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1263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浦府办〔2018〕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三)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领导批转;
(四)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和相关行业部门检查发现。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督办主体和治理主体,采取下达文件文书的形式进行警示告诫,提出整治要求跟踪督办。
第六条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具体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实施。
区安委办应当建立全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台账,负责挂牌、核销、延期、吊销证照、依法关闭等挂牌督办信息的公开,并按要求向区人民政府、市安委办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主体是指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监管部门。督办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治理主体采取管控措施,落实隐患治理督办工作。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主体是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实施隐患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实行评估、挂牌、治理、验收、核销“闭环式”管理。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由挂牌单位根据隐患大小和风险可接受程度确定,基本原则为即知即改、及时整改,一般为15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治理单位应当于限期治理时限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见附件3)。经督办单位审核报经区安委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治理期限。延期原则上只能1次,最长延期至180天。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和相关行业部门对发现或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应当向区安委办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是否经本单位督办等内容。
第十三条 区安委办视情会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时组织安全生产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经核查评估,确属于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确有必要由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他有必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区安委办对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属于浦东机场区域、上海港区或跨其他区的;属于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以及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应当报区领导同意后,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第十五条 区安委办经核查评估确定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应当书面报请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批复后,由区安委办下达《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1),分送督办单位和治理单位。
第十六条 督办单位接到《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及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完善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四)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五)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消除外部因素影响;
(六)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整改过程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有关证照;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提交复查验收报告,并依法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八)对审查验收合格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挂牌单位批准后,准予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
第十七条 治理单位应当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主体责任。除按挂牌督办要求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外,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八条 督办单位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协调解决治理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督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重要时段要加大频次,督促治理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方案。每次监督检查协调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治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上报隐患治理情况,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自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核销挂牌事项及恢复生产申请(见附件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及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向区安委办报请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治理单位继续整改;审查发现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新区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督办单位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由区安委办会同区有关部门,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诫勉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因治理不力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三条 治理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力的,纳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经费由治理单位承担。整治难度大、投入经费多、且涉及公共安全,治理单位暂时没有能力自行解决的,相关政府和行业部门应安排相应的经费先行予以支持,整改完毕后再依法向治理单位追偿。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
浦安委办〔20×× 〕第×号
:
经查,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遗患: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治工作。整治期间要及时督促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并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区安委办(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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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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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单位 联系部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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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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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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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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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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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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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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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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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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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委办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需填写一式3份,治理单位、督办单位、挂牌单位各存1份。
附件3: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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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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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单位 联系部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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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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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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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理由及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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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期限 |
延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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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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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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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委办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