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管理措施相关流程要求,现将《浦东新区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若干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1月23日-2026年2月2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邹平路188弄1号T2座,邮编:200125
(二)电子邮件:qianru@pudong.gov.cn
(三)联系电话:021-50975528,联系人:钱汝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2026年1月23日
浦东新区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持行政复议文书,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缴款、登记、变更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三条(总体要求)
行政复议文书的执行适用,遵循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方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文书依法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文书的执行适用。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
第五条(信息共享)
本区依托市“一网通办”平台推动行政复议文书相关信息与第三方机构共享。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好业务系统信息更新,确保行政复议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信息及时推送至第三方机构。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策优惠、招投标等业务时,涉及需要核实相关行政行为法律状态的,受理机关可以依法查询。
第六条(金融服务机构的适用)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持行政复议文书前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办理款项缴纳、退还等业务的,由金融服务机构核验无误后即时办理。
第七条(公共服务机构的采信)
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社保、公积金、婚姻登记等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行政复议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状态予以采信。
第八条(其他组织和机构的运用)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仲裁机构等在制定行业规范、处理纠纷时,尊重行政复议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状态。
第九条(程序衔接)
行政复议文书生效后,需要其他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办理后续手续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文书抄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文书后及时作出有关行政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协同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协同机制,保障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
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文书履行跟踪机制,涉及大额款项缴纳、重大权属变更等行政复议文书的,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第三方机构核实履行进度。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关于《浦东新区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若干规定(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有效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区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浦东新区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和争议化解效能,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当事人持生效行政复议文书办理缴费、产权变更、社保调整等事项时,常因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复议文书效力认识不一、系统衔接不畅等原因,面临“认可难、受理难、办理难”问题,制约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实现。为此,通过制定《若干规定(草案)》推动行政复议文书在本区第三方机构有效实施,不仅有助于便利当事人履行行政复议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优化营商环境,而且可以为健全行政争议化解闭环机制、完善行政复议执行体系提供“浦东经验”。
二、起草过程
前期,会同有关研究机构研究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直接执行力问题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2025年12月,区司法局组建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开展调研起草并形成草案初稿;2026年1月,该项目被列为2026年度浦东新区管理措施计划正式项目。近期,通过召开专题会、座谈会、读稿会等形式,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若干规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十一条,以明确效力、畅通渠道、强化协同、保障履行为核心,构建了较为系统的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制度框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调解书,在本区金融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定。同时,明确执行适用遵循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第二条、第三条)
(二)明确职责分工与协同履行。明确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文书的执行适用。要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行政复议文书执行适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第三方机构建立协同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文书履行跟踪机制。(第四条、第十条)
(三)构建信息共享与业务衔接机制。明确依托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依法推动行政复议文书相关信息与第三方机构共享。要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好业务系统信息更新,确保行政复议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信息及时推送至第三方机构。行政复议文书生效后需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后续手续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抄送与反馈机制。(第五条、第九条)
(四)细化第三方机构执行适用。金融服务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文书及时办理款项缴纳、退还等业务。公共服务机构对行政复议文书确认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状态予以直接采信。鼓励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尊重行政复议文书确认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状态。(第六条至第八条)
四、主要创新点
(一)首创系统化的第三方机构认可规则。针对行政复议文书执行中的核心堵点,首次推动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调解书在金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多类第三方机构的认可、采信与执行,填补了制度空白,使行政复议文书效力从行政体系内有效延伸到社会经济管理各领域。
(二)强化“数治”赋能与流程再造。将行政复议文书信息纳入“一网通办”共享范围,推动业务办理从“群众持证四处跑”向“数据共享线上核”转变。这不仅便利了当事人,也提升了第三方机构核查的权威性和效率。
(三)构建全链条协同保障体系。建立了由复议机关组织协调监督、原行政机关主动履行与协助、第三方机构依法办理、相关信息平台支撑的“四位一体”协同执行机制。特别规定了履行跟踪和协助履行条款,有助于增强行政复议文书执行的主动性和保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