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浦东新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100368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9-01-28

 

浦府〔2018〕1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促进和加强浦东新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关于促进和加强浦东新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3岁以下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当前,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上海市《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8〕19号)精神,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促进和加强本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托育服务是为3岁以下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按照本市“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托育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一)促进发展。 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鼓励和引导本区托育服务市场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二)规范管理。 建立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本区托育服务市场。

(三)保障质量。 按照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逐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基本原则

(一)规范引导。 高度重视区域托育服务的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托育工作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制订和完善本区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等措施,对托育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多方参与。 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多方参与,形成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提供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

(三)加强监管。 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的管理职责,落实分级分层分类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区域托育服务管理网络和机制,按照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协同负责、共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

(四)优化服务。 积极营造鼓励和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育机构的扶持政策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托育机构设立和管理的工作流程和监管机制,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

本区新建的公建配套幼儿园,按照《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规定,鼓励各类幼儿园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要。本区新开办的公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在场所和教师资源保障的前提下试点开设托班。鼓励依法取得办学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办学层次和规模允许的前提下开设托班,缓解幼儿托育资源不足的情况。继续做好一年6次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对于新开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设立托班,每年由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公民办幼儿园资源情况和入园幼儿情况,提前进行布局和公示,由各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并纳入教育局对公、民办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

按照《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点)设置标准(试行)》中关于幼儿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选址、功能、供餐、安全、卫生保健、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托育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要求,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2-3岁幼儿提供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顾和看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的市场化托育服务,满足社会对于幼儿托育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对于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托育机构,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含托育点)的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管。

(三)引导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凡职工适龄子女达20人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托育机构(托育点),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对于企业、园区举办的,面向企业内部招收员工子女的托育点,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核查、备案和监管。

(四)挖掘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

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委托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通过返聘教育、卫生计生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举措,充实社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含祖辈)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对于社区自行挖掘资源开办的托育点,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核查、备案和监管。

(五)建立和完善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及运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分层分级的区级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机构和网络,增加机构和人员配置,配齐配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理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协同管理机制,开展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审查、备案、检查、监管、查处、培训、指导等,确保本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托幼服务队伍建设和研究指导力度 

按照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托育服务机构类型,整合专业力量,开展3岁以下托育工作的的研究和实践,为全区托育机构开展科学保教和养育提供引领和支持。组织开展对区域内各类托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依托区开放大学和区职业学校,开展对保育员、育婴师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幼儿接受优质的看护服务。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力度,通过一年六次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育儿加油站等项目对婴幼儿家庭给予科学育儿专业指导与支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

五、建立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机制

(一)建立分级管理机制

1.落实区域政府主体责任

区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公益性托育机构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2.落实街镇综合监管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区域内托育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育儿服务指导站、市场监督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委办局和街镇共同参与的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4.充实托育管理力量

区教育部门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建立托幼工作管理机构,增加专人负责托育服务工作,牵头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规划区域托育服务的发展,制订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办法,协调区相关部门进行协同管理和综合监管。

5.成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定位,成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设定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经费保障。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日常监管、检查评估和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人社局、建交委、发改委、税务局、规土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管理职能和管辖范围,形成政府统筹、教育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和街镇、托育机构、单位、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做好本区托育服务工作。

1.区教育局

牵头本区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制订区域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要求和管理办法等文件;指导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开展托育机构的申办咨询、设立登记、核查备案等工作;会同相关委办局和街镇对托育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开展托育工作研究;加强对本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2.区民政局

负责本区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核名、登记管理及年检工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3.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本区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管;加强对托育机构开展收费行为的检查和监管。

4.区卫计委

负责对本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定期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管。

5.区公安分局

按照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要求,负责本区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

6.区消防支队

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负责本区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

7.区人社局

负责本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托育机构规范劳动用工的法律意识,保护托育机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区建交委

负责指导本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按建设程序实施;负责指导依规划要求提供托育服务的配套房屋设施。

9.区发改委

负责规范本区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区域内托育机构的定价指导。

10.区税务局

负责本区托育服务机构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1.区规土局

负责指导本区开展托育机构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12.区财政局

负责对本区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13.区总工会

负责调查研究本区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托育机构依照工会法开展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14.区妇联

协同推进本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15.各街镇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区域内托育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育儿服务指导站、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了解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三)加强综合监管力度

建立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各街镇组成的综合监管网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的统一组织下,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协调、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

1.建立日常检查机制。 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

2.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 建立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3.建立违法查处机制。 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辖区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建立诚信评价机制。 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将托育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托育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信息公告。依法公开托育机构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5.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拓展相关社会团体功能,发挥社会组织业内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全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和自觉。

6.建立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落实综合监管要求

1.机构自查

托育机构定期对本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成相关自查表并上传到相关平台。

2.定期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各托育机构办学条件、人员资质、收费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3.联合检查

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定期对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4.综合监管

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督等部门,及时了解区域内托育机构的发展情况。

六、加强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

根据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布局,结合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的实际需求,按照“三定”要求,结合机构设置、人员职责、运行机制等内容,加强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

1.定机构

区教育部门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建立托幼工作管理机构,增加专人负责托育服务工作。新建独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浦东新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为机构名称,由区教育局按照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2.定职能

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负责区域内托育机构预约登记、申办咨询、备案核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对区域内托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托育服务队伍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开展对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负责区域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对托育机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评估检查。

3.定岗位

根据区托育服务的体量和工作职责,确定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的岗位设置和配置、合理控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编制数、在编人员与非编人员比例等。浦东新区按照适龄幼儿人数情况,结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能分工,配齐配足人员编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区编办、人保、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增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托育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统筹。建立公益性社会事业单位,明确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管理职能,配足配齐管理和工作人员。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财政部门将托育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托育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三)加强硬件支持与保障

保障托育工作管理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硬件装备,建立网上巡查平台,做好信息数据对接和推送工作,支持托育工作管理和指导服务的开展。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附件:浦东新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名单

 


附件

 

浦东新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成立浦东新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 李国华  副区长

成   员: 诸惠华  区教育局局长

           王   浩  区教育局副局长

           庄沈芳  区民政局副局长

           管捍东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   伟  区卫计委副主任

           何   玮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蔡莉萍  区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张   涛  区人社局副局长

           严炯浩  区建交委副主任

           汤明华  区规土局副局长

           唐   雯  区发改委副主任

           王   蕾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君蕾  区税务局副局长

           刘京蕾  区总工会经审委主任

           王丽蓉  区妇联副主席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今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