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1047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浦东新区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8月26日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
1、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背景
2015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将告知承诺作为五种改革方式之一写入国务院文件,在浦东新区开展改革试点。
2017年10月1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施行,明确规定对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守信主体,可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可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2018年5月1日,《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施行,将告知承诺这一制度创新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固化,并明确提出在告知承诺管理中,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2018年8月,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新区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区迎评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开展信易批、信易游、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系列守信激励机制。
2018年10月,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初步明确了新区推进落实信易批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举措和工作要求。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思路,经对标,《浦东新区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与国办指导意见高度契合。
2、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是细化明确信易批工作手势的需要。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制度规范性和实践指导性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的概念内涵、适用范围、操作规程、重点环节、职责分工等,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手势。
二是持续创新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需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试行)》,可以进一步强化信易批工作的制度支撑,持续创新完善以市场主体自律为核心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为形成信易批制度创新的浦东经验夯实基础。
三是深化推进国家信用示范城区建设的需要。信易批作为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创新块面的一项任务,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指导、推进全区面上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领域的信用监管场景应用,体现信用示范城区创建工作成效。
3、《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试行)》共13条,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的目的依据、机制内涵、适用范围、重点环节、实施流程、责任分工等,特别是在“事前信用审查”、“事中分类检查”、“事后联合奖惩”、“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等方面作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规定。如,目的依据方面,进一步明确“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是在《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明确告知承诺审批可与申请人信用状况关联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基于浦东新区前期已有工作基础的一项探索性实践和机制创新,既是对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信用监管场景的进一步拓展。又如,重点环节方面,针对事前信用审查,明确:对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申请人,实施公共信用前置审查,对公共信用评级为一般以上(绿灯或黄灯),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对公共信用评级为较差(红灯)或有不实承诺记录的申请人,不予适用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