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923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07-28 |
浦府规〔2019〕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文物”),是指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浦东新区文物保护单位、浦东新区文物保护点。
一、基本原则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本区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坚持严格认定,动态管理,各司其职,综合统筹,守住底线。
二、落实责任
(一)建立浦东新区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相关委办局及重点街镇、区属企业等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文体旅游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有序推进浦东新区文物保护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委办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各街镇承担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文物所在街镇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文物保护的主要管理责任人。
(三)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 区政府与相关街镇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街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鼓励街镇与业主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步做到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1.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区文体旅游局依照国家文物局印发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巡查机制。区文体旅游局定期组织跨部门联合文物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单位。
3.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规划管理,区文体旅游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共同编制区级文物的保护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
4.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的文物保护。确立保留保护为主的全新思路,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文体旅游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城市建设、旧区改造、土地储备、市政配套等事前会商征询机制。土地储备期间的文物保护责任由土地所在街镇负责,待土地出让后,相应责任移交至土地受让方。
5.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广应用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切实降低文物安全风险。
6.建立文物领域案件合作沟通机制。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7.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计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区文体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电视、报纸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加强文物从业人员和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组织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理论知识和综合素质。
8.建立文物调查评估评审制度。区文体旅游局以五年为周期,组织对全区文物的文物价值、保存状况、危险等级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经区财政局评审后作为政府部门投入文物修缮经费的依据。经调查评估,文物保护价值发生明显变化的,依照《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升级、降级或者撤销。
(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1.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要按照重要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编制立项报告和勘察设计方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程序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抢险加固工程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的,按照文物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立项报告和勘察设计方案。
2.不得擅自迁移文物,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应当报区政府,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强化施工过程的监管和竣工验收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三)保障经费投入
1.将文物保护经费政府出资部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开展抢险加固或整体修缮工作。
2.区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街道所有文物,区属企业代政府管理的国有房产(又称直管公房)文物的抢险加固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全额保障。镇所有文物的抢险加固资金由镇级财力予以保障。
集体、私人所有文物的抢险加固资金,区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补助额度为工程总金额的5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文物保护点补助额度为工程总金额的4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以及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浦发集团先行垫资进行抢险加固。浦发集团根据区文体旅游局下达的任务单组织实施,包括项目代建、工程实施等,所属街镇予以配合。相关垫资由区财政局按照审计金额予以偿付。区文体旅游局委托浦发集团依法行使相关资金追索权利。
3.区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街道所有文物的整体修缮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全额保障。镇所有文物原则上由镇级财力予以保障,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的,区文体旅游局、区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委托专家开展评估论证,按照文物价值、后续利用工作等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集体、私人所有文物原则上采用政府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单个文物整体修缮原则上十年内只补助一次。
4.宗教、军队、区属企业所有文物的保护经费由其自行负责。军队文物的抢险加固、整体修缮经费可以通过浦东双拥实事项目渠道予以支持。
5.无产权证的各级文物的抢险加固和整体修缮工程,按照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的归属性质,参照前述补助标准执行。
6.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健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渠道。
7.街镇在每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计划并报区文体旅游局。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文物的保护利用情况、抢险加固和整体修缮项目、资金来源、实施主体等内容。工作计划应涵盖本辖区内所有级别文物,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文物。
8.街镇上报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计划经区文体旅游局评估和区财政局评审通过后,由区文体旅游局编制下一年度区文物保护工程补助资金预算。补助由抢险加固补助和整体修缮补助两部分组成,优先保障抢险加固补助资金。
9.补助资金的支付,按审计结果划拨。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标准、管理使用和操作流程由区财政局和区文体旅游局另行研究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清文物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街镇文物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相关委办局的监督管理责任,文物所有、使用单位(人)的主体责任,要落实到岗到人,层层压紧压实。
(二)明确目标,夯实工作基础。 紧紧围绕文物本体安全,以文物修缮作为工作抓手和突破口,坚持规划引领、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充分调动各责任主体的积极性,解决威胁文物本体安全的因素,夯实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
(三)强化督导,严格责任追究。 区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区属企业等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