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1049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浦府〔2019〕165号
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镇政府:
现将《关于浦东新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关于浦东新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和《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浦东乡村风貌改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解决村庄散、小、乱等突出短板,落实浦东新区2035总体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居住相对集中,提高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途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解决农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相关任务部署,浦东新区到2022年需完成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指标8000户。推进重点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下简称“三高两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根据市政府领导在全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专题会议上的指示要求,浦东新区2019年应启动2000户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的工作新局面。
2.坚持规划引导。 充分认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坚持以浦东新区2035总体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为引导,加强统筹谋划,注重规划空间落地、土地指标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3.坚持主体责任。 通过健全工作机制,注重新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实际成效,切实发挥镇政府作为组织和开展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实施主体的责任,落实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行业指导和协调推进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4.坚持聚焦重点。 以三高两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为重点推进区域。
四、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优化调整浦东新区农民集中居住工作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并将联席会议统一纳入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办”)。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区联席办:负责总体牵头推进新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制定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年度推进计划,落实推进联席会议审议明确的年度计划,建立和规范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操作程序。
区建交委:研究并制定上楼方式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安置补偿标准,研究并制定建房图集。
区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新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资金支持政策,统筹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之间资金平衡。
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研究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做好农民建房政策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管理,做好集中居住农民土地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的三权管理。
区规划资源局:结合新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编制新区郊野规划和风貌导则,研究并出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区财政局:做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的资金保障,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费减免情况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相关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区生态环境局:对于纳入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区域和项目,协调各相关镇做好包括绿林、污水整治、生活垃圾等在内的相关涉农项目及资金的统筹及使用,确保政策聚焦。
区金融局:做好金融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方式和途径,拓展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资金筹措渠道,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缓解推进主体短期资金压力。
镇政府:各镇政府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镇政府应当做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意愿征询工作,切实了解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意愿,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镇级财力资金等实际情况,提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依据操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具体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五、操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上报年度实施计划
根据各区年度目标任务,按照21号文的安置标准和要求,围绕“锁定安置区域、分解落实拆旧户数、紧扣资格权要求、对应宅基地情况”等上报要点,由镇政府将本镇年度实施计划盖章后上报区联席办。当年实施计划必须于前一年10月上旬完成上报。
上报年度计划采用告知承诺制度,上报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农民具有合法宅基地(应批未批、已批未建的分户数不纳入计划和补贴户数);
(2)撤并宅基地须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外,且不在其他动迁项目范围内;
(3)上楼项目安置标准和用地方式应符合21号文要求,平移项目农民建房资格认定和核定宅基地面积应符合16号令有关要求。
2.项目计划确认和下达
根据市住建委下达新区年度计划和项目,区联席办下达各镇年度分解任务目标,并与乡村振兴工作计划同步推进考核。
(二)项目实施推进阶段
1.意见征询
各镇政府应当在分解指标计划下达后,立即开展农民意愿征询工作,农民意愿征询同意率应达到要求比例,征询内容除包含是否愿意开展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及安置方式外,其中上楼项目意愿征询单中应包括对建房资格的主张权益;平移项目应包括同意统一委托镇政府组织集中开展安置区房屋的设计和建造。
2.方案编制与申报
(1)编制
各镇政府在完成农民意愿征询后,确定项目最终实施范围和户数,并以此为依据形成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项目,开展《浦东新区XX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实施方案》应包括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综述、项目区布局与指标测算、户数认定与农民意愿征询、安置供需平衡分析、资金平衡分析、实施主体和保障措施、实施计划安排等内容。
平移项目《实施方案》应着重对项目安置点建筑设计方案和风貌设计的描述。
(2)申报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区联席办召集各成员单位会审,镇政府应当根据会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区规划资源局应着重加强对平移项目《实施方案》风貌设计的指导和审查。
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住建委。
镇政府应当根据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制定并形成相关搬迁补偿安置口径,并启动相关农民的第二轮意愿征询工作。征询内容应包含对农民建房资格认定、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3)会审修改
市住建委召集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区联席办会同镇政府在收到会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会审意见及第二轮征询意愿结果完成《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再次以区政府名义提交市住建委审查。
(4)批复
审查通过后,由市住建委会同各相关部门下达项目确认批复。
3.项目实施推进
(1)拆旧区搬迁复垦
一是方案公示和房屋评估。各镇政府组织开展拆旧区的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工作。根据征询结果对同意搬迁补偿农民进行房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无疑义的,即组织各农民补偿签约工作。
二是整理复垦立项申报。各镇政府应当在房屋拆除前,组织开展拆旧区减量化立项申报工作,具体根据区整理复垦项目申报要求实施。
三是整理复垦验收。各镇政府在完成整理复垦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拆旧区的整理复垦工作,并根据进度及时申报减量化验收。
(2)安置区项目建设推进
《实施方案》批复后,区建交委牵头各建设单位对上楼项目开展安置地块的土地、建设等前期审批手续推进工作,确保对应安置地块按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应牵头各镇政府开展对平移项目安置点相关土地取得、集体资产补偿以及安置房规划建设推进等各项工作,统筹开展安置点各项配套项目计划排定及推进。
(3)编制增减挂钩规划(平移项目不需编制)
区规划资源局应根据上楼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编制完成的《实施规划》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批,并同步抄送市住建委备案。
(三)验收阶段
项目实施完成后,镇政府向区联席办提出验收申请。区联席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项目开展复垦验收和实际搬迁农民安置补偿情况核查工作,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报请市住建委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包括拆旧区复垦验收和搬迁补偿农民清算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聚焦
做好对现有政策的集聚,明确减少对撤并村的财力投入。对已确定的撤并区零散户配套政策和公共设施不再提档升级,仅保证其最基本的使用功能。通过政策引导,增强农民参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已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内不愿搬迁的农民”和“已启动实施、最终未按计划搬迁的农民”,由区建交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各镇政府资金压力,本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资金投入除市级补贴资金外,其余资金将按照区镇财力分配机制给予配比保障。
(二)强化监督考核工作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区委、区政府对新区开展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负总责,各镇党委、政府作为推进落实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总体谋划、组织实施。区联席办对镇政府开展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完成户数、节地指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纳入镇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适当奖补,对工作落实不力、管理监督和审核把关不严的进行通报和约谈。
(三)降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成本
对于经市住建委认定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涉及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和燃气等配套工程,按照动迁安置房配套工程收费标准执行。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配套企业交流,积极与市级部门沟通衔接,争取平移项目配套工程费予以减免。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集中居住安置点,优先安排和整合市、区两级建设资金,统筹实施配套道路、河道整治、污水收集、绿化提升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增强集中居住安置点吸引力。
(四)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内部决策程序
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政策制定中,应加强指导并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建立和完善决策程序。明确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建房和安置面积标准审核等相关事项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讨论决策的机制,有效落实农民选择权、参与权,主动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浦东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稳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