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防汛办制定的《浦东新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1270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8-28

  


浦府办〔2018〕3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防汛办制定的《浦东新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浦东新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浦东新区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浦东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浦东新区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  风险评估

浦东新区地处东海、杭州湾北岸,长江口、黄浦江的汇合处,属亚热带季风气候,三面环水,沿江、沿海均受潮汐影响。全区整体地势西北低、东南高,地面高程一般在3.5-4.5米,个别地区在3.2米左右,平均地面高程4.2米左右(吴淞零点)。全区河流密布,现状管控水体16795个,其中河道12969条段,其他水体(含湖泊、明沟、公园绿化水体、独立坑塘等)3826个。河湖总长度为6491.50公里,河湖水面积136.55 平方公里,水面率为11.28%

浦东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汛期常年降雨量670.9毫米,占全年的50%以上,一旦集中降雨,容易发生内涝;每年影响浦东的热带气旋平均有两个,多发生在789三个月;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汛期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

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 浦东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尤其是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1.1《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浦东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负责决定和部署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承担。

3.1.2区防汛指挥部作为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区防汛防台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区环保市容局局长、区环保市容局分管副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分管领导、区建交委分管领导、武警上海市总队执勤二支队分管领导等担任,成员由区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组成。日常事务由区防汛指挥中心承担。

3.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运中心”),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托区城运中心指挥平台,对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灾害、事故和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区应急联动中心与公安、消防、卫生、气象等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能的单位共同组成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网络。

3.3 工作机构

区防汛指挥中心设在区环保市容局,工作部门入驻区城运中心,负责综合协调本区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本区防汛防台工作。

2)拟订本区防汛防台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的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实行监督。

3)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水灾情况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评估等工作,统一管理和上报本区的汛情、灾情等防汛信息。

4)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街镇防汛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5)组织协调全区防汛预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现代化系统的建设,根据市防汛办和气象部门发布的防汛防台和相关灾害性天气预警,启动并组织指挥全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资金安排和物资储备管理,负责防汛物资的调度使用。

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水文环境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汛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时,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潮来临时,水文、气象部门应当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当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汛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当在30分钟内报至区防汛指挥部,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l.2 水利工程信息

当沿江沿海出现超警戒潮位时,各级海塘、黄浦江防汛墙、水闸、泵站等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水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本级防汛指挥机构。一线堤防、水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后,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当堤防和水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防御标准潮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4.1.3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报区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1小时内书面报区防汛指挥部,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

4.2 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上海市防汛防台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短信、微信、微博、网站、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市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易积水点改造等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应急预案,特别要做好人员安全转移以及一线堤防、水闸泵站、建设工地、地下空间、下立交、易积水区域、危旧房屋、安全用电等方面的防汛应急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严格按照《上海市防汛(防台)安全检查办法》要求开展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湖泊、滩涂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未经审核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专项论证,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

4.3.2潮、水位预警

区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潮位、水位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潮位、水位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4.3.3暴雨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气象部门应当确定暴雨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级防汛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4.3.4台风灾害预警

1)区气象局应当密切监视台风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等措施。

4)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仓库、道路附属设施、园林绿化、设施菜田、通信电缆、电力电线、高空高架物体等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4.4主要防御方案

4.4.1海塘防守及抢险方案

公用段由区环保市容局负责防守,企业段由所在企业负责防守,在防御标准内务必确保安全。

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区环保市容局负责组织相关岸线单位做好一线海塘外人员转移工作,沿海各镇做好配合工作。

一旦海塘发生溃决,区环保市容局、沿海各镇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封堵、修复。有关专业抢险队伍和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按指令投入抢险。

4.4.2黄浦江防汛墙防守和抢险方案

公用段由区环保市容局负责防守,企业段由所在企业负责防守,在防御标准内务必确保安全。

当遇高潮位,黄浦江防汛墙一旦发生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区环保市容局和所在街镇要立即组织力量封堵,各专业抢险队伍和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3区域排水(排涝)方案

区域排水(排涝)由区环保市容局和设施管理、运行部门负责,并根据防汛防台预警信号,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街镇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如有险情时,由街镇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4.4.4地下工程设施及下立交防御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工作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区环保市容局要督促各下立交管理主体落实工程性措施,建立“一处一预案”,设置积水警示标尺,落实“积水20厘米限行、25厘米封交”的管理措施,切实消除积水隐患。

4.4.5 绿化抢险方案

台风暴雨期间发生绿化树木倾斜或倒伏险情,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抢险:

1)到达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设施,并视情决定是否需要电力、燃气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2)对倾斜或倒伏的树木采取短截、移位及牵引、扶正等措施,排除交通障碍。

3)采取竖桩、绑扎等加固措施,防止二次倾倒,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区环保市容局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公园、绿地下达限入或禁入指令。

4.4.6其它

危旧房由区建交委负责协调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及时修缮。当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危房居民由各街镇负责及时转移,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协助。人员转移疏散按照“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主要向附近学校或公共设施转移。

区建交委要组织各街镇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积水原因对暴雨积水小区分别开展疏通管网、翻排管道和增设“小包围”措施等整治工作,区环保市容局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住宅空调室外挂机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巡查和安全提醒工作,提醒业主消除隐患。

交通指示牌、户外广告设施由区环保市容局督促设施设置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对于悬空店招店牌集中的区域,在台风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所属区域的街镇牵头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照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区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中心)可根据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浦东新区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行动。

5.1.4区内防汛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必要时由区、市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1.5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6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区防汛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堤防、水闸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7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防汛指挥部和区政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5.1.8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5.1.9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要强化灾害性天气交通疏导。

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指挥中心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区、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中心负责人进入岗位,组织会商,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2)街镇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防汛工作部门负责人进入岗位,认真执行上级防汛工作指令,加强辖区汛情收集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区防汛指挥中心的要求,组织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2.2Ⅲ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指挥中心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区、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会商,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2)街镇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各街镇分管领导进入指挥岗位,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人员应急撤离的各项准备、具体实施、受灾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武警上海市总队执勤二支队、武装部民兵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6)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5.2.3Ⅱ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区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进入指挥岗位,主持会商,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2)街镇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主要负责人进入岗位,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坚决执行上级指令,并根据防汛预案,及时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武警上海市总队执勤二支队、武装部民兵集结待命。

6)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等,通过有关媒体和宣传告示等各种方法告知社会民众,做好自我防护。

5.2.4Ⅰ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区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区主要领导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主持会商,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街镇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主要领导进入岗位,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特别是撤离转移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武警上海市总队执勤二支队、武装部民兵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武警部队用兵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6)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实行停课、停工等安排。

7)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等,通过有关媒体和宣传告示等各种方法,告知社会民众做好自我防护。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

5.2.5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区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中心)可依据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并结合台风暴雨影响时段和范围、水位变化、受灾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等级。

5.2.6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汛指挥部主要领导、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工作。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Ⅳ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机构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做好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立即上岗,加强路边进水口垃圾清捞,确保排水畅通。

6)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准备工作。

7)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8)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9)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10)绿化、房管、公路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1)路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2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Ⅲ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预降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

5)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在各易积水点驻点值守,应急抢排。

6)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排水口垃圾清捞作业,并做好降雨过程中进水口保洁作业。

7)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8)加固户外设施,拆除不安全设施;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9)暂停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做好危棚简屋、工地临房、海塘外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撤离准备。

10)绿化市容、房管、交通等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1)水运、航空等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3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媒体、公共场所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Ⅱ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注意收听收看媒体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4)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坚守岗位,移动泵车做好全力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上岗,确保路边进水口排水通畅。

6)消防队伍全部上岗待命。

7)建设工地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是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8)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

9)所有在航、在港(码头)、在锚地等的船舶按照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10)绿化市容、房管、交通等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灯。

11)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2)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1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4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Ⅰ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等。

2)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停课或其他安全措施。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根据预案自行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信息报送、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街镇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防汛指挥中心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防汛指挥中心书面报告。

区防汛指挥中心接报后,要第一时间做好信息核实和处置准备,并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较大防汛防台情况报告区总值班室和市防汛指挥部;对特大和重大防汛防台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4.2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街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街镇的防汛负责人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台风等灾害后,区防汛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4.3 人员转移和安置

1)对一线海塘外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外来菜农、进港避风的船民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各街镇和区建设、房管、农业、渔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区教育、公安、卫生、边防、海事等部门要全力协助。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规范的要求,做好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3)台风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发布后;或者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市、区防汛指挥部发出人员转移命令后;或者发生重大险情、灾情等情况,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转移,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人员转移情况。

4)接到人员转移指令,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及时把人员转移指令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街道、镇要及时联系辖区内相关学校、大型场馆做好容纳转移人员的开放准备工作,同时向区教育局安全事务管理中心通报备案,并服从其校舍调配工作。

5)转移人员所属单位应修编本单位人员转移预案,并接受上级防汛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联系上级管理部门和所属街镇,安排落实好人员转移安置场所,配合所属街镇做好集中安置场所中本单位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人员转移采取分散安置措施的,由转移人员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采取集中安置措施的,集中安置点的各项保障工作由所在街道、镇牵头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和转移人员所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7)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人员,原则上取得新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书面同意后,由街镇牵头组织实施强制性撤离措施。为确保安全,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街镇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撤离人员擅自返回。

8)当台风橙色以上预警解除或者重大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发出人员返回指令,各部门、各单位按各自工作职责,通知并组织转移人员有序返回原驻地。各街道、镇要安排好集中安置点的卫生、修维等后续事宜,以免影响学校、大型场馆今后的正常运转。

9)街道、镇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相关要求收集统计本辖区、本部门人员转移数据信息,由区防汛指挥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防汛指挥部审核发布。

5.4.4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街镇及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区防汛指挥部联系。

2)事发地街镇应当按照预案,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区防汛指挥部应当迅速调集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一线海塘、黄浦江防汛墙决口的堵复、一线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洪涝、台风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4.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街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灾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当进行消毒和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街镇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在事发地街镇的配合下,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监测,做好医学救援、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5.5 信息统计和发布

5.5.1防汛信息统计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经区防汛指挥部统计汇总后上报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5.6 应急结束

5.6.1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6.2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气象、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区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6.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6.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防汛职能部门应协助街镇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6.1.2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1.3环卫部门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6.5 保险与补偿

政府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汛保险。

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黄浦江沿线各单位应积极参加防汛墙综合保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防汛墙安全管理效能。

受灾后救助工作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6.6总结与评估

各街镇和相关防汛职能部门每年应当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浦东电信局负责做好各级防汛机构的值班电话、传真等通信网络的保障工作。

7.1.2新区电子政务中心、区城运中心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新区计算机政务网络和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的保障工作。

7.1.3区防汛指挥中心要做好区防汛短信平台手机号码的更新维护工作,区气象局负责相关预警短信发布工作。

7.1.4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必要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2 抢险与救援保障 

7.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满足抢险急需。

7.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武警上海市总队执勤二支队和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

全区抢险队伍按照所处区域和单位性质分成5类:

1)沿海抢险队伍

10支队伍、500多人,由沿海各镇和浦东国际机场负责组织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及一线海塘的防汛抢险。

2)沿江抢险队伍

11支队伍、550多人,由沿黄浦江各街镇负责组织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黄浦江防汛墙的防汛抢险。

3)内陆抢险队伍

16支队伍、800多人,由内陆各街镇负责组织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抢险任务。

4)机动抢险队伍

机动抢险队伍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①武警上海总队执勤二支队,约400人,负责重大抢险突击任务。

②建交委抢险队,约80余人,负责建设工地、房管物业抢险任务。

③经信委(浦发集团)抢险队,约50人,负责相关企业防汛抢险任务。

5)专业抢险队伍

专业抢险队伍由各单位系统内部调度,特殊情况服从区防汛指挥中心统一安排。

①区海塘防汛墙管理事务中心抢险队30人,负责海塘、黄浦江防汛墙抢险任务。

②区水闸管理署抢险队18人,负责水闸抢险任务。

③区林业站抢险队30人,负责林业系统抢险任务。

④区排水管理所抢险队11人,负责排水泵站及北片地区防汛应急排水抢险任务。

⑤浦东水务集团抢险队10人,负责南片地区防汛应急排水抢险任务。

⑥民兵哨所抢险队,共330人,负责一线海塘抢险支援任务。

⑦上海申江怡德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抢险队10人,负责黄浦江防汛墙抢险增援任务。

水务、电力、绿化市容、交通、医疗、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2.3专家技术保障

从区防汛专家资源库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防汛抢险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方案优化等工作。

7.3 专业保障

7.3.1供电保障

浦东供电公司负责全区的供电保障,保证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重点是保证全区一线水闸、防汛泵站电源的安全供电;受台风、暴雨影响,一旦发生危及安全供电的事故,要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7.3.2供水保障

区环保市容局负责督促协调浦东威立雅自来水公司和浦东水务集团下属自来水企业做好供水安全生产工作,在发生灾害时,通过管网调度等应急手段,尽力保证供水。

7.3.3供气保障

区环保市容局负责督促协调本区燃气生产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在发生灾害时,尽力确保燃气供应。

7.3.4交通保障

1)公交

区建交委应当按照要求安排应急备用车辆,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配合其他管理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省际客运的安全运行工作,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遇大面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公交车辆暂停行驶。

2)机场

浦东国际机场负责滞留旅客的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汛期要落实确保机场安全的措施,规定防汛防台的重点部位,包括浦东国际机场的海塘、出海泵闸和排水泵站、供电与通信机房,候机楼周围,场内低洼部位,登机桥,以及广告牌、电线杆等。明确各单位专人负责,规定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停止广告牌夜间供电,以保安全。

7.3.5 环卫保障

在台风暴雨期间,区环保市容局应制定好相关应急预案,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

7.3.6生活保障

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区商务委应督促协调相关商业部门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饮用水等。

7.4 治安与医疗保障

7.4.1治安保障

浦东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洪涝、台风等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7.4.2医疗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应当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做好相应的救援能力建设。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5.1物资保障

区防汛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单位、防汛工程管理单位、街镇以及沿海、沿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和器材。

区级防汛抢险储备物资的储存、调用、报废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防汛抢险储备物资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尽快补足。

7.5.2 资金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确保防汛部门日常运作、信息化建设、应急抢险等工作经费的落实。

7.6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级防汛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当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统一管理,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指挥部汇总上报后,由市防汛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浦江发生超警戒水位并呈上涨趋势,或发生大面积暴雨积水,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8.2 培训

区防汛指挥部每年汛前至少要组织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街镇以及相关业务单位等防汛干部开展一次防汛业务培训,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保证培训质量。各街镇以及相关单位也应结合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的防汛业务培训活动。

8.3 演练

一般12年,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一次多部门联合防汛防台综合演练,演练可以采用实战操演、网络模拟等多种形式;各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各街镇及相关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4 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区防汛指挥部予以表彰。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定义

1)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2)紧急防汛期:本市将出现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或者防汛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3)防汛物资:指为防止或减轻洪水汛情灾害损失的物资。对于本市来说,是指防止或减轻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侵袭而储备的针对性强的物资,包括抢险物资、救生器材、抢险机具和辅助抢险设备。比如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是抢险物资,救生艇、冲锋舟、救生衣(圈)等是救生器材,挖掘机、打桩机、吊机、多功能抢险车等是抢险机具,照明灯具、对讲机等是辅助抢险设备。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9.2.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汛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9.2.2 预案修订

区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9.8.3 预案报备

区防汛指挥部将本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配套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报区防汛指挥部备案。

8.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职责

 


附件:

 

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

及有关单位职责

 

1.区发改委

1)负责防汛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安排。

2)协调安排防汛工程建设资金。

2.区建交委

1)检查、监督公交、出租、航运等行业的防汛安全和相关防范措施的实施。

2)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优先运送撤离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设备、队伍。

3)当受台风、暴雨等灾害影响,出现大量旅客滞留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调集运能,快速、安全疏散旅客。

4)检查、监督全区建设工地的防汛安全,必要时,发布在建工程停工和人员转移指令。负责做好建设工地人员应急转移工作。

5)组织全面排查玻璃幕墙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维护更新。

6)依托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平台,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全区地下空间防汛防台工作。

7)负责全区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8)对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登记造册,进行督修,并协助当地街道、镇政府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做好辖区内建设工地人员实际转移情况的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

9)负责全区居住类房屋的应急维修、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监管,落实住宅小区积水、地下车库受淹、绿化树木倒伏等抢险措施。

10)负责做好尚未移交的住宅建设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当地排水通畅。

11)负责组织和引导本区内河船舶防抗台风,必要时,组织实施管辖水域交通管制,防止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水域环境污染的发生;对危及防汛设施安全的船舶依法管理和处置。

12)在台风等预警信号发布后,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对船舶采取疏散、撤离等管理措施,并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救。

13)根据风力等级,组织和引导船舶避风,确保水上安全;协调辖区应急力量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14)配合农委做好渔船、渔民进港避风工作。

15)负责做好易受淹的公用民防工程内人员转移工作。

16)协助当地街道、镇政府做好易受淹非公用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人员转移工作。

17)配合街道、镇做好强制性撤离相关工作。

3.区科经委

1)检查、监督全区工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协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3)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4.区商务委

1)检查、监督全区商贸服务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督促协调相关商业部门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饮用水等。

5.区环保市容局

1)组织防汛墙、海塘、河道、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

2)检查、监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防汛安全和相关防范措施的实施。

3)牵头并会同区公安分局、相关街镇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应急抢排措施。

4)督促排水作业单位在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进岗到位,及时打开积水路段的路中窨井盖,加快排水。

5)负责水文工作管理,做好水文监测和潮水位预报等工作。

6)组织水毁设施的修复,做好除险加固工作。

7)负责本区燃气、供水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保证正常供应。

8)协助做好电力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加强日常巡查,落实抢险措施,消除故障隐患。

9)负责全区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10)负责城市道路行道树及公园绿地、河道、海塘保护范围内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协助处置居民区受灾树木。

11)组织街镇对户外广告、景观灯光和店招店牌进行防台防汛安全检查,督促设置单位落实防汛责任。

12)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在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检查并清理路边进水口,突击清除垃圾等杂物。

13)负责组织相关岸线单位做好一线堤防作业人员撤离转移工作;协助当地街道、镇政府做好一线堤防可能出险溃堤而被淹没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14)配合区农委做好渔船、渔民进港、进闸避风工作。

15)配合街道、镇做好强制性撤离相关工作。

6.区农委

1)检查、监督农口系统的防汛安全。

2)及时掌握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

3)协助镇政府做好田间菜农及养殖户的转移安置工作。

4)牵头组织台风期间渔船进港避风工作。

5)配合街道、镇做好强制性撤离相关工作。

7.区气象局

1)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适当加密预报时段。

2)加强短历时、小尺度强对流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做好极端天气内部通报工作。

3)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区天气实况、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分析及预评估。

5)负责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系统维护。

8.区教育局

1)组织、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

2)在区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落实学校作为汛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点。

3)落实气象红色预警发布后全区学校停课的组织、保障等相关工作。

4)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开展防汛防台应急知识宣教。

9.区公安分局

1)台风、暴雨影响期间,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的维护,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2)会同相关街镇、区环保市容局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限行、封交等交通应急措施。

3)加强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4)打击破坏防汛工程设施、偷盗防汛物资器材的犯罪分子。

5)配合街镇做好防汛防台应急避险强制性撤离和安置工作,负责将拒绝撤离的人员强行带离危险区域,如发生人员伤亡等事件,做好调查、取证、处置等后续工作。

6)负责加强撤离点及集中安置场所巡逻、执勤工作,维持好社会秩序。

10.区人武部、武警上海市总队执勤二支队

1)根据汛情实际需要,担负防汛抢险、堵口复堤、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风救灾等任务。

2)执行重大防汛抗灾的突击任务,包括执行防灾爆破等重大任务。

11. 区卫计委

1)负责全区卫生计生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

2)做好汛期相关的医学救援、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配合各街镇做好集中安置场所的饮食卫生和防疫工作。

4)负责做好强制性撤离过程中人员的应急救护工作。

12.区民政局

1)负责收集、掌握灾民的救济和相关灾情信息统计,并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

2)负责灾害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组织恢复重建。

3)负责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募集)。

13. 区财政局

1)负责安排区级公共防汛防台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等经费和资金。

2)根据公共防汛抢险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落实所需资金。

3)管理和监督防汛防台经费和资金使用情况。

14.浦东国际机场运行指挥中心

1)负责浦东国际机场范围内的防汛防台工作。

2)组织协调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等服务保障工作。

3)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

15.浦东消防支队

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和紧急情况下道路积水区域、居民小区的突击排水工作。

16.浦东供电公司

1)负责浦东地区电力输、配、售、服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保障本区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设施的安全供电。

3)负责本区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停)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停)电。

4)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涉电应急抢险工作。

17. 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陆家嘴管理局、自贸区张江管理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世博地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协助管理范围内相关单位履行防汛防台安全工作。

2)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日常管理。

18.浦发集团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内部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2)协助区防汛指挥部做好吊车、卡车等大型工程抢险车辆、机械设备的储备、调运等保障工作。

19.浦东水务集团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集团下属供排水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2)负责做好应急排水抢险突击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

20. 浦东电信局

1)做好相关通信线路设备的防汛防台保障工作。

2)做好区内防汛机构的相关通信保障工作。

2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2)具体负责本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

3)做好辖区内人员转移托底工作,牵头负责辖区内需强制性撤离人员的强制性撤离工作。

22.各有关部门、单位

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防汛工作。同时,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必要时,承担突击性防汛救灾任务,确保安全度过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