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制定的《浦东新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963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11-20 |
浦府办〔2018〕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安监局制定的《浦东新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浦东新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职责,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危害,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新区范围内在危险化学品(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和管道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处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负责综合协调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化)、救、援”各个环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运中心”),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托城运中心指挥平台,对本区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区应急联动中心与公安、消防、卫生、安监、建设、交通、环保、气象等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能的部门,共同组成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网络。
2.3 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视情况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4 工作机构
区安监局是区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防,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
(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协调和指导。
(5)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承办市安全监管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开设责任部门
2.6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其基本职责和组成人员如下:
(1)综合协调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开设部门和区安监局等组成,责任部门为现场指挥部开设责任部门。具体职责是:负责督促各组工作,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指挥部、各工作组的通讯畅通;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与救援信息汇总和上报;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等;协助现场应急疏散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区消防部门、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责任部门为区消防部门。具体职责是:负责在事故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调度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3)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区卫计委和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责任部门为区卫计委。具体职责是: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医疗器材、药品等;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4)环境监测工作组:由区环保市容局和区气象局组成,牵头部门为区环保市容局。具体职责是:向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和即时气象信息;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并向指挥部报告;做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5)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责任部门为区公安分局。具体职责是:维护现场救援的治安、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6)专家技术工作组:由区安监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责任部门为区安监局,具体职责是:分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负责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7)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责任部门为区商务委。具体职责是: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组织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协调并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接受社会捐助。
(8)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区新闻办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媒体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区人社局、区民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责任部门为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职责是:指导、协调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指导、协调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0)应急疏散工作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区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责任单位为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职责是:确定疏散地点、疏散线路。根据指挥部下达的疏散命令,组织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向疏散地集中;为疏散群众进行防护指导、转移重要物资;为疏散人员提供生活必需品,做好疏散群众的稳定工作;做好疏散地治安工作,保护疏散群众的财产安全。
2.7 专家机构
安全监管局负责组建专家组。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从安全生产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和有关行业单位专家加入,并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其他专家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
建立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体系。各级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突发事件进行监控和分析。
3.2 预防
3.2.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根据本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和装备。
3.2.2 侦检技术准备。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性质,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和补充先进的侦检技术装备。整合全区化学品检测队伍力量,合理配套、统一调用检测设备设施,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定性和定量的侦检服务。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I级(红色)预警。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视情发布I级(红色)预警。
(2)II级(橙色)预警。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3)Ⅲ级(黄色)预警。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4)Ⅳ级(蓝色)预警。可能造成少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3.3.2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区安监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县、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安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总值班室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的警告和劝告;
(3)根据需要,对有关危险化学品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4)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119”等电话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区安监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品种、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隐患、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安监局、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安监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在1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 区安监局要与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和长输管道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其工作岗位必须编列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卡,明确应急处置的措施和步骤,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单位应首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4.2.2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相关责任单位要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3 区安监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安监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4 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应急响应的分级
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I级、II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I级、I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启动I级、II级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Ⅲ级、IV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启动Ⅲ级、IV级响应,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在市级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协同处置。
4.3.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一旦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4 现场处置措施
4.4.1 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的划分
根据发生场所的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可以划分为4种:
(1)固定场所事故。主要是指发生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等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事故。
(2)移动场所事故。主要是指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等事故。
(3)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是指在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等事故。
(4)地下场所事故。主要是指在地下轨道交通等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等事故。
4.4.2 固定场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由区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环保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封锁事故现场,迅速疏散现场人群,转送受伤人员;
(2)发生有毒或易燃蒸气泄漏,在确定水气接触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水幕、排除火种;
(3)查明泄漏品种,获取有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信息;
(4)实施堵漏、转移、中和等措施,必要时,根据现场条件估算下风向防备距离;
(5)协助相关街镇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6)清除残余的危险化学品,确保公共安全。
4.4.3 固定场所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事故
由区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环保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扑救方法,尽快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定爆炸安全距离;
(3)协助相关街镇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4.4.4 移动场所危险化学品事故(道路)
由区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协调,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与托运单位联系,获取相关危险化学品信息;
(2)及时抢救伤员,确定现场警戒区域,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
(3)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施救方法进行抢救,控制事态发展;
(4)及时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5)视情组织相关专家,确定现场安全防护距离,并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和防备工作。
4.4.5 内河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由区建交委牵头协调,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获取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卫生与环境信息;
(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施救方法进行抢救,控制事态发展;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警戒区域,确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实时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
4.4.6 地下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
由区消防部门负责处置,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开辟安全通道,安全疏散人员;
(2)对有毒烟气的出口区域实施警戒隔离;
(3)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施救方法进行抢救,控制事态发展;
(4)根据专家建议,调集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救援。
4.4.7 不明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置措施参照上述相关措施执行。具体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部门和专业救援单位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协调。
4.5 区域隔离与防备
一旦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的扩散可能波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下风向区域时,要实施紧急隔离和防范,并组织人员疏散。
4.6 应急结束
4.6.1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国家或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6.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环保、民政、人社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具体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要加强与保险监管机构沟通协调,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 调查评估
区安监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负责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5 信息发布
5.5.1 负责事故处置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区新闻办要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对事发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5.3 负责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团公司,要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拟写新闻统发稿,经指挥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队伍、装备、交通、经费、物资、卫生、科技等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1 通信保障
6.1.1 区科经委负责配合协调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和电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工作,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具体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6.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队伍保障
依托区应急救援支队(挂牌在区消防部门),建立以公安消防、医救、民防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社会、企事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要视情况对事发现场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桥梁等设施受损,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必要时,可依法依规征用民用交通设施和物资装备。
6.3.2 建交委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陆路和内河交通)的组织与实施;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相关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4 经费保障
本区各部门应急处置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和分工予以保障。
6.5 物资保障
6.5.1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应急物资保障,在保障一定数量必需实物储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产能力储备和信息储备。必要时可依法依规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2 区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的规划工作,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物资的储存、调拨和应急供应,其中药品储存、供应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6.6 医疗保障
区卫计委负责应急处置中救护保障和灾后防疫的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卫计委要迅速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做好伤员的现场急救、转送和医院救治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
6.7 治安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要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故发生地区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8 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区域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时监控和危险化学品监管数据信息共享,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处置提供支撑,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效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2 培训与演练
7.2.1 利用安全生产培训资源,各级安监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督促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2 区安监局要会同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组织应急处置。
7.3 奖惩
7.3.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3.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原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7.4.2与本预案衔接的上级预案
(1)《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4.3支持本预案的相关预案
(1)新区有关火灾、特种设备、建设施工、道路交通、水上(内河)交通事故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7.4.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2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影响范围、新区化学品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现状、潜在风险
3 .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一、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 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二、II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 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三、III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 造成死亡3人以上、1 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 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3 0人以上、5 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3. 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置;
4. 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开发区、街道、镇政府或跨多个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四、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
根据《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影响范围、新区化学品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现状、潜在风险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影响范围
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其事故及其危害具有突发性、复杂性、扩散性、危害性大、社会性等特点。
1. 突发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不受地形、气象、季节和环境的影响,没有任何先兆。装置的缺陷,设备材质、安装、制作、施工的缺陷,人员的误操作,外界的突发事件(如:停电、断水、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等)等都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复杂性。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事故,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危险性复杂,一旦发生事故(燃烧、爆炸、泄漏等)往往伴随新的危险物质产生,给事故预防、判断和救援带来很大难度。
3. 扩散性。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如不能及时控制危险源,事故将呈不断蔓延、扩大之势,甚至引发其他危险源的连锁事故;同时,事故产生的泄漏以及燃烧、爆炸后产生的有毒、有害、燃烧、爆炸性物质会随着空气、水体和土壤扩散进入周边环境,造成新的危害或事故。
4. 危害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扩散性决定其不仅对事故现场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失,也会对周边相当范围内的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同时,危险化学品事故除可造成人员伤亡外,也可引起人体器官系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的损害,或致畸、致癌,甚至影响后代等。
5. 社会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往往引起交通阻断、人员紧急疏散、环境污染等事故,造成社会恐慌等。
二、新区危险化学品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现状
新区化学品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主要涉及: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运输工具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经营站(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民爆器材储存、使用等。涉及的主要产品有:烟花爆竹、汽油、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氰化物、硝酸铵等。
新区危险化学品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中心城区和城郊结合部,工业园区和非工业园区均分布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涉及人口较多,影响较大。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潜在风险
随着生产、储存装置日益增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将不断增加。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大量流动的危险源,构成了新的危险因素。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划的相对滞后,很多化工企业建在市区或原处于城市郊区,但现在已被城市包围,居民区、生产区混杂,特别是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均建于市区,并有相当数量建在人口密集区,潜在危险性始终存在。
附件3:
相关单位及职责
一、区科经委(区安监局)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事故信息;负责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工业与信息部门: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协调电力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信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二、区公安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社会居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制定泄漏封堵、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搜救伤员及事故现场洗消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控制事故现场,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和防止破坏活动;制定交通处置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或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区建交委
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船载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的处置救援,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输,为疏散撤离人员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的化学侦测、评估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四、区环保市容局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测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确定疏散与防备区域的应对与控制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数据参考;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区卫计委
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
六、区市场监管局
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七、区气象局
负责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即时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配合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
八、区商务委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本市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经费;根据本市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工作需要,筹措安排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执行。
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损坏道路、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
十一、其他相关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