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950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11-20


浦府〔2018〕9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区级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

 

 

 

浦东新区区级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级,创新标准形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规范区级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自贸区等区域开展区级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18〕70号)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级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区级标准,是为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城市精细化管理、政府行政行为、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有关人员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四条    (标准性质)

区级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区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政府建立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标准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审议通过区级标准,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区级标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管理区级标准;

(二)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区级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承担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关部门职责)

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区级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区级标准立项申请;

(二)负责区级标准起草;

(三)组织区级标准实施。

第八条    (工作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区级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预算中列支专门经费用于区级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九条    (制定范围)

在城市精细化管理、政府行政行为、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制定区级标准:

(一)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的;

(二)具有区域发展特色,尚不能制定为地方标准,但对本区域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

第十条    (管理主体)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标准的立项、组织审定、编号和发布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制定原则)

区级标准是政府职责范围内,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为经济社会运行提供技术支撑的指导性文件。

区级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应当与浦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要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区级标准项目建议征集)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开征集区级标准立项建议,每年12月发布下一年度区级标准立项指南。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

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求,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查与论证评估,认为有必要制定区级标准的,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级标准的立项申请。

提出立项申请应当提交《制修订区级标准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制修订的意义、必要性、可行性;

(二)标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四)区级标准草案;

(五)标准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计划)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立项申请,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无重大异议的,纳入区级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区级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限等事项。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快速立项)

为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区级标准快速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立项程序,及时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

区级标准项目提出部门为标准起草单位,可以由项目提出部门委托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起草。标准起草应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论证,按照要求完成区级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标准编写)

区级标准的编写,可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或参照《公共领域标准编写指南》的规定。其中:

——区级标准中,凡提及“区级标准”自身时,采用“本区级标准”的方式叙述。

——区级标准的前言中,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区级标准的理由。同时注明:

“本区级标准为推荐性。有关对本区级标准的建议和意见,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编制说明)

起草单位应当编制标准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背景和主要起草过程;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核心条款说明;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其理由;

(五)属于修订项目的,应列出与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六)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七)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与初审)

起草单位应当将编制的标准文本征求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分析和处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同时,起草单位应当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材料的完整性,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以及标准文本编写质量等进行初审,形成区级标准送审稿。

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初审意见、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其理由等提交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条    (形式审查)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发布)

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向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批准发布申请。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编号,报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

审议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必要时,也可采用组织会议的形式审议。

区级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必要时,也可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

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在标准审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组织专家审查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标准审查。

专家审查组应当全面审查区级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等材料,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初审意见;

(二)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其理由;

(四)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审查结果应当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采取会议表决方式,由不少于专家审查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专家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审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通过审查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专家审查意见重新形成区级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等材料,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审查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材料直接退回起草单位。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审查,因重大复杂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和复核的,不计入完成审查时限。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号)

区级标准应统一编号,由区级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编号方法如下。

                                                                                                                                       区级标准代号                                                      

年代号
区级标准顺序号
 

 

 

 


区级标准的封面格式参考《上海市区级标准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十四条    (备案)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区级标准分别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后评估)

新发布的区级标准实施满一年,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和废止区级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复审)

区级标准实施后,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

区级标准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原起草部门应当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建议及主要理由。复审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

未及时提出复审建议的,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形复审)

区级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审建议,启动复审程序:

(一)区级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

(三)区级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八条    (复审结论审议、批准、发布)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审建议进行梳理、汇总:

(一)对需要修改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纳入区级标准制定计划。

(二)对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提交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审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转化地方标准)

区级标准经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可申请转化为上海市地方标准。

申请转化为上海市地方标准的,由区有关主管部门报经市主管部门同意,由市主管部门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督促检查)

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对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列情形的,督促其履行职责:

(一)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开展有关工作的;

(二)区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未按照区级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完成起草工作的;

(三)区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未及时提出复审建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指引条款)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解释)

本办法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1日起施行。

 

 

 

 

 

 

 

 

 

 

          新  区   标   

DB 31-115/Z XXX-XXXX

代替的区级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