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1252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8-28

   

浦府〔2018〕9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浦东新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结合新区实际,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改善新区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安全、持续利用,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促进浦东科创中心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新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1. 做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上海市统一部署,按照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要求,对区域内农用地详查单元和点位进行核实确认,协助开展不少于59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配合完成典型地块采样调查,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深入开展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全市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方案,完成新区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形成潜在污染场地清单,建立潜在污染场地优先管控名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等)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市即将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优化整合新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配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市环保部门要求,做好辖区内的监测工作。优先以耕地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网格化监测;以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交通干道两侧和优先管控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联动监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2019年底前,实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镇、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全覆盖。(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等)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8 年底前,在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整合环保、规土、农业、工业和水务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新区土壤环境质量、潜在污染场地、污染地块、重点监管企业等数据库。(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等)

(二)强化土壤污染控制和预防

1.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结合区域规划环评,加强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制订完善新区重点行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促进工业企业向“104”工业园区集聚发展,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持续推进“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优先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化,优先调整工业园区周边、市政设施周边、河道两侧、交通干道两侧农用地用于生态林地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农委、区环保市容局、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2. 控制工业污染排放

一是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确定并公布新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从2018年起,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国资委、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二是强化工业企业源头管控。按市环保部门要求,制定实施新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防止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各类工业企业要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排查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发现存在污染的,及时采取污染源消除、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三是防范企业土壤及地下水二次污染。从2017年起,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四是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对涉铬、汞、镉、铅、砷、镍等一类污染物重点企业,开展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状况调查,建立完善涉重企业环境信息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将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按照市相关部门制订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按市相关部门要求,严格控制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产能实行“减半置换”,确保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城管执法局、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五是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统计调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排放,实施POPs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城管执法局、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3.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是不断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废轮胎、废塑料等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活动,引导集聚发展。加快完善多元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有序推进固废堆存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工业固废源头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活动,按照市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或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等进行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二是加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构建包括源头申报、中途转运、卸点处置、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严禁建筑垃圾违规倾倒,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和处置,按照市相关部门要求,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

三是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体系。鼓励张江等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废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设施。鼓励企业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材料安全利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卫计委、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等)

4. 加强农业生产监管

一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优化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茬口布局,通过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农作物配方肥料和缓释肥料等,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优化肥料结构,降低化肥使用比例。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大力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使用生物技术,减少病虫害防治次数和化学农药数量。推进实施档案农业工程,建立农田农药、化肥使用档案,防止将重金属等污染物带入土壤。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推广种养结合等生产模式,积极开展生态种植模式的应用示范,稳步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到2019年,新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化肥亩均使用量控制在亩均24公斤,农药亩均使用量控制在1公斤以下。(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市容局、各镇政府等)

二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按照本市养殖业布局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削减养殖总量,优化养殖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减量化行动计划。开展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按照要求完成规划不保留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严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到2020年,新区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在17.2万头标准猪(年存栏量)以下,全区只保留畜禽养殖场5个,其中种猪场3个、种鸡场1个、转基因羊场1个,保留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市容局、区规土局、各相关镇政府等)

三是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按照本市要求,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体系,到2018年底,建立和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回收利用网络。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开展辖区内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环保市容局、各相关镇政府等)

四是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生态化、标准化、产业化,年水产精养渔塘面积最低保有量1.4万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市容局、各相关镇政府等)

5. 减少生活污染

按照《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要求,不断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持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场。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菜场果蔬垃圾、市政污泥、河道底泥及相关制品等直接作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和园林绿化。加强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回收与安全处置。推进绿色生活方式,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农委、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

6.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按市相关部门要求,建立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应急机制,明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级分类处置措施,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或消除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的威胁和危害。(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公安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

(三)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

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结合新区实际,按照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配合开展新区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此基础上,按照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新区农用地分类清单,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部门:区环保市容局、区农委、区规土局、各镇政府等)

2. 加强耕地分类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力度。参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三区”划定的有关规定和范围进行分类管理,对列入“三区”范围的地块,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倾斜;积极推行秸秆还田、减施农药化肥、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保护措施;优先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198”建设用地减量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土壤环境质量下降。(责任部门: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市容局、各镇政府等)

二是加强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根据土壤环境状况,结合实际,落实新区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方案。2018年底前,按照市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要求,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和土壤改良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结合“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基本农田保护、郊野公园建设、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土壤改良治理,实现安全利用。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结合新区耕地保有量调整工作,将严格管控类耕地优先调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制定退耕还林或种植结构调整计划。落实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按照全市土壤详查结果,做好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实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区农委、区环保市容局、区规土局、各镇政府等)

3.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对潜在污染林地园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不适合人群活动的,采取封闭、隔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试点开展生态治理修复。严格控制林地园林农药施用结构及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以发展林下经济种养模式的林地园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加强林地园地分类管理。(责任部门:区环保市容局、区农委、各镇政府等)

4. 加强后备农用地资源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根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结果,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地块后期利用。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复垦地块调查评估技术规程和农业安全利用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农用地整理复垦项目所涉土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责任部门:区环保市容局、区规土局、区农委、各镇政府等)

(四)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1. 完善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按照《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新区建设用地在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在工业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区环保部门审查。(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规土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2. 加强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防范

按要求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新建项目需要建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严格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镍等重金属、氯代烃以及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减半置换”。(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3. 加强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

按市要求对新区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市、区两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的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由场地责任主体或所在镇、园区管委会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4. 落实受污染场地规划用途控制

加强对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控详规划等应考虑地块的环境风险,建立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规土局、区建交委、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5. 加强部门监管

区规划国土部门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区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审查,做好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在新建项目准入、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潜在污染场地排查与风险管控等环节加强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用地的监管和治理修复,建立工业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制定落实工业环境治理支持政策等。区建设管理部门在地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审批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区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建设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规土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五)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1. 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统筹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规土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2. 开展治理修复

一是制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新区重点区域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郊野公园建设等,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库。(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二是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推进实施治理修复。2020年底前,至少完成复垦农用地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试点3个,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试点5个。(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

三是加强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二次污染,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受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应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原则上实现区域内消纳。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市环保部门要求,实行环境监理制度,责任主体应委托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环境监理。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区环境保护部门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并动态更新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实施治理修复场地的长效跟踪评估。(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 明确监管重点

按市相关部门要求,重点监管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行业企业,以及储油库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处置、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市政设施,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氯代烃、苯系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2. 加大执法检查和执法监测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建立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执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监管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环境监测部门要改善环境执法监测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升现场监测采样与实验分析能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和重点区域的监测能力和监察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科经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环保市容局、区规土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二)创新环境治理体系

1.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新区政府负责总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镇、管委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新区政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建交委、区农委、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区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完善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和合理使用中央、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用好新区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等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农委、区环保市容局、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2.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污染治理新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市容局、区金融局等)

3. 加强社会监督

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定期适时公布新区土壤环境状况,继续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处罚整改情况等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等)

二是引导全社会参与。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市民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等)

4. 加强宣传教育

制定新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文广局、区科经委、区教育局、区建交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等)

(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新区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送市环保部门备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市容局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协调,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分工要求,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将进展情况报区环保市容局汇总,区环保市容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

3. 落实企业责任

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督促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并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国资委、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4. 加强考核评估

按照市政府与新区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时完成重点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对各部门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按市相关部门布置要求,逐步落实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责任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