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1052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综改〔2019〕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浦府综改〔2015〕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区经信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区科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管理局(管委会)”。
二、将本办法中“(三)加强住所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中的“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改为“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浦东新区‘六个双’综合监管平台”。
三、有效期条款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6日浦府综改〔2015〕1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改革企业住所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登记注册便利化;进一步放宽条件,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保障浦东经济社会秩序。按照方便准入与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浦东新区城市发展和管理要求,在部分行业和区域逐步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方便市场准入
1.有房屋产权证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住所时,申请人应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企业以自有房屋为住所的,房屋产权证为使用证明。以租赁房屋为住所的,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使用情况事先至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经备案的场地,租赁合同为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如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应重新备案。
2.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住所时,可以提交以下任一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2)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3)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4)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5)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7)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出具的同意用作企业登记住所的证明文件。
(二)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释放场地资源
1.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在镇政府、管理局(管委会)指定的场所内进行集中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无需再行分割房屋室号,申请人可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进行登记。
镇政府、管理局(管委会)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设置集中登记地。
集中登记地必须是产权明晰的非居住用房。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作为集中登记地。
集中登记地设置要求和管理规范由企业登记机关制定。
2.鼓励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将其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进行集中登记。
3.允许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有共同投资方的企业、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企业等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同一地址注册。
(三)加强住所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2.违法建筑不得作为企业住所。对于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管理需要列入调控区域内的房屋,企业登记机关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工作。
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实际,制定出具证明文件的操作细则,明确出具证明的范围、程序、责任部门,依法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违反规定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浦东新区“六个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和约束机制。根据投诉举报或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三、职责分工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管理实际,做好集中登记地的设置、管理以及相关住所证明出具工作。
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