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1114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18〕6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浦东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警信息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相应级别的警报。
第四条 (预警信息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浦东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发布。
不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按预警信息内容和预警管理部门要求,严格确定发布范围、对象,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发布。
第六条 (预警发布中心)
本区设立浦东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整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建设、管理区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等。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在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予以备份并设立发布工位,由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共同管理,其中区应急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区气象局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预警发布中心参照市级模式,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预警管理部门)
气象、防汛、环境、民防、地震、农业、交通、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本部门已有发布系统的,应当做好与区预警发布系统的衔接。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及要求)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确定是否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精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期限、事态发展、防范指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及主要发布渠道等。
第九条 (预警信息审批)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经预警管理部门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核。其中,需报区政府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提出,经区应急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通过设在本部门的预警发布系统终端向预警发布中心提出申请。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预警信息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后,按照预警管理部门要求,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向公众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响应)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街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宣传车、广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者其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以及有关建议、劝告传达到辖区内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
第十二条 (发布监控)
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做好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预警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发布保障)
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通信、公共电子屏等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配合预警发布中心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工作要求)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和流程,定期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评估。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发布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