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904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调整后的《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调整后的《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府规〔2019〕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区政府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17〕66号)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有效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现制定新区养老服务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按照“人人共享、梯度设计、精准补贴”的原则,扩大新区养老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老政策体系,形成养老服务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的机制;加大探索力度,创新服务模式,着力发展以失能失智老人专业照护为主的机构养老和以社区托养为载体的“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鼓励多元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加快建设“五位一体”(供给、保障、政策支撑、需求评估、行业监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传承发展,鼓励探索创新。 在延续既往扶持意见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基础上,对接市相关政策,鼓励发展长者照护之家、日托、农村睦邻点等服务模式,创新养老服务内容。
(二)坚持托底保障,探索适度普惠。 充分发挥政府在保基本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保障作用,同时积极鼓励多元参与,有效激发活力,探索从侧重机构向社区居家转变,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提高服务可及性、扩大服务覆盖面,逐步实现适度普惠。
(三)坚持加大扶持,注重提高效益。 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增加资金总量。推进完善养老服务精准补贴机制,实行以奖代补、补贴与考核相结合等举措,提升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扶持意见
(一)扶持养老机构发展
1.建设补贴
(1)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区财政按每床2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区财政按每床1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2.运营补贴
(2)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新增床位,区财政按每床5000元给予开办费补贴。
(3)养老机构收住经统一需求评估达到入住标准的浦东户籍老年人(保基本床位须达到四级及以上),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床100元/月补贴;对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区财政分别再给予每床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的补贴。
(4)对养老机构新增内设医疗机构且不享受市级补贴的,区财政给予每家机构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二)扶持社区居家养老
1.建设补贴
(5)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按每床1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6)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区财政给予15—60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7)对不同类型新建老年人助餐点,区财政给予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按1:1配比市级补贴。
(8)对符合条件的街镇新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区财政按60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9)对改造、新建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2.运营补贴
(10)长者照护之家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后3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11)对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区财政按入住浦东户籍老年人数(身体状况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给予200元/人/月的运营费补贴。
(12)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社等,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提供社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区财政按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总额的10%予以奖补;为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社区老人开展生活照护、专业护理等上门服务,年服务收入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区财政按照服务收入总额给予5%的奖补,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3)对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根据设计供餐能力,每餐实际供应量达到70%以上的,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综合示范型8万元、综合型4万元、单一型2万元运营费补贴。
(14)对居村委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分类补贴,区财政按一档、二档、三档分别予以10000元、5000元、3000元补贴,按1:1配套市级补贴。
(15)对运营规范的社区 “睦邻互助点”,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奖励补贴。
(三)扶持老年特殊对象
(16)在新区外环以内区域各街镇的老年人(新区户籍,下同),身体状况评估达到四级及以上的,入住新区外环以外的养老机构,区财政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入住南汇新城、书院、万祥、泥城、老港、大团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入住祝桥、惠南、宣桥、新场、航头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入住康桥、川沙、周浦、曹路、合庆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17)对低保、低收入老年人,经身体状况评估达到四级及以上的,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在抵充各类补贴和服务券后的差额,区财政最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
(18)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老人,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市相关政策执行。9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老人、本人月收入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区财政按照低保老人市级政策补贴标准予以补差;对本人月收入高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如不享受长护险待遇或享受服务时间不足20个服务单位的,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个服务单位补差。
(19)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收费按市相关政策执行。为鼓励评估队伍和机构专业化发展,新区财政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老年人,予以40元/人次补贴。
(20)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给予牛奶实物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1)对7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申请安装紧急呼叫装置的,区财政承担安装费及信息服务费。
(四)专项补贴
(22)对养老机构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2万元。
(23)养老机构招用持有上岗证、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区财政分别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10%、20%、30%、40%的标准给予补贴。
(24)长者照护之家、日间照料服务机构中的相关专技人员、护理员参照养老机构进行补贴。
(25)凡在新区区域内连锁管理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的品牌养老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估合格,每新增管理一家品牌连锁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市补贴范围的机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品牌连锁机构列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优选目录。
(26)社区为老服务机构和各类为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费由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四、附则
(一)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新区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第18条、第19条按市相关政策时间要求执行,其它调整政策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