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市容局制定的《浦东新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890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浦府办〔2017〕6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
办事处、镇政府:
区环保市容局制定的《浦东新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浦东新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构筑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燃气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提高新区燃气行业处置突发燃气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地方法规、规章:《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等。
重要文件:《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各类城镇燃气事故(《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防范与处置,不包含《中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中规定的内容。
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生产(不含人工煤气制气)、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燃气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燃气行业的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燃气管理和应急处置水平。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在市或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安监)、区公安分局等各相关部门及企业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展开相应工作。
权属管理,分级负责。燃气企业是本企业燃气安全经营和供应的责任主体,应积极落实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事故等级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5预案体系
浦东新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处置新区燃气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新区燃气企业编制相应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燃气企业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是燃气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燃气企业按照新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性质和危险源状况分别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职能部门
区环保市容局是本区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区燃气事故应对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区燃气管理部门,指导、协助事发街道(镇)处置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准备;
(2)负责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燃气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4)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本区燃气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组织编制与修订本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6)动态掌握本区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传递与反馈;
(7)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拟定有关事故处理、事故赔偿等规定;
(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浦东新区公用事业管理署(以下简称“公用署”)负责具体实施本区燃气行业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4浦东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燃气事故后,对应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视情决定组建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应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后,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市容局或区应急办的建议及处置需要,视情决定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较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要求,区政府协助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
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较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主要事发地区街道(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指定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一般由街道(镇)或区环保市容局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预防
3.1.1安全制度建设
(1)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区域燃气安全工作开展的领导,加强安全工作平台的建设,加强宣传,定期编制区燃气行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完善安全签约制度,督促燃气企业安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掌握燃气安全情况和动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制定各级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宣传,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治理燃气设施安全隐患,严格按规定开展燃气用户的安检和隐患整改督促工作。
3.1.2 预案体系建设
(1)区燃气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按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需求,及时完成企业燃气总体预案的修订,并探索专项预案和重点区域预案的编制工作。
(2)区燃气企业应急预案应涵盖企业重点燃气设施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做到完整、清晰、可行。按照预案的要求,落实制度、人员和物资,定期开展演练,确保预案随时可以有效启动。
3.1.3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1)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区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建立燃气行业事故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区燃气行业事故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2)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重大社会活动、气象灾害以及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监测预报。
3.1.4 专业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1)区燃气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区液化气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南北两个平台的规范运作水平,指导具体承担燃气企业做好区范围内的社会性液化气事故的前期处置,做好信息记录、归档、报送和分析统计工作。
(2)燃气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明确的响应时间,具备一定的专业抢救设备,并在抢救能力不足时与其它燃气企业建立互助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处置措施的及时、有效。燃气企业应做好本企业燃气事故的信息记录、归档、报送和分析统计工作。
3.2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浦东新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预警发布与级别调整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住建委负责视情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市住建委建议由区政府发布的,区政府视情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环保市容局报区政府、市住建委同意后,视情发布。
根据燃气事故预警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一旦风险消除,及时解除预警,并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4预警响应
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区环保市容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工作。
预警由区政府或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区应急办、环保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及街道、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1)与市燃气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市燃气管理部门在动用市级备用气源,指令市级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积极加强检查等方面给予支持;
(2)视情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
(3)协调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检,组织相关应急人员、队伍、装备器材等进入待命状态;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环保市容局报告。区公安分局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转送区环保市容局。
公用署受环保市容局的委托,负责接受及处理燃气行业事故信息。
4.1.2 公用署收到燃气事故报警后,研判低于Ⅳ级B类燃气事故的,按照普通燃气事故(或事件)处理,进行登记,并于当月底前将汇总记录报区环保市容局。
研判属于Ⅳ级B类及以上的燃气事故,公用署进行登记的同时,立即向区环保市容局报告。
4.1.3 区环保市容局收到燃气事故报警后,研判属于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燃气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市建交委。
研判属于Ⅲ级(较大)和Ⅳ级A类燃气事故的,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
4.1.4 Ⅲ级(较大)以上(含Ⅲ级)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相关燃气企业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市燃气管理处、区公用署书面报告情况,并做好续报和终报工作。
(1)首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即时处置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2)续报内容: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终报内容: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4.2先期处置
4.2.1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街镇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 公安(消防)、科经(安监)、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抢险救灾的前期处置工作。
4.2.3 公用署收到燃气事故报警后,气源信息不明或气源为液化气的,立刻通知区液化气应急处置平台,要求组织专业队伍、设备等赶赴现场进行情况调查和前期专业应急处置。气源为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若权属燃气企业明确,立刻通知相关燃气企业;若不清的分别通知市燃气浦东销售公司或南汇天然气公司进行情况调查和前期专业应急处置。
根据前期调查人员的反馈,公用署及时通知燃气事故相关燃气企业及时赶赴现场。
先期燃气专业调查人员与相关燃气企业交接完成后,才可撤离。
4.2.4 各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事故专业处置的主体,应根据运营范围和设施属性,负责迅速启动企业预案,组织专业队伍、设备等赶赴现场进行抢修。以优先解决居民用户的燃气供应为原则,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将燃气事故相关信息报告区环保市容局及相关部门。
各燃气经营企业和应急平台处理队伍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4.2.5 区环保市容局协助区政府、区应急办,及时协调相关燃气企业进行事故先行处置,沟通事故进展,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4.3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根据燃气事故分级,区燃气事故处置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具体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A和Ⅳ级B。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Ⅰ级、Ⅱ级燃气事故的响应由市统一进行。在市委、市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视情决定组建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协助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
(2)Ⅲ级应急响应
燃气事故发生后,市建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在市委、市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视情决定组建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协助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
区政府视情决定组建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动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Ⅳ级(A、B)应急响应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环保市容局决定响应等级,视情启动Ⅳ级A和Ⅳ级B响应。启动响应后,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其它
未达到Ⅳ级B响应标准的,由区公用署按照普通燃气事故(或事件)处理。
4.3.2 事故等级和主要响应人员
Ⅰ级响应 |
区政府主要领导 区环保市容局主要领导 区公安分局、科经委(安监)等应急联动单位分管领导 街镇主要负责人、区公用署主要负责人 燃气企业的总经理 |
Ⅱ级响应 |
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环保市容局主要领导 区公安分局、科经委(安监)等应急联动单位分管领导 街镇主要负责人、区公用署主要负责人 燃气企业的总经理 |
Ⅲ级响应 |
区环保市容局主要领导 区公安分局、科经委(安监)等应急联动单位职能部门主要领导 街镇主要负责人、区公用署主要负责人 燃气企业的总经理 |
Ⅳ级A响应 |
区环保市容局分管领导 区公安分局、科经委(安监)等应急联动单位职能部门领导 街镇分管负责人、区公用署主要负责人 燃气企业的总经理 |
Ⅳ级B响应 |
区环保市容局职能部门主要领导 区公安分局、科经委(安监)等应急联动单位职能部门领导 街镇职能部门负责人、区公用署分管领导 燃气企业的分管领导 |
4.3.3 响应指挥
(1)燃气公司负责燃气设施专业应急处置的指挥。燃气设施权属单位到达之前,由燃气专业调查队伍负责,之后由权属单位负责。
(2)燃气事故应急响应由市级部门启动的,事故现场处置总体指挥由市级部门负责。
区燃气事故现场处置指挥的优先级从低到高分别是:事发单位、街镇基层组织、燃气管理机构、区环保市容局应急管理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现场处置指挥部。优先级高的部门到达或产生后,现场处置指挥自动由低等级向高等级转移。
市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汇报和相关燃气企业的联系由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处置涉及相关单位的联系由现场负责机构负责。现场负责机构联系有困难的,按行政关系请求上级支援。
4.4响应调整
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5主要响应措施
(1)现场指挥部根据职责权限,确定供气安全保障、应急抢险、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现场处置责任单位,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等)向上级报告,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迅速设置事故警戒区域,对有关场所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等必要措施,维持现场治安与交通秩序,落实事故现场周边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3)实施人命救助和应急抢险,迅速切断危险链,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做好现场调查、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衍生事故;
(5)组织必要的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对受停气、降压等影响的用户进行告知和宣传,稳定市民情绪;
(6)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应急调度方案,视情采取临时供气方案;
(7)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力争处置与恢复同步进行;
(8)组织其它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4.6信息处理
区环保市容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
区公安分局、科经委(安监)等应急联动单位负责收集和汇总应急处置过程中与职责相关的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燃气企业负责燃气事故专业处置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区环保市容局报告事故情况及现场进展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所在辖区人员伤亡、物损情况及善后处理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报送区环保市容局,并视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4.7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1)燃气事故单位或当地街镇、社区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如发现事故造成水管爆裂、断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和环保等部门组织抢修。
(2)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5.2救济与安抚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街镇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搞好受灾居民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各事故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3调查与评估
一般或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属地街镇牵头,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区燃气管理部门和当地街镇政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对突发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科经委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物资保障
进一步加强燃气事故专业处置装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车辆、通信联络等必须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清单及保障机制。
6.3队伍保障
区环保市容局要进一步优化、强化燃气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各街道(镇)应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做好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工作及自救互救知识宣传,督促用户根据燃气企业的安检情况,做好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用气。
6.4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5医疗保障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及修订
本预案由区环保市容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2预案报备
区环保市容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相关部门及区应急办备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市容局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浦东新区突发燃气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2. 相关单位及职责
3. 浦东新区突发燃气事故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1
浦东新区突发燃气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新区实际,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区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其中,Ⅳ级细分为Ⅳ级A类,Ⅳ级B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2)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二、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未达到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且未达到Ⅱ级(重大)燃气事故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1万户以上居民燃气中断供应16小时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一)Ⅳ级A类: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未达到Ⅲ级(较大)燃气事故的,为Ⅳ级(一般)A类燃气事故:
1.1 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5000 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二)Ⅳ级B类: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未达到Ⅳ级(一般)A类燃气事故的,为Ⅳ级(一般)B类燃气事故:
1.1 人以上重伤;
2.3000 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计划停气除外);
3.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环保市容局:
区环保市容局(燃气部门)作为本区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承担本区燃气事故应对的日常管理。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区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情况,组织编制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区管燃气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和宣传培训等,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协调燃气企业进行抢修或处理,配合事故初步原因的调查及分析,协助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事故预案。
区环保市容局(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环境污染情况,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区环保市容局(水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供水和社区居民用水;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向现场周围消防给水管网定向加(减)压。
2.区公安分局
负责燃气事故灾情的控制与扑救;救助、疏散遇险人员;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进行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现场取证和证据保全;中毒、爆燃事故原因的分析等。
3.区科经委
按照职责进行燃气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4.区新闻办
负责协助做好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
5.区民政局
负责救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尸体处理、殡葬等善后工作。
6.区建交委
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
负责燃气事故造成建筑物损害时,对建筑物损坏程度评估,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抢修和整改。
7.区财政局、区商务委
负责资金的保障,负责相应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事故发生时,配合街镇等部门,协调有关商业单位,向居民提供临时用餐及住宿,组织干粮、棉被、衣服等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等。
8.区卫计委
负责救治和运送伤员;组织医救单位保障高压氧舱等专业救护设备的正常启用。
9.燃气企业
负责本企业燃气应急处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编制燃气企业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抢救被损害的供气设施,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参与燃气事故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协助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区环保市容局汇报,并协助区环保市容局进行事故协调处置工作。
10.浦东供电公司
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1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搞好事故发生时,向居民提供临时用餐及住宿,组织干粮、棉被、衣服等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等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牵头事故调查。
附件3
浦东新区突发燃气事故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浦东新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如下:
一、Ⅰ级(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二、Ⅱ级(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三、Ⅲ级(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燃气中断供应16小时以上;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四、Ⅳ级(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