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367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9-01-28


浦府规〔2018〕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包括:

(一)全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价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对投资、质量、工期管理及建设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区审计局在安排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区审计局利用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上传至平台,并保持随时更新。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在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概算、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条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审计业务的需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纳入名录库管理。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如无概算批复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批准投资金额为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作为审计监督重点。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区审计局可以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区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对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三个月内将资料送至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延长三个月。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的,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平台,从区审计局组织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录库中按照中介机构报名加项目建设单位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委托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列入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预算,付费标准按照区审计局与社会中介机构的约定执行。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报告。

区审计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区审计局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平台选择一定比例的审计项目,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审计核查。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审计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并采取抽审、质量复核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将结果予以通报。

区审计局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委托中介机构的费用,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的费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支出标准纳入区审计局相应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受区审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将项目资料收受、资料检查、现场审计、项目审计等数据信息及时上传至平台,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内部审价或其他与项目有直接工作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区审计局应向项目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需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应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单独开展资源环境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单独开展绩效审计。

 

第三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

第二十二条   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当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聘请相关中介人员进行单独事项审计的,其所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有关要求向区审计局出具单项报告。区审计局在对其报告进行复核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区审计局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区审计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区审计局出具报告,由区审计局将该报告函告项目建设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受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报告上传至平台。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区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上报送审资料。未按时送审的,区审计局可以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控制负责,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控制投资不力,出现超投资,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直接责任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自觉加强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廉政监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应对受委托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审计纪律教育。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专业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区审计局要求,在接受区审计局和委托单位廉政监督的基础上对项目审计质量负责。区审计局在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以及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暂停其承接后续审计业务。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接受区监察委及相关部门的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如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使用本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