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10115-2022-71253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8-28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规〔2018〕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政府《浦东新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2020行动方案》(浦委发〔201718号)以及张江科学城规划等有关要求,“十三五”期间,设立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张江科学城集聚重大创新功能性平台、创新型企业和领军人才,提升创新资源整合和配置能力,加快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世界一流的科学城。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区域)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张江科学城和张江核心园(含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周浦繁荣工业区)。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浦东新区政府设立,2016-2020年按累计不低于50亿元安排,其中包括市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区级专项配套,区级配套不低于1:1。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支持项目的实际需求分年安排,年度预算额度可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直接投入、股权投资、项目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单个项目可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对新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按专项方案给予支持。

第五条(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市级重大专项配套等七个方面;具体每项政策市、区层面已有明确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需新制订操作细则的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制定执行。

(一)支持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十三五”期间切块安排资金用于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创新转化项目建设(按照方案定制化给予支持)以及专项服务费用等。具体支持标准按照《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二)支持市级重大专项配套

对列入市级的重大功能型平台,按市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对新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予以专项支持。

支持科学城内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对获得国家、上海市专项资金立项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双创空间、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四新”基地建设,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检验检测和财务代理等。具体支持标准按照《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实施。

(四)支持知识产权发展

支持科学城内单位加大国内外专利、版权申请、维持和保护,鼓励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专利导航引领扶持创新等工作。具体支持标准按照《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实施。

(五)支持人才高地建设

围绕张江科学城重大基础科学以及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张江开展人才引进、评选和奖励。支持人才安居,对经认定的人才,入住张江科学城人才公寓、经认可合作租赁机构房源以及其他社会房源,给予一定专项补贴。具体使用按照组织部、建交委牵头制定的《浦东新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

(六)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支持张江科学城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公共设施、社会公共服务、智慧城区等项目建设。

在张江科学城内建设创新产品应用平台,鼓励在智慧园区、人才公寓、会展场馆等载体示范运用创新产品和技术。

支持张江科学城建设文体活动公共设施和品牌推广展示平台,支持张江科学城改革创新、产业发展等研究项目,支持科学城内单位举办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行业技术论坛、重大会展平台、文化活动和品牌推广文化项目,以及参加境内外重要展览和会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按照《张江科学城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实施细则》实施。

(七)新区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十二五”期间张江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尾款和“十二五”期间未执行完毕的园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委托第三方的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发布指南。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科学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按照本办法,每年度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发布《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项目受理和评审。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四)项目审定。 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及项目储备库,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会审后,报新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科学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重点,按照本办法,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节点同步完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的编制。

(二)预算审核和批复。 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新区财政局、新区科经委以及相关部门对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进行会审,形成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方案,报新区政府审定,作为下一年度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依据,纳入财政预算,新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进行预算批复。

(三)项目预算调整。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批复后,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如确需调整年度预算,原则上当年10月底前,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按照预算调整要求审定通过后调整。

(四)建立项目储备库。 为保证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按照中期财政规划和财政项目库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情况,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年度项目预算安排、项目预算调整,应优先选择储备库项目。

(五)项目批复。 项目批复及计划下达后,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开展项目批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产业创新中心项目按相关规定操作)。

第八条(资金拨付)

根据浦东新区财政局年初下达的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按项目推进情况提出拨款申请,浦东新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专户,实施“专账核算”管理,资金可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对浦东新区财政局下达并拨付的专项资金,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涉及切块安排用于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资金,按照《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并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年度检查,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双随机”抽查制度。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双随机”抽查,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有效防范风险。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和各级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合同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绩效管理。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建立项目“后评估”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市区两级政府明确的张江科学城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信用管理。 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承担项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执行等工作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诚信情况记录纳入新区信用评价体系管理。

(五)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可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728日起施行,至20201231日止。201611日至2018727日期间,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