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询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现代化,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51号)、《浦东新区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53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起草了《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请在116日至126日之间,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们。

邮箱:liubingqian@pudong.gov.cn

联系人:刘冰倩    联系电话:021-2022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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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意见征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现代化,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51)、《浦东新区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53)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优先保障本区粮食、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支持围绕种源农业、设施农业及品牌农业,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三类项目:一是扶持本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按市级相关文件及本细则执行;二是为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农业项目配套,按相关文件执行;三是为市级设施菜田项目配套,按市级相关文件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粮食、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全面提升都市农业设施装备水平。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发展种源农业、设施农业及品牌农业,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三)科学评估,规范管理。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依法合规。  

(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坚持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区镇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组织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信息公开、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结算,指导区属国企、相关人民政府资产管理等。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和下达、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结算等工作。

区属涉农国企、相关镇人民政府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是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资产管理和长效管理,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跟踪项目绩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对象主要包括镇人民政府、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申报项目的企业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法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管理能力。(2)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人员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3)农业经营主体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

(二)扶持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违法用地”尚未整改到位的;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的;

3)存在失信记录且尚未修复的;

4)历次审计监督检查中所涉及项目存在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5)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畜禽养殖企业。

第六条  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五大类: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包括种业、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果树、西甜瓜、鲜食玉米、草莓、花卉、食用菌等)、畜禽渔业等现代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桃园更新项目。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和新技术熟化验证项目。

第七条  加强风险管理,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匹配,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  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

(一)财政资金全额保障。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或特色粮食和蔬菜品种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蔬菜保供基地建设项目等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申报市级设施菜田的项目,满足区级蔬菜保供基地建设要求的(占地100亩以上,全部种植蔬菜,70%以上种植绿叶菜),且不超过区级亩均投资标准的,由区级财力保障。

(二)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除财政全额保障以外的种业基地及现代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三)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和新技术熟化验证项目及桃园更新项目等,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其中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先建后补”类项目(总投资700万以内)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和智能装备应用等方面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且亩均投资强度较高的涉农重大项目,原则上按市、区1:1配套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市、区扶持总比例可按70%支持,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项目可研编制费、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二类费用,项目建安费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建安费总额的8%计算;建安费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审价、审计和财务(投资)监理由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安排,不在项目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十一条  该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储备、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和储备。

区农业农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负责组织申报,申报单位会同实施单位将项目单篇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项目单篇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用地条件、资源性指标落实情况等,申报的项目纳入现代农业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计划批复

(一)项目进入储备库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推进前期研究工作,视项目需要征求区规划资源、交通、环保、水务等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二)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审,符合相关规划、立项依据充分、建设条件允许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批复。

(三)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按照立项计划批复要求,会同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根据政策要求办理相关土地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经区农业农村委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二阶段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批复。

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和概算审核。评审和概算审核结果经与区财政局协商一致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将项目批复下达至区属涉农国企、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实施单位。

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包含货物带安装类项目)可简化流程,合并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投资)监理、资金监管、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先建后补”项目采用“先建设、再验收、后报账”的方式,经审价审计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财政扶持资金。严格落实招投标相关规定,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调整和终止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

(一)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总投资10%以下的,应向项目批复部门申请设计变更。

(二)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1. 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项目;

2. 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3. 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单位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的;

4. 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它情况。

(三)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1. 批复下达后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启动施工的;

2. 批复下达后未在批复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先建后补”项目;

3. 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审价和审计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确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完成项目进行审价、审计,其出具的项目审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先开展自验,再由区属涉农国企、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汇报和审价、审计、监理等单位意见,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报告。重点核查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完成,资金使用是否规范,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绩效目标是否实现,档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等。对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与批复有较大距离等情况,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项目无法完成验收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终止,并组织审计和清算。

(三)“先建后补”项目在批复期限内无法完成验收的,不予补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和资金尾款拨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财政资金一般分三个阶段拨付,项目招投标完成后拨付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50%,第二阶段根据建设进度拨付,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的80%,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尾款。“先建后补”项目实行先验收后拨付,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实施单位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前应先支付至项目总投资的70%。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银行监管。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指定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对拨付至企业的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批复审核和支付资金,对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包括财政资金到账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账户的安全性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组织清算。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库。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及项目实施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成项目资产归属

(一)项目建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组织权属界定、备案登记,纳入“浦东新区农业项目财政性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每年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备上一年度财政性资产变更情况。

(二)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合理界定资产权属,财政性资产归属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所有,参照浦东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相关要求管理,由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先建后补”项目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使用权归实施主体所有。

(三)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由涉农国企或相关镇、镇属单位统一入账,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备案登记的财政性资产,如涉及报废、转让、动拆迁等,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收益上缴区财政国库。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护制度

财政性资产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应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财政性资产管护制度,可委托镇属涉农企业实施日常管理,督促其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设施使用及维护、违约追究等事项。

(二)“先建后补”项目资产由实施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年限

现代农业项目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使用年限(年)

田间基础设施

道路、明沟、排灌设施、场地、砖混围墙等

15

农用房(仓库、管理用房、烘干房、泵房、畜禽棚舍等)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桥涵

农桥、涵洞

30

温室大棚

6型棚

10

8型棚

12

连栋温室(薄膜)

15

玻璃温室

20

 

采购设备使用年限根据设备出厂设置确定,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各实施单位应出具专业机构评估证明,明确其最低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

(一)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须经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同意后,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会同实施单位“先评估,后处置”,将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应严格控制,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报废、转让的,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会同实施单位“先报批,再评估,后处置”,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批后,按照浦东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要求公开处置。拟处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二)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价值,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财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按要求上缴,资产完成处置后的三个月内,将资产处置总结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  由区属国企、镇人民政府、镇集体企业实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租赁给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项目财政性资产获得的租金收益(不含土地流转费),原则上70%反哺给项目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保土地、国有农用地上项目除外),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另外30%由项目实施单位留存用于协助经营单位日常管理和运维。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立项政策、项目批复、资金拨付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体系,引导各镇和相关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明确责任主体,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金资产流失等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中规定的由本区负责的事项,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设内容

 

附件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设内容和补贴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建设内容

补贴标准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公益)服务

现代农业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公共(公益)类农业废弃物区域化集中生态循环处置利用项目、农产品分拣包装物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中心等

 

 

 

 

重点或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基地建设

 

 

 

 

粮食烘干、农机库房、育秧基地等

 

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

粮食、蔬菜种业基地和保供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区内土地平整工程、适合宜机化生产的道路桥涵和泵站、沟渠、围栏、农用配电、管理用房修缮等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补贴不超过70%,其中重点或特色粮食和蔬菜种业基地(主要为育种、繁种、制种基地)、蔬菜保供基地(占地100亩以上,绿叶菜占70%,每亩投资不超过25万元)由区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种植温室设施、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绿色防控设施、栽培设施、育苗设施设备、监控设备、数据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环境控制设施设备、配套农机作业装备等

 

 

 

 

生产车间、库房、管理用房、场地、停车场(棚)等生产服务设施、采后加工包装、保鲜冷藏、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品安全检测追溯、可再生能源等设施设备

 

 

 

果树、西甜瓜、鲜食玉米、草莓、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及种业基地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项目区内土地平整工程、适合宜机化生产的道路桥涵和泵站、沟渠、围栏、农用配电、管理用房修缮等基础设施建设

占地80亩以上(工厂化除外),财政补贴不超过60%,花卉类项目财政补贴不超过50%

 

 

 

生产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种植温室设施、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绿色防控设施、栽培设施、育苗设施设备、监控设备、数据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环境控制设施设备、配套农机作业装备等

 

 

 

 

辅助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库房、管理用房、场地、停车场(棚)等生产服务设施、采后加工包装、保鲜冷藏、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品安全检测追溯等设施设备

 

 

 

畜禽养殖项目

道路、围墙、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畜禽舍、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养殖管理设施、配套设施设备等

财政补贴不超过50%

 

 

绿色渔业项目

水产养殖示范场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池塘、进排水系统、道路、供配电力设施、管理用房和库房、围栏、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创新工艺及设施装备等

财政补贴不超过50%

 

 

 

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原良种保存和亲本培育设施、苗种培育设施、进排水系统、供配电、供气等设施、道路、管理用房和库房、围栏、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等

 

 

 

 

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工厂化车间和养殖池、循环水处理系统、供配电设施、道路、管理用房和库房、围栏、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等

 

 

 

 

池塘温室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塘埂、温室、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

 

桃园更新项目

老桃园更新改造项目

土地平整、道路、沟渠、围栏、农用配电、桃苗培育、老桃树清运、土壤改良等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单个桃园面积30亩以上,项目面积90亩以上,按照“先建后补”项目管理,财政补贴不超过45%,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和新技术熟化验证项目

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粮食、蔬菜、瓜果、畜禽(含乳业、蛋品)、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

财政补贴不超过45%,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市财政补贴总额,且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农业废弃物处置项目

专用农业废弃物生态循环处置利用项目设施设备

 

 

 

粮食初加工、粮食存储仓库

为增加粮食经济效益而建设的粮食恒温仓库、大米加工设施设备、大米成品保鲜库、大米包装流水线等

 

 

 

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由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育秧中心、农机仓库、设施设备等

 

 

 

休闲农业和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

充分利用农村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资源,包含有以农业产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农事体验、农业科普等业态。主要包含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设备、经营服务设施、农事体验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设施等

 

 

 

智能装备等技术转化应用场景建设

新技术试验类、智能装备应用场景建设等

 

备注:综合性服务中心项目可按照项目内容拆分财政补贴比例,有自筹投入的项目二类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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