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967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11-20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浦府办〔2018〕4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关于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浦东新区关于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便利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机构)
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的推进、审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原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可以转为主动公开:
(一)申请人数达3人以上的;
(二)申请次数达3次以上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原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应当转为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申请人集中大量申请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程序)
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启动,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视情启动。
行政机关依申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转化机制的,该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属性转为主动公开的办理建议,并征求信息起草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政务公开工作部门,不同意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逾期不反馈的,视为起草部门同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办理建议。
第六条(公开方式)
公开属性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予以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方式和渠道包括且不限于 “上海浦东”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七条(申请答复)
申请人要求获取公开属性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条例》与《规定》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确保申请人及时、准确通过主动公开方式和途径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开时限)
公开属性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长期主动公开。
第九条(监督保障)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被纠错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8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