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全流程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提升示范效应,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54号)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发展情况,修订形成新一轮《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

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可能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或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在202615-202624日之间,反馈至电子邮箱sunjunxi@pudong.gov.cn,联系电话:68544312,邮寄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处,邮编:200135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15

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市级引导资金)对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市级引导资金及浦东新区服务业引导配套资金(简称区级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54号)相关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发展情况,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级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主体)

区级引导资金支持的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

由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小组(简称区工作小组),负责牵头相关开发区(镇)开展引导资金项目初筛、监管、验收等工作。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

具体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第六条(支持重点)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类支持的方式,本资金重点支持市评审小组核定的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市评审小组或相关部门推荐的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办理)。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市评审小组下达的引导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投资额。

区级引导资金按照与市级引导资金1:1的比例配套(市级、区级引导资金对单个重点项目的支持金额均不超过300万元),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中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初筛)

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照项目库方式进行管理。区发改委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等组成的区工作小组,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审、转报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级引导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公开启动新区整体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管理局(管委会)、镇受理各自区域内市引导资金的申报,对申报项目的条件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和材料汇总,形成项目清单,每年分两次将通过初筛的项目转报至区发改委。

(三)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第三方机构按照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根据区工作小组的要求组织专家按确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评审结果。

(四)区工作小组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引导资金的项目名单。

(五)区工作小组委托区发改委,按程序和时间节点上报市评审小组。

第八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

(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五)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七)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八)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九)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十)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一)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十三)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十四)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十五)国内外行业权威榜单排名及相关荣誉评选等文件、参与“中国品牌日”等节展品牌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十六)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文本(如有)

(十七)服务重点“走出去”项目证明文件(如有)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市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按照市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期限、建设地点、承担单位、建设内容、考核目标、总投资等,明确相关内容,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

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条(事中事后监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工作小组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管理局、镇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区工作小组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工作小组提出变更申请,包括变化内容、原因等。区工作小组对变更申请进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区工作小组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实施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二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工作小组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市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区工作小组在获得项目验收完整材料后6个月内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项目申报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企业按时提交的变更申请。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本项目相关支出的所有合同。

(五)软件测试报告、软件安全测试报告(如涉及)。

(六)单位自主开发软件的功能模块与工作量明细、项目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的清单与薪资清单,或委托外部开发的详细任务书与开发资质。

(七)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

第十五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包括法人和建设地点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实际完成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验收的配合程度等方面。

第十六条(验收流程与结果)

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具备验收条件后,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专家等方面组成验收管理小组,采用现场验收方式(含会议答辩等)开展验收工作。

现场验收后形成的验收报告,经过区工作小组会审和集体决议,明确验收通过(含等比例拨付)、结项(含不再拨付后续资金或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撤销三种验收意见。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年度总结)

区工作小组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每年报市评审小组。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如项目验收后的审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发现新问题,项目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区工作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年度总结时报送给市评审小组。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规定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组成的区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2025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031日。本规定生效前,参照沪浦发改规〔2024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用原则)

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54号)颁布后获批、且本规定实施后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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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全流程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提升示范效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上海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实践,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征求相关意见建议,修订形成新一轮的《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若干规定》的修订背景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管理等工作。新区层面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筛,推进具体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按照上海市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全流程管理

上海市《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在使用范围、项目初审、转报等方面规定得比较细致,在事中监管方面作了原则性要求,在项目验收方面要求各区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

2025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新一轮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践和相关要求,拟《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细化

(二)进一步提升新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示范效应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十多年来,浦东新区一直按照与市级引导资金1:1比例配套区级引导资金。受惠于引导资金支持,新区企业快速成长,蓬勃发展。

为进一步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推进浦东新区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六大硬核产业、六大服务经济的发展,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的产业导向性和程序规范性。

二、《若干规定》的修订重点

新区此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上海市《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细化使用范围,项目的初筛流程、事中管理、建成验收等重点环节,加强引导资金拨付之后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引导资金的严格管理、细致管理。

一是降低项目投资门槛。降低支持项目的投资门槛,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法律、会计等轻资产领域的覆盖力度。二是聚焦数字化转型。强化对专业服务业数字化项目的支持,契合行业数字化转型及服务业智能化升级趋势,满足企业数据平台建设、AI技术升级等需求,推动服务模式创新。三是推动集聚区发展。重点支持本市服务业各类重点集聚区的项目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合力,提升区域专业服务业整体竞争力。

三、《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包括二十一条实施条款,分为总则、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其他事项、附则等六章。

一是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四条。明确《若干规定》的目的和依据、资金来源、支持对象和管理推进部门。其中支持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推进部门由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组成。

二是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从第五条到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重点支持市评审小组核定的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

三是项目申报与审核,从第七条到第九条。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开展项目初、转报等工作。对经市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是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从第十条到第十六条。获支持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工作小组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各管理局、镇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区发改委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工作小组提出变更申请,包括变化内容、原因等。区工作小组对变更申请进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区工作小组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实施变更。

五是其他事项和附则,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明确项目全流程信用管理,以及违反相应规定项目单位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