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1117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市容局制定的《浦东新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市容局制定的《浦东新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浦府办〔2018〕6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环保市容局制定的《浦东新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7月19日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浦东新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浦东新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2018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浦东新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级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发布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浦东新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浦东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新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市容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成员单位。
(2)工作机构
浦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市容局,由区环保市容局局长担任主任,区气象局局长、区环保市容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浦东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浦东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配合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做好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
2.2 浦东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环保市容局:承担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编制修订浦东新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大气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并及时更新,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减排措施。制定实施道路保洁、渣土车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林业和园林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2)区气象局:承担浦东工作组办公室的相应职责;负责制定实施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报应急工作方案;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区环保市容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报和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会商,做好有关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协调联动工作。
(3)区发改委:配合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天然气供应;配合制定实施电力行业重点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4)区机管局: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5)区城管执法局: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并依据响应等级做好企业的限产、停产的现场核查工作;落实“五违四必”工地、拆房工地、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搅拌站等扬尘污染控制;对废弃物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开展执法检查。
(6)区科经委: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根据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7)区教育局:制订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8)区公安分局:制定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街面管控工作方案。
(9)区建交委:组织新区城镇燃气的调度等工作;制定实施房建、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建筑施工机械停用、交通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码头、快速道路保洁、港作机械停用、高污染机动车船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建立应急响应联络体系,并制定工地、码头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单位和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10)区农委:制定严禁秸秆焚烧和农用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会同区环保市容局组织实施。
(11)区文广局(新闻办):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等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浦东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2)区卫计委: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
(13)区人社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14)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所属各相关部门落实预案中各项应急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浦东工作组办公室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由轻到重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之间且可能出现短时重污染;
(2)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或者未来持续两天及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4)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00。
3.2 预警发布
接到市工作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浦东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第一时间转发相关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一是立即协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通过手机短信、网站、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和微博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联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各单位和社会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二是对于重点管控企业、在建工地,由所属开发区管委区、街、镇在30分钟内通知到位,并按要求采取措施。
三是社会面发布按市级层面发布的内容统一落实。
同时,浦东工作组办公室应及时将预警情况报区总值班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启动
接到市工作组预警信息后,浦东工作组办公室协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立即启动预警发布程序,并于15分钟内向各成员单位发送预警信息;随后30分钟内,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重点管控企业、在建工地,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须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区环保市容局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通知2小时内,各成员单位须将现场情况快报浦东工作组办公室。浦东工作组办公室汇总预警信息发布及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情况,及时报区总值班室。
接到红色预警后,浦东工作组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请区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在响应措施中,应当优先实施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措施,在Ⅰ、Ⅱ、Ⅲ、Ⅳ级响应措施中落实强制性措施。
4.3.1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在Ⅲ、Ⅳ级响应中,建议做到以下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暂停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在室内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在Ⅰ、Ⅱ级响应中,建议做到以下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3.2建议性措施
在Ⅰ、Ⅱ、Ⅲ、Ⅳ级响应中,建议做到以下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在Ⅲ、Ⅳ级响应中,建议做到:减少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在Ⅱ级响应中,建议做到: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须做到: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在Ⅰ级响应中,须做到: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
4.3.3强制性措施
4.3.3.1 Ⅳ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1)481家重点管控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责任部门:区科经委、环保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加大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责任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二)扬尘控制措施
(1)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工作,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建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责任部门:区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机动车减排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区环保市容局、建交委、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
(2)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区建交委、公安分局)
(3)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四)加大督查力度,联防联控,严禁农作物秸秆、垃圾杂物、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区农委、城管执法局、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六)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3.3.2 III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1)配合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2)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建交委、科经委、环保市容局)
(3)481家重点管控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停止室外涂装作业。(责任部门:区科经委、环保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停产方式进行。(责任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二)扬尘控制措施
(1)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外立面涂料涂装、绿化种植作业。(责任部门:区建交委、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加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的巡查力度,落实其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工作,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部门:区建交委、城管执法局、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区环保市容局、建交委、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责任部门:区建交委、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3.3.3 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481家重点管控企业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实施减排,源头上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末端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责任部门:区科经委、环保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扬尘控制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行道树修剪、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建交委、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责任部门:区环保市容局、建交委、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建交委、城管执法局、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除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外,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责任部门:区建交委、农委、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机动车减排措施
混凝土搅拌车辆停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
4.3.3.4 Ⅰ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481家重点管控企业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实施减排,源头上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末端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责任部门:区科经委、环保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扬尘控制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尘措施,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部门:区建交委、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除重点地区外,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区环保市容局、建交委、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机动车减排措施
(1)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2)在区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整治。(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环保市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四)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参照本市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在当日6:00前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在当日6:00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执行Ⅱ级响应相关措施。(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根据具体污染程度,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措施。
4.4 应急终止
浦东工作组根据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宣布应急终止,及时报区总值班室,并通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告知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
4.5 应急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浦东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浦东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浦东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送浦东工作组办公室,浦东工作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工作作出总结评估。浦东工作组办公室应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报市工作组办公室和区总值班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浦东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制订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 经费保障
依照浦东新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完善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环保市容局和区气象局加强合作,进一步健全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浦东新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并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浦东新区工作组成员联合举行的应急演练,一般每两年一次。
7.2 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 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对及时予以通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浦东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2 预案修订
浦东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 预案报备
浦东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行动依据。各开发区、街镇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单位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浦东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7.4.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浦东工作组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