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276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4-28

   

浦府〔2017〕17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浦东新区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要紧紧围绕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培育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依法规范审查

1. 明确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包括本区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策制定机关”)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投资促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 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严格对照《意见》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

3. 审查方式。从201711日起,各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政策制定机关)

(二)及时规范增量,积极开展审查工作

政策制定机关以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或单独起草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其中,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机关或主办机关确定的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新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其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主办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区法制办)

(三)有序清理存量,稳妥推进清理废除工作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逐步有序清理废除现行政策措施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区法制办会同相关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牵头部门:区法制办、政策制定机关)

(四)健全评估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每年定期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将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纳入评估,具体清理规范性文件及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实施,可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符合《意见》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牵头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区法制办)

三、保障措施

1. 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政府服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实现所有企业市场准入事项“全网通办”,推动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2. 强化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3. 加强反垄断调查。 协助上级机关对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开展执法调查,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4. 完善政府守信机制。 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5. 做好宣传解读。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