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869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4-28

   

浦府〔2017〕24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审批“一次办成”的工作要求,以方便群众(企业)办事为出发点,根据国务院和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一轮全面深化自贸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新区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一)实施范围。 浦东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除外。

(二)改革目标。 符合条件的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重点产业和功能性项目(Ⅰ类),企业从取得土地到获批施工许可的全流程可在24个自然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未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Ⅱ类),企业从取得土地到获批施工许可的全流程可在80个自然日内完成。

项目类别

审批时间

类别

说明

审批阶段

企业全流程时间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符合条件的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重点产业和功能性项目

从取得土地到获批施工许可

可在24个自然日内完成

符合条件的未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

可在80个自然日内完成

 

二、改革路径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分类改革。

(一)改革审批事项。 按照“证照分离”深化改革四种方式,对浦东新区涉及投资建设领域的78个区级审批事项,按照建议取消、改备案、告知承诺、优化管理逐项开展改革。

(二)深化政企互动。 在审批部门并联审批的基础上,探索线上智能审批、线下“单一窗口”,深化告知承诺、细化政企互动、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监管实效,实现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三个阶段“一次办成”。

(三)提升服务能级。 实现“四个一”:“一图导航”即通过项目智能审批,实现开工智能导航。“一窗受理”即“单一窗口”,实现投资建设领域审批一窗受理、后台分审、统一发证。“一表申报”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整合发改、规土、建交、环保等部门的登记信息,实现企业一表申报、多部门信息共享。“一单督办”即《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单》,集成政企双方关于每一个审批事项的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审批标准等要求,确保项目审批全过程节点受控。

三、改革措施

围绕深化审批事项改革、实现智能审批审办、建立衔接督办机制、探索分段一次办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五个方面,共形成16条改革举措:

(一)深化审批事项改革。

1.按照“证照分离”深化改革方式改革审批事项。78个审批事项逐项改革。其中,拟取消4项,改备案4项,实施告知承诺31项,优化管理39项。

(二)实现智能审批审办。

2.探索线上智能审批、线下“单一窗口”。以BIM技术为支撑,以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区建设项目(BIM)智能审批平台,建设项目以BIM方式报审、报验。将各阶段的申报材料优化整合,依托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开展一窗受理、后台分审、统一发证,在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实现“一次办成”。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整合发改、规土、建交、环保等部门的登记信息。可分别于项目启动和方案申报两个阶段填报: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启动填表,暂未掌握的信息可在第二阶段补充。表中信息能覆盖后续审批的,不再重复填报。

(三)建立衔接督办机制。

4.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单》。根据项目特点生成《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单》,明确各阶段建设单位需办理的审批事项、评估评审事项,需提交的要件清单、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以及有关专项设计的标准要求,明确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办理各事项的计划日期。同时强化督查督办机制,探索在开发区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一个项目确定一个负责人,全程跟踪协调,整体进度把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让建设单位一件不两送、一事不两跑、一问不两询。

(四)探索分段一次办成。

5.取得土地前提前开展设计方案和环评等审批。取得土地前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可提前启动设计方案、环评等耗时较长的审批。不适用告知承诺的项目,可采用技术咨询方式先行启动。建设单位须按照承诺内容执行,审批部门在关键环节核实把关。

6.简化意见征询工作。方案阶段由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征询环保、消防、交警部门的意见,其他如交通、卫生、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实施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对需承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与审批部门协商。审批部门同意调整的需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调整的仍按原承诺内容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全面审核,施工图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征询环保、消防、交警、交通、卫生、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意见。

7.优化部分结建民防工程审核。对于符合国家、市、区有关规定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阶段明确缴费标准和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中体现,不再进行方案和施工图阶段意见征询。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土地合同明确的标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8.试点“多图联审”。在施工图审查阶段试点“多图联审”,施工图审查阶段意见征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征询)、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点同步受理、依次发证。建设单位须向各征询部门、审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相同的图纸,并做好与审批单位、征询单位的沟通反馈,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完成图纸修改。

9.推动现场核查与施工许可一口受理。将合同信息报送、现场核查与施工许可等申报材料优化整合,一口受理,实现一次办成。

10.简化规划参数调整。区域开发主体应高度重视控详规划修编,项目设计方案应严格按控规要求编制。对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参数的调整,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要求,在不涉及控规重大调整的情况下,结合设计方案同步审批。

11.着力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进一步扩大试点区域和建筑师业务范围,引导和鼓励建筑师提供从前期咨询、设计服务、现场指导直至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服务。加快构建与建筑师负责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探索完善保险机制,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提供支撑。

12.简化项目开工验线。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要求完成放样后,即可申报开工放样。在规划工业区块内的项目,可自主选择开工放样备案方式完成复验工作。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3.建立项目档案验收提前服务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接受区档案部门组织的集中式培训和个性化指导,并可申请区档案部门赴实地就档案工作规范、标准等作进一步指导和把关,提高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14.进一步强化信用和保险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与各方平台的信用体系,创新市场评价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综合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探索建筑领域个人执业责任保险。探索将保险机制与现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制度相衔接,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对监管的支撑作用。

15.探索“综合验收”。在验收事权较为集中的保税区、临港、张江等开发区,将一批验收事项进行精减、合并、并联、委托,在区级部门内部推进验收事权优化整合,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16.强化土地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着力构建土地资源利用“三阶段、六个关键环节”全流程平台,通过建立和完善前期阶段整理复垦、土地储备、中期阶段计划统筹、市场配置到后期阶段建设监管、循环利用的管理体系,实现土地资源全要素、全流程、全周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