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包括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可能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或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118-128

二、联系方式:

(一)来信: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邮编:200135

(二)电子邮件地址:lijiayue@pudong.gov.cn

(三)联系电话68824075,联系人:老师

本单位将对公众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分析、论证,对合理的建议意见予以归类采纳。

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8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沪发改营商〔202415号)、《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沪市监办发〔2024529号)《上海药品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沪药监法〔2024380号)以及《浦东新区关于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沪浦司〔2025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优化监管、规范执法、服务企业为核心目标,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四减少四提高”,即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高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持续增强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切实提升企业感受度,实现区市场监管局涉企行政检查水平整体提升,为浦东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1.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

2.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资格,不得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

3.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对应市局梳理形成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提请市局报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权责清单。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检查标准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浦东新区法规对检查事项做出规定的,应当梳理检查事项并明确检查标准,报区司法局汇总。

(二)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控

1. 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对有计划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历史检查频次、历史检查问题发现率、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各业务处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领域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报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

2.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各业务处室登录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填报经审核同意后的检查计划并进行备案,跨部门及跨条线的检查计划由牵头处室填报,检查计划报经市局相关处室备案同意后,报区司法局备案,获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经过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3.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强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计划衔接和联动,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跨条线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不再单独制定检查计划。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持续完善协同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主动协调、积极参与各项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检查码”撮合功能应用,推动时间接近的检查任务合并开展。

(三)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式

1.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优先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采用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措施可以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实施非现场检查。能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拓展非现场应用场景,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总结非现场执法实践经验,积极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完善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非现场检查的实施。

2.深化分级分类检查模式。根据市局“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检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根据“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的依据。对于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生命健康高危领域的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实施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3.扩大随机抽查方式运用。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另行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不涉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且检查对象可以事先明确的,原则上按照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日常检查中,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实施周期一年以上、行政检查对象或行政检查事项数量较多的,可以使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鼓励在跨部门联合检查中推广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4.加强行政检查影响控制。根据行政检查对象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如对零售、餐饮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从对顾客影响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现场,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流高峰时间开展检查。

(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1.全面推行“检查码”应用。行政执法人员入企现场检查前,应通过综合监管一体化平台、上海市药械化行政检查系统等登记检查任务并申领“检查码”,未申领不得开展检查。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也要应用“检查码”。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主动亮证实施检查,并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领“检查码”,按照要求补录行政检查结果。针对有计划的行政检查,鼓励提前48小时以上申领检查码。实施联合检查的,应统一申领“联合检查码”。

2.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和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查内容、方式和标准开展检查,做好行政检查记录,必要时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内容进行记录。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限录入检查结果,确保流程闭环、全程留痕。

3.做好检查后续处置行政检查发现问题或者违法线索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改正方式、要求和期限并及时进行复查;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公正作出裁量;需要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履行移送手续。

4.合并统筹检查任务。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以及同时存在尚未执行的有计划检查和触发式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触发式现场行政检查内容能覆盖检查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进行的现场检查的,可视为完成本次有计划的现场检查工作。

(五)深入推进服务型检查模式

1.强化事前指导。全面推进“法治体检”服务,有效构建“寓指导于监管、以服务促合规”的监管服务新模式。结合经营主体特点,为行政检查对象量身定制“法治体检”报告,出具“体检结论”和“健康建议”。综合运用跨前指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以及约谈整改等方式,积极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依法经营,推动“执法端口前移”

2.注重事中规范。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及时开展针对性合规指导,帮助其识别风险、完善制度、规范行为。鼓励执法人员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合规建设提示书》,明确整改方向和合规建议,促进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统一。

3.完善事后跟踪。建立健全查后督导与服务回访机制,通过开展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持续推进信用修复服务提质增效,对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消除影响的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指导。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为全年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局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承担行政检查相关职责的处室、单位为成员单位。专班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判涉企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二)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坚决杜绝随意检查、无码检查等不规范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检查码”在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中的双向互动作用。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推动数智赋能,探索监管创新

以数据共享互通和智慧技术融合为核心,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深化数据共享利用,提升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保障监管信息安全。依托数字化,突出精细化,梳理整合监管场景中的风险点,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风险预警模型。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和响应处置流程,提高风险隐患的发现、处置能力,全面提升风险感知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

(四)强化监督问效,落实尽职免责

健全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机制,定期通报行政检查效能评估结果和执法稽查发现的问题,强化问题整改与跟踪问效,形成监督闭环。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徇私监管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按照本方案规范组织实施检查,且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落实尽职免责原则,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五)严格考核评估,形成工作闭环

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围绕“检查码”应用情况、跨部门协同效能、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计划统筹以及服务型检查做法等,对各单位及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将各单位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运用。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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