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90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9-04-28

 

 

浦府规〔2019〕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浦东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促进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应当强化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创新首购产品。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规定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信息网络设施、录音录像设备等评审条件和设施。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浦东新区政府采购活动,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

(三)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四)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七)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十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规定报区财政局批准。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政府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上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hjjw.gov.cn)上发布。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采购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向区财政局报告,待下列意外情形消除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继续进行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利益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后终止采购活动。

(一)电子采购平台硬件或网络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访问的;

(二)电子采购平台的应用软件或者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采购平台被发现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电子采购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追加或调整年度预算时,如预算项目属于采购目录范围,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批复、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要当年度完成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应当在当年十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的下达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集中采购、电子集市采购和分散采购等不同采购形式,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区财政局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主管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中有关集中采购的内容下达至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应当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时间要求等因素,对区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分析,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展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采购人依法提出的委托,并不得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纳入电子集市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规定选择电子集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电子集市不能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区财政局批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在电子集市的系统中采取议价、团购、反拍等竞价手段确定供货合同,以获得优惠的价格。

主管预算单位应鼓励所属预算单位积极组织或参与团购活动,主管预算单位也可牵头组织团购。凡采购人年内采购相同的协议供货产品,原则上应采取团购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五条   纳入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电子采购平台上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也可以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采购人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熟悉特定专业领域和市场行情、诚信经营的社会代理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代理采购、履约验收等服务。

分散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采购规程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出抽取需求。抽取需求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和地点、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和专业、需要回避的信息等。抽取需求的提出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查验评审专家聘书、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组织评审专家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等的书面文件应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在评审工作现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二)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

(四)校对、核对评审数据,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对各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迟到早退、不依法评审、干预或影响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等情形,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当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区委区府督办的重大项目以及采购人需要紧急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开设绿色通道,优先确保项目采购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评审,并在评审结束后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供应商名单、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情况、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以及推荐理由等。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推荐理由。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活动档案管理制度,对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浦东新区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记录、归集、查询和应用。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在评标或者评审活动开始前查询相关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区财政局应当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问题或者管理疏漏的,可以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当事人未及时整改的,区财政局可以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问题或者风险。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可以聘请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政府采购相关领域专业特长的人员作为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特聘监督员,协助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活动。

第四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建立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供应商的投诉,防范政府采购风险,依法维护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职权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