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我局拟定了《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1月30日—2月28日
二、联系方式:
(一)来信: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锦安东路475号3号楼,邮编:201204
(二)电子邮件地址:zhaoyunrui@pudong.gov.cn
(三)联系电话:20742810,联系人:赵老师
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30日
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
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导向,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创业支持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强化核心功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减负稳岗夯实高质量就业根基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录用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市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本人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该用人单位可申请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同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名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一名人员,该项补贴与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市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个人灵活就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不满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规定的类别,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9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同一名浦东新区户籍人员不同政策期内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对同一名人员,该项补贴与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市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同时享受。
(三)用人单位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
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当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人数较上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元给予用人单位年度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限每年申请一次。
(四)大学生首次就业补贴
浦东新区户籍当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首次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大学生首次就业补贴3000元。该毕业生在首次就业前12个月内参加浦东新区就业见习期满的或参加浦东新区“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期满的,再给予1000元补贴。
同一名大学生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五)定向培训和特定技能类培训补贴
支持浦东新区用人单位经备案后开展定向培训,学员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于本区实现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同一用人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开展青年求职能力训练等特定技能类培训项目,具体补贴对象及标准由区人社局认定公布后执行。
二、创业扶持激活高质量就业动能
(六)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浦东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正常经营运转满6个月,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吸纳浦东新区户籍人员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的人员,创业组织可按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申请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该创业组织每人每月1000元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其中,每家小微企业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补贴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吸纳的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对同一名人员,该项补贴与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市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七)创业成果转化补贴
参加浦东新区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赛事,对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在浦东新区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该创业组织创业启动金,标准为注册登记后给予2万元。
对获得优胜的创业组织,按获奖等第分别给予每个创业组织一次性助力发展金5万元、4万元、3万元。
三、特色载体拓展高质量就业空间
(八)创业孵化载体补助及服务补贴
1、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补助
对申报纳入浦东新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在区人社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的重点创业孵化载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年度补助,补贴标准为:在合格及以上的载体中,评价结果前30%为“第一档”,补助15万元;中间30%为“第二档”,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创业孵化载体开展项目孵化、项目推荐、创业指导、马兰花培训等创业服务相关支出。
2、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服务补贴
浦东新区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每服务1个初创期创业组织,首次服务在其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且该初创期创业组织于2026年1月1日起带动2人及以上的就业,给予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服务补贴5000元/家。
对同一家初创期创业组织,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同一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可委托多个运营机构。同一运营机构(含关联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九)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就业创业扶持补助
对经区人社部门备案,在区人社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站点所在高校或相关运营机构年度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补助,补贴标准为:在合格及以上的站点中,评价结果前30%为“第一档”,补助30万元;中间30%为“第二档”,补助20万元;其余为“第三档”,补助15万元。该补助资金用于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岗位开拓、求职实训、创业培训、政策宣传、活动组织、求职推荐、实习见习就业一体化等就业创业培训指导服务。
(十)零工市场服务成效补助
对经区人社部门备案,承担一定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浦东新区零工市场,年度内为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发布就业岗位数不少于5000人次,实名登记求职信息不少于3000人次,成功撮合上岗不少于1000人的,给予年度服务成效补助30万元。年度内为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发布就业岗位数不少于4000人次,实名登记求职信息不少于2400人次,成功撮合上岗不少于800人的,给予年度服务成效补助20万元。该补助资金按就高原则支付,用于补贴房租、设施配置及维护、公益性零工服务等相关支出。
区级创业孵化载体、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和零工市场为同一运营机构的,不重复享受上述补贴。
(十一)特色劳务品牌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海市特色劳务品牌的创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
(一)名词解释。1、“浦东新区用人单位”是指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除外)。2、“浦东新区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的四类创业组织,且该创业组织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之内。3、“本市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除外)。4、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是指原浦东新区人社部门认定的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由街镇进行属地化管理和监督。5、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6、负责人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责任人。7、当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上级人社部门下发的纳入当年度就业帮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名单内的人员。
(二)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X月X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原区级就业援助政策补贴期限未满的人员且原单位未退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 ,以初次核定其补贴时年龄为准。原浦东新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大病人员补贴不再发放。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现就《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区委、区政府始终将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坚决扛起稳就业的政治责任。2023年启动实施的第八轮(2023-2025年)区级“1+4+1”就业促进政策体系,在稳定就业基本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帮扶重点群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核心就业指标均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
当前,面对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就业市场深刻变化的新形势,新区就业工作仍面临企业用工规模波动、重点群体就业竞争加剧、结构性矛盾突出等新挑战。第八轮政策体系在实施中也暴露出部分条款门槛复杂、执行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为巩固拓展就业工作成效,主动衔接国家及上海市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最新精神与部署,有效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制定新一轮区级就业促进政策,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此,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的起草严格遵循“上位指导、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依据三方面:一是遵循国家顶层设计,对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等核心文件精神;二是按照上海市部署要求,衔接本市就业创业最新政策要求;三是结合本区发展实际,产业结构需求、重点群体特点、专项资金保障能力,确保政策既符合上级导向,又精准破解本区就业难题。主要过程如下:
1、开展评估研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第八轮就业促进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系统总结成效、分析问题、研判形势,为政策迭代优化提供实证基础。
2、深入调查研究:通过组织召开街镇、企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高校等多类型座谈会,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和劳动者发放调查问卷2000余份,广泛听取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和专家学者关于就业创业政策需求、执行难点及优化建议的意见。
3、强化对接协同:主动对接市人社局,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市级政策导向与最新动态;加强与区财政局、区人才工作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考虑区域财力保障与人才发展战略,确保政策设计与区域整体规划相衔接。
4、注重程序规范:严格执行政策制定的规范性要求,同步开展政策合规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在整合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聚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核心目标,对原有分散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与重构,形成了定位清晰、结构简明、操作性强的政策框架。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板块,共十一条:
第一板块:减负稳岗夯实高质量就业根基。包含五项措施,旨在通过政策扶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对吸纳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浦东户籍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浦东户籍人员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减轻其社保负担;对年度用工规模净增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社保费补贴;对浦东户籍当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首次就业的给予首次就业补贴,并对参与新区就业见习或青年能力训练营期满的给予额外奖励;开展促进劳动者职业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的定向培训、特定技能类培训项目,推动“培训+就业”深度融合。
第二板块:创业扶持激活高质量就业动能。包含两项措施,旨在降低创业成本,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主要包括: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给予带动就业补贴,降低其初期用工成本;对在新区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赛事中获奖并落地的创业团队和获奖的创业组织,给予创业启动金或助力发展金,激励优秀项目转化落地。
第三板块:特色载体拓展高质量就业空间。包含四项措施,旨在支持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拓宽就业渠道。主要包括:对服务效能突出的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和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给予年度补助或服务补贴,激发孵化载体服务活力;对“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工作补助,深化校地协同;对承担一定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服务成效达标的零工市场给予服务成效补助,支持和规范灵活就业市场发展;对获得上海市特色劳务品牌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培育本土劳务品牌。
现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