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929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07-28 |
浦府〔2019〕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人大代表建议,是指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统称“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区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代表建议”)。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协提案,是指浦东新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新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区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民主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镇和区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把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统称“区府办”)归口管理本区政府系统的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对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化水平;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办理工作的部门,配备专(兼)职承办员;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工作台账,稳定办理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承办员负责本单位办理工作的联络、协调、沟通等;承接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指导、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办理进度;对本单位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分办与承接
第八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归口办理,由区府办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单一性内容的,由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原则上由一家承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相关单位配合办理(会办)。必要时,可由多家承办单位共同主办(合办)。个别职责不清、争议较大、分歧突出的,由区府办研究后,指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会(以下称区“两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经审查立案后,集中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区“两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归口转交区府办,由区府办进行分办协调,并通过“浦东新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系统”和“浦东新区政协提案办理系统”(以下统称“网上办理信息系统”)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内容和要求需作进一步沟通的,应当及时与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对经研究认为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在分办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府办书面说明情况,经区府办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无故推诿、滞留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如认为会办单位应当作部分调整的,应当在分办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府办提出建议。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协商、走访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承接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提出人的理解。
对被列为区领导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具体研究办理,并将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府办,可视情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重点研究办理。
办理过程中要重视面上同类问题的解决,力争解决一类问题形成一个机制。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但需分别书面答复。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主(合)办单位原则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提出人;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限期内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向区府办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最多可延长三个月,并需及时告知提出人。
第十三条 凡明确由某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出人。主办单位在答复时,应当一并说明会办意见。
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明确会办内容。会办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会办意见,行文送主办单位。必要时,主办单位可会同会办单位共同走访提出人,会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明确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为主办单位的合办件,原则上应当由相关主办单位联合答复、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应当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加强与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邀请相关提出人参与研究。
走访提出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走访一般在答复意见拟定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二)走访时,应当向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原则上,应当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拟写正式答复。
(三)对多人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一般可走访领衔提出人。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委员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界别、委员小组召集人。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内容,逐条答复清楚。办理复文应当按照统一格式,采用公文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办理复文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分为4个类别,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为3个类别,具体按照以下要求界定:
(一)所提主要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意见建议已被吸收采纳的,可标为“解决采纳”(代表建议复文)或“解决或采纳”(政协提案复文);
(二)所提主要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或已经制定措施,在1-3年内能够逐步加以解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标为“正在解决”或“计划解决”(代表建议复文)、“列入计划拟解决”(政协提案复文);
(三)所提主要问题暂时无法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承办单位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或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目前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解决的,可标为“留作参考”。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复文书面寄送提出人(同时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将电子文本同步录入新区网上办理信息系统。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办理复文应当分别寄送每位代表,或者商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当寄送第一、二、三提案者。对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办理复文应当寄送提案单位三份。对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当寄送召集人三份。所有办理复文均需抄送区府办,并分别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
第五章 复查、跟踪和督查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自查工作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牵头,通过听取汇报、调阅文档、实地视察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区府办收到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反馈不满意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及时组织复查,并结合复查意见,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进行研究。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或“计划解决”的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为“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提出人;对承诺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出人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健全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督查机制。区府办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上门督查,并组织办理工作“回头看”,推动答复承诺事项的跟踪落实。
第六章 办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深化本单位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和办理总体情况的公开。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办,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是公开责任主体,会办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理复文应当健全办理结果公开同步审查等机制,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其中,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应当一并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
第二十三条 办理复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公开全文。
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因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而不宜全文公开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区分处理,以摘要方式公开。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合并公开摘要。
在提交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时,提出人明确表示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内容不宜公开的,办理复文可不公开。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并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明确标注。会办单位不需要主动公开会办意见,但应当在会办意见首页上标注会办意见内容的公开属性,供主办单位参考。
对全文主动公开的,要寄送办理复文全文;对采取摘要方式主动公开的,应当在寄送办理复文全文时,附上公开摘要。办理复文全文与摘要的电子文本需一并上传网上办理信息系统。以合并摘要的方式公开的,应当同时附上摘要涉及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目录,或在摘要内容中进行相应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就办理复文公开事项要求会商的,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出参考意见及依据。主办单位认为需要征求提出人或有关第三方意见的,应当及时联系沟通。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牵头协调,视情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对合办件,合办单位之间应当就办理复文公开事项做好沟通。
第二十六条 办理复文拟公开但尚未公开前,承办单位获悉提出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暂缓公开办理复文。办理复文公开后,提出人对办理答复表示不满意的,应当与提出人进一步沟通或再次办理后,适时公开最新办理进展。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公开办理复文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办理结果,增强公开实效。
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设专栏或专页,集中发布办理复文,便于公众查阅检索。办理复文的公开网址,需同步在网上办理系统中备案。
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办理复文的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办理复文,自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会”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集中办理完毕后及每年年底前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府办。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复查情况,今后工作建议和打算等。书面总结应当分别于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前完成,在报送区府办的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档案管理规范。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书面答复、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跟踪落实的情况以及书面总结等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归档工作一般应当在下一次新区“两会”召开前一个月完成。
第三十二条 区府办每年对各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予以通报。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区绩效考核范畴。承办单位可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表彰相关承办机构或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重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转新区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5日区政府印发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浦府〔2014〕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