处理(餐厨) |
|
是 |
|
40 |
环保局 |
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除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
|
是 |
|
41 |
环保局 |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除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
|
是 |
|
42 |
环保局 |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瓶装供应站下放) |
|
是 |
|
43 |
环保局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在浦东新区的区域内下放) |
|
是 |
|
44 |
环保局 |
对在合适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许可 |
|
是 |
|
45 |
环保局 |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是 |
|
46 |
环保局 |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设立审批 |
|
是 |
|
47 |
环保局 |
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许可(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
|
是 |
|
48 |
科经委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是 |
|
49 |
科经委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是 |
|
50 |
科经委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是 |
|
51 |
科经委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是 |
|
52 |
建交委 (住保处) |
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资质核定(新设) |
是 |
|
|
53 |
建交委 (交运处运管署) |
区域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格证核发 |
|
是 |
|
54 |
建交委 (交运处运管署)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注册在市里的企业除外) |
|
是 |
|
55 |
建交委 (交运处运管署) |
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除注册在市里的企业外) |
|
是 |
|
56 |
建交委 (交运处运管署) |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是 |
|
57 |
建交委 (交运处运管署)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是 |
|
58 |
建交委 (交运处运管署)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二级(不含)以下客运站〕 |
|
是 |
|
59 |
建交委 (交运处运管署)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是 |
|
60 |
建交委 (航运署) |
港口经营许可 |
|
是 |
|
61 |
建交委 (民防处) |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审定 |
|
是 |
|
62 |
教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经营许可审批 |
|
是 |
|
63 |
金融局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 |
|
是 |
|
64 |
金融局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 |
|
是 |
|
65 |
民政局 |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
|
是 |
|
66 |
民政局 |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的审批 |
|
是 |
|
67 |
民政局 |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解散的审批 |
|
是 |
|
68 |
民宗委 |
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审批 |
|
是 |
|
69 |
农 委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
|
是 |
|
70 |
农 委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是 |
|
71 |
农 委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
|
是 |
|
72 |
农 委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
是 |
|
73 |
农 委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是 |
|
74 |
农 委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
|
是 |
|
75 |
农 委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
是 |
|
76 |
农 委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
是 |
|
77 |
农 委 |
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 |
|
是 |
|
78 |
农 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是 |
|
79 |
人社局 |
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筹建) |
是 |
|
|
80 |
人社局 |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筹备设立) |
|
是 |
|
81 |
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是 |
|
|
82 |
人社局 |
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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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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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商务委 |
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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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商务委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照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额度要求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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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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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商务委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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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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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商务委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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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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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商务委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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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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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商务委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按照商务部额度管理要求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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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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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商务委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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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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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商务委 |
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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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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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商务委 |
拍卖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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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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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商务委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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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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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商务委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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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新证、变更、补证、注销、复核、延续)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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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卫计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卫计委审批;在华责任单位变更至其他区县的,由市卫计委负责审批;国产产品:全部生产场所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卫计委审批。如有生产场所增加或变更至其他区县的,由市卫计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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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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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卫计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产场所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卫生计生委审批)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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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卫计委 |
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注册地址和实验室地址均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卫生计生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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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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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卫计委 |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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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卫计委 |
医疗机构设置(内资、港资、澳资、台资、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自贸试验区内))审批(除三级医院外)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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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卫计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除三级医院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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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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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卫计委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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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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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卫计委 |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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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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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卫计委 |
二次供水设施情况消毒机构备案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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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卫计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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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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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卫计委 |
医师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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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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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卫计委 |
发射诊疗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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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文广局 |
出版物网上发行的备案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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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文广局 |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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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文广局 |
设立文物商店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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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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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文广局 |
营业性棋牌室、包房(含涉外)备案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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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文广局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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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文广局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国内)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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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文广局 |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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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文广局 |
设立营业性卡拉ok厅(含餐饮卡拉ok厅)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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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文广局 |
设立营业性卡拉ok包房(含餐饮卡拉ok包房)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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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文广局 |
设立营业性游乐场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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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文广局 |
设立营业性交谊舞厅、歌舞厅、迪斯科舞厅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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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文广局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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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文广局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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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文广局 |
设立营业性游艺机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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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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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文广局 |
营业性游戏机房变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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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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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文广局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文件、票据、保密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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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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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文广局 |
印刷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文件、票据、保密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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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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