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农场相关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6号)、《浦东新区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考核奖励补贴操作口径(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5号)将于20251231日到期。上述政策对规范家庭农场发展,鼓励家庭农场种粮积极性起到较好政策效应,拟继续延用。根据相关要求,现就上述政策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1114日至1214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浦东新区综合发展处

联系人:唐建明   电话:20226632

邮箱:tangjm@pudong.gov.cn

地址: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青艺路2361号楼301室,邮编:201299

附件:1.《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浦东新区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考核奖励补贴操作口径》(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

20251114

 

 

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浦东新区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和《浦东新区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是家庭农场认定的主管机关。

二、 家庭农场的认定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一)户籍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者为浦东新区农业户籍人口原系浦东新区农业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等人员;父母为浦东新区农业户籍其在2000年后出生在农村登记为非农户籍的人员。经营场所应在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如行政村内无农户申请经营家庭农场或所在行政村无经营家庭农场条件的,经营场所可在本区其他行政村,但需所在镇农业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二)年龄要求:应在60周岁以下。

(三)经历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需具有2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经历。

(四)规模要求:家庭农场需具有一定的土地规模,粮食生产型或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应在80亩以上,经济作物型家庭农场应在20亩以上。土地规模与经营者生产经验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 家庭农场认定所需材料:

(一)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的2年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经历证明。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承包土地流转合同须经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镇级农投公司带动型的家庭农场可由镇农投公司统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需提供镇农投公司与家庭农场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型的家庭农场需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

(五)家庭农场所在村或镇农投公司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能力等的评议情况。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将填报的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交经营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后,与其他认定申请材料一起报经营地所在镇农业部门,由经营地所在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镇农业部门在《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上盖章确认,汇总后统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

(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各镇审核后报送的申请进行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上盖章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反馈意见,交各镇退回至申请人。

三、 家庭农场证书发放

第七条 家庭农场认定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纳入上海市家庭农场名录,发放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凭认定证书享受区有关家庭农场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各镇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建立家庭农场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并及时更新维护。家庭农场每年的考核结果归入其档案。

四、 家庭农场的注销

第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其家庭农场认定证书自然失效:

(一)家庭农场经认定后,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力的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擅自流转经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

(三)家庭农场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的

)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农田水利设施、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家庭农场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八)家庭农场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家庭农场被取消资格认定或自愿退出经营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注销并移出上海市家庭农场名录库,不再享受家庭农场关扶持政策。

五、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法2026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1231日止。

 

附件: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附件

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家庭农场名称

 

经营地址

 

户籍地址

 

经营类型

1)粮食种植 2粮经结合3)经济作物 4)其他

经营模式

(1)镇农投公司+家庭农场(2)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2)村级组织+家庭农场(4)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

5)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6)家庭农场

经营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土地规模

(亩)

 

自营承包地(亩)

 

务农经历

(年)

 

流转土地

(亩)

 

农业从业人员(人)

 

主要种植作物

 

水稻(亩)

 

经济作物(亩)

 

经营地所在村意见

 

经营地所在镇意见

 

农业农村

意见

 

备注

 

注:本表一式4份填写,区农业农村委、所在镇、村各留1份备案,经营者自留1

 

浦东新区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考核奖励补贴

操作口径(征求意见稿)

 

一、考核及奖励补贴对象

对经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以粮食种植或粮食与经济作物轮作为主的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实施年度考核,并以考核成绩作为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考核奖励补贴的发放依据。

    1、对年度考核合格(得分75分及以上),水稻种植面积达到80亩及以上的粮食种植型家庭农场或经营面积80亩以上且水稻种植面积占经营面积一半以上的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水稻种植考核奖励补贴。

    2、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5分)的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不给予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考核奖励补贴。

二、补贴标准

    全区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考核奖励补贴基准为每亩270元/年。考核奖励补贴由部分组成:

    1、年度考核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70元的基础奖励补贴;

    2、对年度考核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根据其考核得分和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另给予相应的考核奖励补贴,具体分为档:一是考核得分在75至95分之间的(95分),考核奖励补贴为考核得分(每分以1元/亩计)乘以水稻实际种植面积;二是考核得分在95以上的,给予全额考核奖励补贴,考核奖励补贴为100元乘以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规范性考核

    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即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来沪人员或其他劳动力的。

    2、家庭农场经营者擅自流转经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的。

    3、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拒交、拖欠承包土地流转费的。

    4、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农田水利设施、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5、家庭农场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6、家庭农场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家庭农场农业生产考核

    考核内容为:茬口安排、绿色安全、稻米品牌化、农机作业、秸秆还田、生产管理、场容场貌、日常管理等。考核满分为100分,附加分10分。家庭农场经营者需到场接受对家庭农场的考核,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浦东新区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考核表》。

、考核时间

每年9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并完成对家庭农场的年度考核。

、考核程序及方式

)村委会(镇农投公司)初评

    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需向所在村(镇农投公司)如实反映当年水稻种植面积等基础信息,家庭农场田间管理档案、经营日记账记录等真实完整。各村民委员会(经营土地属镇农投公司管理的家庭农场,由镇农投公司会同土地原属村的村民委员会)按家庭农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本村内的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测评及各家庭农场当年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并将测评意见及家庭农场当年水稻种植面积数据报镇农业主管部门。

)镇政府考核

    各镇政府为家庭农场考核的责任主体,在村委会或镇农投公司对家庭农场初评基础上,对本镇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进行家庭农场考核水稻种植面积核实,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委复查

    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家庭农场考核结果予以抽检复查,区农业农村委复查结果与镇考核意见不一致的,以复查结果为准。

、资金发放

1、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对各镇粮食种植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最终考核结果确定各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考核奖励补贴金额,并在浦东新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政策依据、考核得分、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区财政局请款。

2、区农业农村委将考核奖励补贴资金通过银行“一卡通(一卡折)”直接发放到相关家庭农场。

、监督与管理

(一)各镇、村应加强宣传,使粮食种植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能及时准确了解本考核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各镇、村应准确把握考核奖励补贴评分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做好考核评分工作。

(三)各镇、村应认真核定家庭农场当年度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加强对粮食及粮经型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日常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管。

(四)凡发现违反本办法,虚报水稻种植面积和违规发放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考核奖励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1、本操作口径由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操作口径适用自20261月1日至203012月31日止。

 

附件:1、浦东新区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考核表

      2、浦东新区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考核评分标准

 

 

浦东新区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考核表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认定证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分值

得分

茬口安排

合理安排茬口且相对连片种植

  5

 

绿色安全

稻谷绿色认证率达到60%以上

 10

 

达到农药安全使用和绿色防控要求

  5

 

稻米品牌化

选种优质大米品种

  5

 

开展大米加工和包装,实施品牌大米生产经营

  5

 

机械化耕作

机插秧或机直播达到水稻种植面积80%以上

  10

 

秸秆还田

秸秆全部切碎、还田

  5

 

生产管理

按照农业规划形态要求(稻瓜轮作实行有序布局集中连片、主干道路两侧种植水稻不种植西甜瓜),进行相关农业种植

  8

 

达到规范用种用肥要求能按要求统一进行病虫害防治

  5

 

水稻长势良好水稻亩产量500公斤

  5

 

场容场貌

场容场貌整洁,家庭农场标识牌完整醒目

  5

 

无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农资、农药等摆放整齐

  5

 

田间能正常排水、田埂整洁,无杂草,无杂物

  5

 

日常管理

农场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10

 

农场经营日记账记载清晰完整

  6

 

田间管理档案完善

  6

 

附加分

获评国家级荣誉

  8

 

获评市级荣誉

  5

一票否决

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或雇用来沪外来人员

 

 

家庭农场经营者擅自流转经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

 

 

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

 

 

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农业资源环境

 

 

家庭农场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家庭农场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合计

108

 

 

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组成员(签字): 

家庭农场主(签字确认):            考核时间:           

 

浦东新区粮食种植型及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考核

评分标准

 

1、茬口安排(5分):合理安排茬口且相对连片种植的得5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2、绿色安全(15分):稻谷绿色认证率达到60%以上的得10达到农药安全使用和绿色防控要求的得5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3、稻米品牌化10分):选种优质大米品种的得5分;开展大米加工和包装,实施品牌大米生产经营的得5分。

4、机械化耕作(10分):机插秧或机直播达到水稻种植面积80%(含)以上的得满分,未达到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5、秸秆还田(5分):秸秆全部切碎、还田的得满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6、生产管理(18分):按照农业相关规划形态要求(稻瓜轮作实行有序布局集中连片、主干道路两侧种植水稻不种植西甜瓜),进行相关农业种植的得8达到规范用种用肥要求能按要求统一进行病虫防治的得5分水稻长势较好水稻亩产量≥500公斤的得5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7、场容场貌整洁(15分):场容场貌整洁,区域内家庭农场标识牌完整醒目的得5分;无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农资、农药等摆放整齐的得5分,农资、农药等摆放零乱1分发现农药废弃物包装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田间能正常排水田埂整洁,无杂草杂物的得5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8、日常管理(22分):农场主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考核工作的得10分,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不得分;家庭农场经营日记账记录清晰完整的得6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田间管理档案完善得6分。

9、附加分(8分):获得全国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等国家级荣誉的得5分,获市级荣誉的得3分。同一家庭农场获评不同等级荣誉的,取最高等级荣誉得分,不累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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